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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公布施行,對于加快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促進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進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將產生全面而深刻的影響。為了做好在文化系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行政許可法是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創新。行政許可法的政策性、專業性很強。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都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1.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對行政許可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帶頭學習這部法律。要正確把握、深刻領會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實質,準確理解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各種制度,如行政許可設定制度、相對集中許可權制度、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制度、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制度、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制度等等,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
2.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抓緊擬訂學習、宣傳行政許可法和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對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集中進行培訓,使他們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行政許可法各項規定。
3.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采取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行政許可法,使廣大人民群眾熟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并明確自己承擔的義務,增強履行這些義務的自覺性。
4.將行政許可法納入文化系統“四五”普法工作,并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崗位培訓中增加行政許可法的內容。
二、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文化部將繼續對本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提出處理意見,確需保留的要說明理由,2003年底前要將復核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審改辦)。國務院審改辦將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審核,在*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在*年5月15日前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按程序報批后以國務院決定的形式公布。
對于各省(區、市)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市)要對照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做好上下銜接。由省級和省級以下各級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都要取消;對由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作出處理。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國務院已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個別因情況特殊確需保留的,由有關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這項工作要在*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的規定,配合政府法制辦,積極清理涉及文化事業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
三、抓緊做好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在國務院審改辦對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審核處理的基礎上,對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進行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修訂的,以及行政法規在法律已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中增設行政許可條件或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需要制定或修訂的,由文化部在2003年底前將有關立法項目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由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意見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務院*年立法工作計劃。
2.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文化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文化部將及時進行修改,并抓緊提出制定或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年6月15日前完成。省級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確需保留的,要及時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要抓緊修改。地方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4.其它行政機關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對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機關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體上公布。
四、依法清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其它組織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它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情況進行檢查。
1.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文化行政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的,應當糾正,改為以文化行政部門名義實施。
2.法律、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授權其它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其中,屬于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文件規定的,由文化部匯總報國務院審改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處理;屬于文化部部門規章或者文件規定的,要對規章或者文件進行修改。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文化行政部門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的清理工作,要在*年3月底以前完成,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自*年7月1日起,凡是未公布的機關或者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五、改革實施行政許可的機制,建立配套制度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文化工作的實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確保行政許可法得到嚴格執行。
1.根據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要建立統一受理、統一送達的制度,實行“一個窗口”對外。
2.積極創造條件,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逐步做到制度化。
3.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的有關制度。
4.建立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5.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6.建立公示制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要在辦公場所公示。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要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以上制度要在*年5月底以前完成起草工作,7月1日前予以公布。
六、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各級文化部門要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逐項進行研究,查找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定加強制約監督的措施和辦法。文化部的有關措施和辦法要在*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審改辦。要加強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的督促檢查,繼續做好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同時,建立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制度。
要嚴格控制行政許可收費。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要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
要建立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許可統計制度,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七、以貫徹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大力加強文化法制工作
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對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以貫徹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
1.加強文化法制隊伍建設。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配備精干力量,充實文化法制機構。尚未設立專門法制機構的,要指派專人負責法制工作。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意味著“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巨變,文化法制機構或專門負責法制工作的同志,要肩負起協助各級領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的神圣使命,真正當好法制事務方面的參謀、顧問和助手。
2.加強文化立法工作。行政許可法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今后,各級文化部門實行的行政許可,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依據,這就要求文化行政部門大力加強立法工作,盡快改變文化立法相對滯后、覆蓋面不廣和層次較低的現狀。對確需設立行政許可的文化事項,要抓緊起草法律或行政法規草案;對不需要設立行政許可,但又需依法管理的事項,要通過立法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3.加強執法監督工作。行政許可法對創新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強化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出臺前要由法制工作者嚴格審核把關,并做好相關備案工作。要從人力、財力上保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要總結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經驗,不斷提高文化行政執法水平。同時,要通過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反饋立法部門。
4.加強法律實務工作。行政許可法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隨著行政許可法的深入貫徹和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行政機關涉入的行政法律糾紛將日益增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同時也是民事主體,在各種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卷入一些民事糾紛。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或專職人員的作用,必要時還要聘請律師或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盡可能防止法律糾紛的產生,另一方面要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加強文化法制的理論研究。行政許可法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系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嶄新的觀念,要求文化法制理論的研究必須跟上時代的步伐。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術機構一起,把文化法制理論研究工作引向深入。文化系統內部法制機構或專職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工作聯系,全國各地出臺的文化法規性文件,立法動態,調研報告與理論研究成果,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中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劉策建議等,均可在《文化政策法規通汛》等平臺上進行交流,以推動文化法制工作的全面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