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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黨的地方委員會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進一步規范縣、市黨委全委會議事程序提出以下指導性意見。
一、全委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縣市的工作。其職責是:
(一)對本縣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黨的自身建設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
(三)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四)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
(五)選舉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六)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推薦、醞釀、討論決定和任免干部。
(七)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二、全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四、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由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由常委會指定一名副書記或常委主持。全委會的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前,一般應征詢委員的意見。
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委會。
六、全委會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對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必須由全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委會時予以追認。
七、全委會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
八、全委會應建立健全和落實重大問題決策制度,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對涉及本縣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自身建設全局的政策、方案、規劃、部署和落實措施的制定,以及大額資金調度、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經過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應征求下級黨組織的意見,有的應聽取本級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的意見,有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三)召開全委會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九、全委會在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作出決策的全委會決定。
各縣、市要按照上述指導性意見,認真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切實發揮好全委會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