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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城市品位,做大做強市區經濟,增強中心城市競爭力,現就加快鏡湖外灘4號地塊總部基地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力爭通過3年的開發建設,將外灘4號地塊建設成為集聚建筑企業、外貿企業總部,以及與其配套的相關服務企業;成為信息、技術、資本密集,功能配套、設施完善、特色鮮明,具有較強輻射力的總部基地。
二、區位及面積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總部基地位于鏡湖新區解放北路外灘4號地塊。面積約15公頃。
四至范圍:解放北路以西、鳳林西路以南、建設中的鏡湖中學以東、溢香街以北地塊。
三、競拍企業條件
(一)資質在一級以上的建筑、市政施工企業;甲級資質的建筑設計、監理企業。
(二)連續三年年均實繳稅收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且資質在二級以上的房地產企業。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年自營出口總額不低于700萬美元的外貿(含生產性)企業。
(四)必須承諾將本企業總部注冊到鏡湖新區內的企業。
(五)競拍企業資格證明以所在地職能部門出具的年納稅證明、工商注冊資金證明、企業資質證書和2007年度出口總額證明為準。
四、規劃管理
(一)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實行“統一規劃、分塊開發、單體獨立、整體協調”。
(二)總部樓宇由各投資主體自主建設,每幅地塊用地面積控制在3000?10000平方米左右,容積率按2?5.3控制。(詳見附件)
(三)根據總部基地修建性詳細規劃,擬分為十五幅地塊分別出讓。
1.沿解放北路、鳳林西路的五幅地塊(4-3、4-4、4-5、4-6、4-7),主要安排建筑企業總部及與建筑業相關的服務企業總部,且4-4號、4-5號地塊宜安排具有特級資質的建筑企業。
2.解放北路與溢香街交叉口處的四幅地塊(4-1、4-2、4-8、4-11),主要安排外貿企業總部、與外貿相關的服務企業總部,以及為發展對外經濟服務的涉外窗口單位。
(四)建筑布局應符合商業辦公建筑使用功能,不得建公寓及公寓式寫字樓。
五、用地管理
(一)該地塊用地性質為商辦用地。對符合競拍條件的企業,供地方式為設定條件、公開掛牌出讓。企業競得土地后,由企業按規劃要求自主開發建設。
(二)競得土地的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鏡湖新區管委會簽訂建設管理協議書。協議書主要明確以下內容:
1.在土地競得后6個月內動工建設,3年內竣工并投入使用。在領取房產權證后3個月內,把總部注冊到本樓宇所在地。
2.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繳納每畝1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3.必須有不低于1/3建筑面積作為自用,自用部分整體核發房產證、土地證,10年內不得進行分割轉讓;合同約定自用以外部分,待樓宇建成后,可分割發證(不包括外貿總部樓宇)。外貿總部樓宇自用以外部分須出售給外經貿企業方可分割發證。鼓勵企業將非自用部分房產出租給研發、檢測、中介服務等與本企業所在行業有關聯的企業。
六、扶持政策
對樓宇建設企業實行以下三項扶持政策。
(一)樓宇建設獎。
對在總部基地登記注冊的樓宇建設法人企業,在新開發樓宇竣工時,按商務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總部引入獎。
1.對引入市區外登記注冊在鏡湖的企業,3年內,按對地方財政年貢獻額400萬元為起點基數,比上年增長的,其增長超過20%以上部分給予扶持(不含房地產、建筑企業在本市區內開發、施工對地方財政貢獻額)。
2.對市區內入駐自開發樓宇的企業,3年內,按該企業上年地方財政貢獻為起點基數,其增長超過當年市區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給予扶持(不含房地產、建筑企業在本市區內開發、施工對地方財政貢獻額)。
(三)招商引企獎。對除自用部分外的樓宇,出租、出售率在50%以上的,設立招商引企獎。
1.以樓宇為單位,對樓宇建設法人企業(不包括外貿樓宇建設法人企業)引進市區外并在本樓宇所在地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視對地方財政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扶持。凡對地方財政收入年貢獻額超1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10%的扶持,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不含房地產、建筑企業在本市區內開發、施工對地方財政貢獻額)。
2.以樓宇為單位,對外貿總部樓宇建設法人企業從市區外引入或新辦外經貿企業(或與其相配套的相關服務企業),并在本樓宇所在地登記注冊的,視對地方財政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扶持。凡對地方財政年貢獻額超100萬元以上的(剔除出口退稅因素),一次性給予10%的扶持,扶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稅費扶持
(一)對市區外新遷入總部樓宇年度出口總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的貿易型外貿企業及與其配套的相關法人服務企業,自納稅之日起的三個年度內,前一年按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的50%、后二年按30%分別給予扶持(剔除出口退稅因素)。
(二)對跨市區設立營業機構的本市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三)對新引進的市外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八、回購條件
為方便服務企業,鼓勵有關政府部門入駐企業總部樓宇。需入駐總部樓宇的單位,其辦公用房可在地塊拍買時作為條件明確,予以回購。辦公用房的回購成本價測定為每平方米2000元(按普通寫字樓標準計算),付款辦法及交房條件在地塊正式掛牌前明確。
九、其他約定
(一)入駐企業競得土地后,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依法收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入駐企業不按出讓合同約定,分割、轉讓自用部分建筑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十、組織管理
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外灘4號地塊總部基地開發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做好競拍前置條件的審查、簽訂好建設管理協議以及做好總部基地的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管局、市外經貿局分別負責已明確地塊的招商推介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