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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解決目前市區農村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困難,穩步推進城鄉協調發展,根據*市區實際,現就解決市區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房困難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以統籌城鄉發展和以人為本的思想為指導,以*中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本依據,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按照節約用地的要求,嚴格控制用地規模和建設標準,重點解決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建設問題。
二、建設模式和范圍劃分
(一)一類建設模式和范圍:現行城中村(園中村)改造模式。范圍為*組團二環線以內41平方公里的核心區,生態產業園9.7平方公里的規劃建成區,袍江工業區66平方公里的規劃建成區,鏡湖新區33.06平方公里的核心區(含青甸湖景觀社區)以及會稽山旅游度假區、東湖風景區、吼山風景區的規劃范圍。
(二)二類建設模式和范圍:相對集中居住的農民解困小區模式,住宅形態為多層式公寓。范圍為城南新區二環線至解南公路間的區域,*組團紹大線以西至市縣行政界限以東區域,東湖鎮域內中興大道(紹三公路)以東、鳳林路以南、越東路東側500米處以西、104北復線以北的區域,鏡湖新區內的紹齊公路以東、老錢陶公路以南、紹大線規劃延伸線以西、104國道以北區域,老錢陶公路與柯袍快速公路間東至袍江分隔線、西至莊頭村潭江區域,紹大線規劃延伸線以東、中心大道(紹三公路)以西、云集路以南、104北復線以北區域。
(三)三類建設模式和范圍:農居點模式,住宅形態為相對集中聯立式住宅。范圍為越東路東側500米處以東、鳳林路以南、規劃越興路以西、104國道以北區域,皋埠鎮域內104國道以南、上樊公路以東、規劃中山路以北除吼山風景區以外的區域,袍江工業區內除一類建設模式以外的區域,鏡湖新區內除上述一、二類建設模式以外的區域。
(四)四類建設模式和范圍:現行農村自建房模式,住宅形態為個人住宅。范圍為鑒湖鎮域內解南公路以南區域,皋埠鎮域內104國道以北、規劃越興路以東區域,生態產業園中山路以南區域。
三、實施主體
(一)一類建設模式:由*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城中村(園中村)改造辦公室為實施主體。繼續按照各區現行的城中村(園中村)改造政策分期分步推進,通過實行城中村改造逐步解決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二)二類建設模式:由*區政府、鏡湖新區管委會分別作為實施主體。安置標準、補償政策和供地方式參照城中村(園中村)改造政策執行。
(三)三類建設模式: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并確定實施主體。按照*區現行農村建房政策實施,鏡湖新區和袍江工業區仍按其現行政策執行。
(四)四類建設模式:由建房農戶作為實施主體。按照*區現行農村建房政策實施。
四、規劃管理
(一)城中村(園中村)改造項目、農民解困小區項目、農居點項目的選址,由*區政府和市規劃局聯合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
(二)*區轄區內城中村(園中村)改造組團、農民解困小區修建性規劃和農居點建設規劃由*區政府負責編制,市規劃局審批。
(三)*區轄區內三、四類建房的規劃許可由*區有關部門初審后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有關證件,并由*區有關部門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
(四)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村民建房的有關規劃編制和管理,由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
五、申請條件和認定程序
(一)申請建房和安置對象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者系在冊農戶,家庭合法房屋建筑面積人均在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積15平方米以下。人口計算標準按現行農村建房人口計算規定執行。
2、已經*區政府、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對其現有房屋面積進行合法性認定。
3、對現有擅自搭建的各類違法建筑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自行拆除。
4、已批土地而未建的農戶,土地批文已由原批準部門收回并已退還所繳規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為申請對象:
(1)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直系親屬三代擁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積曾經超過25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占地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
(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有出租或出讓、贈與、法院判決等形式轉讓住房,再申請建房的;
(3)在拆遷安置中已享受過貨幣化安置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分戶為由申請的;
(5)曾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建房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再申請的;
(6)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二)認定程序:
1、由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戶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由村兩委會討論同意后,將家庭人口及現有住房等情況在村內公示;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上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3、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上報*區政府、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由*區政府、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審查批準。
六、其他
(一)經審查批準的建房對象,可根據所在地的建房模式,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或優先安排安置用房。
(二)同一行政村跨不同建房模式范圍的,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允許在不同的建房模式中選擇。
(三)各類重點工程涉及的拆遷安置農戶,原則上按照所在地的建房模式予以安置。
(四)凡在農民解困小區已安排住房或已批準實施自建住房的,農戶應按照“拆舊建新”的要求,簽訂好舊宅基地收回協議,并按協議規定交出舊宅基地。
(五)對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但近期未實施的村中,人均合法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農戶,在周邊城中村改造組團有多余房源的情況下,經農戶申請、城中村改造辦公室批準,可以按城中村改造政策先行拆遷安置;也可以統一建設部分低標準公寓,作為臨時周轉用房給予解決,具體方案由*區政府調查提出,報市政府批準,由*區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