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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55號)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市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對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負責、有關單位參與的齊抓共管的機制,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導、協調和督促下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召開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專項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要根據當地交通安全現狀、特點及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并及時制定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
(二)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分別成立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內和行政職責內的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網絡。全市各中小學校、幼兒園都要配備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各鄉(鎮、街道)學生交通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備案。聯絡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的要及時補報。
二、明確工作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乘車安全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完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中小學校長、幼兒園業主為校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教育部門要與學校、幼兒園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督促學校建立學生接送車檔案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要提倡幼兒就近入園。中小學、幼兒園要負責校內、園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學生乘用車輛的管控。特別是在學生接送車集中的校門口、必經路段和條件較差的路段,要充實警力加強管理,重點查處“病車”、“黑車”和超載接送學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三)交通部門負責規范學生接送車的式樣和車型,每年一至二次,到各中小學校、幼兒園對學生接送車、駕駛人和臺賬進行“三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接送車予以減免規費。嚴肅查處以營利為目的的校外組客、“黑車”營運等行為。通過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標志、鋪設減速設施、在學校門口和學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橫道線標志等有效手段,進一步完善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中小學生急救知識、自救知識教育,提高中小學生緊急自我救助能力。開通急診急救綠色通道,確保一旦交通事故發生后救治工作措施得力、處置及時、施救有效。
(五)安監部門要督促檢查教育部門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和整改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抓好落實。
(六)其他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加強對農機車輛和駕駛員的源頭管理,堅決制止拖拉機搭載學生現象的發生。要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取締無證攤點,拆除學校周邊占道違章建筑,堅決制止和糾正學校周圍亂設攤、亂占道等現象。新聞單位要大力加強農村地區的交通安全宣傳,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七)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涉及學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三、規范接送車管理
(一)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以下稱“學生接送車輛”),必須是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自有客車或專業企業具有有效證件的客車,并按有關規定在*市進行注冊登記。在外地注冊的民工子弟學校自有接送車應到市公安、交通部門備案。
(二)學生接送車輛除必須由公安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外,還應按交通部門要求進行一年一次的檢驗(不實行季檢)。學生接送車輛必須按營運客車的規定投報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和司乘人員保險。
(三)學生接送車輛須由交通運管部門在征得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時、定范圍、定核載人員的原則,核發道路運輸證。
(四)學生接送車輛要按規定安裝營運車記錄儀。車身統一式樣噴色,車廂兩側統一噴印“學生接送車”字樣,前后擋風玻璃內右側應當放置“學生接送車”標志牌。
(五)學校對接送車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保險及接送學生時間、趟次等情況,要登記造冊,建立臺帳。除允許較大規模幼兒園(在園幼兒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備接送車外,較小規模的幼兒園不準使用自備接送車。
(六)組織用車接送時,必須按規定人數乘坐,嚴禁超載,且必須有監護人員(幼兒須有保育員),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凡學校和幼兒園組織學生和幼兒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用車必須是專業客運公司車輛,禁止使用報廢車、“病車”和“黑車”等。
(七)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近三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員不得駕駛學生接送車輛。
四、改善學生乘車出行條件
(一)各地要統籌研究城鄉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加快發展面向廣大農村地區尤其是中小學校的客運網絡。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交通廳、財政廳《關于對農村客運班車養路費等公路規費實行優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號)精神,對農村客運中用于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客運車輛,給予適當政策扶持。對其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附加稅、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運輸管理費實行全免,對學生接送車輛早晚兩次掛牌通行,免收路橋費。
(二)對學校購買學生接送車輛和承擔學生接送車運費,政府要給予一定金額的財政補助。
(三)要啟動并開通鎮校、村校之間運行的班車,增加直達農村的客運線路、車輛和站點。有關部門在營運線路招標或新增營運線路時,應考慮學生用車問題,將保障周末學生用車列入協議,并作為一項準入條件。
(四)客運系統要克服客源“冷熱”不勻的狀況,注意統籌安排,重視延伸城郊部位學校線路。要在學生客運高峰時間尤其是周末學生流集中時段增加班車,方便學生出行。
(五)在推進農村道路建設過程中,各地要將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交通問題列入“康莊工程”統籌考慮,要把通校等級公路建設作為優先規劃和建設對象。對原來窄小的簡易沙石路面進行加寬,逐步改成水泥或柏油路,提升公路等級。在此基礎上要不斷拓展班車線路,為更多的學生出行創造條件。
五、強化教育和監督
(一)加強教育是減少學生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教育部門要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地方課程教學計劃,并定期開展以交通安全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要重點做好中小學生“安全乘車、安全騎車、安全走路”的教育,使學生不斷增強交通法制觀念。要引導學生拒乘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二)學校對學生接送車輛、駕駛人信息、行駛路線和責任書等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學校每月對校車駕駛人進行集中教育,同時,定期查詢駕駛人交通違法信息,對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人,要采取重點學習、法規測試等形式加強教育。
(三)公安、教育部門要共同印制適合我市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宣傳手冊,共建少年交警學校。交警定期到學校,通過宣講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常識、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影視光盤、發放中小學生交通安全聯系卡等有效方式,切實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交警要在上學、放學高峰時段,維護好交通秩序,查處“黑車”、“病車”和超載車;教師要積極協助交警護送學生上下車和穿行公路,現場勸阻并教育學生拒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
(四)嚴禁學生接送車搭乘無關人員,嚴禁超范圍經營,如經查實依法追究車主、駕駛人員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學生接送車的安全檢查,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責令整改,并通報有關部門。在遇到突發事件或道路不暢時,要優先確保學生接送車的安全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