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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是關系到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的大事,城市防洪工作是全國防洪的重點。建國以來,在治理江河的同時,進行了城市防洪建設,城市的防洪狀況得到了改善,抗洪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城市防洪工作仍然十分薄弱。有些城市的領導還存在著僥幸麻痹思想;城市防洪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城市防洪機構和防洪責任制還不落實;城市防洪規劃尚未制定和完善;現有工程設施的抗洪能力還很低,不能抗御較大的洪水。這種情況,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為了進一步做好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對加強城市防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落實城市防洪責任制
必須堅持實行以市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種責任制。主要是抓思想動員,克服麻痹思想,提高各級干部、廣大人民群眾對防洪的認識;健全落實各級防洪責任制及水利、建設、交通等業務部門行政領導、技術、物資、通訊等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抓防洪資金的籌集;抓城市防洪規劃和城市防洪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抓城市河道清障和《城市規劃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的貫徹執行等全局性工作;當洪水來臨時,抓防洪搶險、抗洪救災工作的組織指揮等。
二、建立統一的城市防汛指揮機構
目前城市防汛指揮機構大致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有統一的防汛指揮部,統管全市的防汛工作;另一種是分設城區和郊區兩個防汛指揮部,分別由負責城建和農業的副市長分管。此外,有的城市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沒有固定的編制,人員不穩定,與防汛工作的需要很不適應。建議城市組織統一的防汛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全市的防洪、清障和救災等項工作。
三、盡快制定和完善實施城市防洪規劃
城市防洪規劃,既要以江河流域規劃為依據,又要密切結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實際情況,實行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處理好外洪、內澇的關系,對交通、渡口、橋梁、港口、環保、風景點都要合理安排。當前尚無防洪規劃或規劃不完善的大城市應抓緊制定或完善,應在一年內完成并上報。其他城市最遲不得超過兩年。根據與大江大河有關的二十五個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設由水利部負責、建設部配合,其他城市維持現有體制的原則,沿江河城市在審查臨江建設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門的意見,否則上級主管部門不予審批。二十五個城市的防洪規劃應同時報有關流域機構審批。規劃一經審批,就要按規劃組織實施。尚未制定防洪規劃,又沒有設防的城市、工礦區,要制定應急措施。今后,在興建城市,工礦區時,防洪設施的建設要同步進行。
四、加強城市防洪設施管理,狠抓清障工作
首先,要認真貫徹《水法》、《城市規劃條例》、《河道管理條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指導綱要》和防御特大洪水處理措施方案。第二,要建立健全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工程的維修、管理和保護;要建立機動防汛搶險隊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車輛、器材、照明、通訊設備,供防汛搶險使用。第三,要建立執法隊伍,如成立公安派出所等,依法進行管理。
當前,要把清除河道阻水障礙,鞏固清障成果作為重點抓緊抓好。各個城市要制定清障計劃,限期完成任務,保證行洪能力。
五、加強城市防洪的水文測報、預報及通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要根據防汛工作的需要,做好水文站網規劃和通訊規劃,分期逐步實施。水文站網的布設,應滿足洪水預報與防汛調度的需要。城市與省防汛指揮部之間的通訊以及城市內的區(縣)防汛指揮部的通汛,必須保持暢通可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雨情、水情、工情的測報及調度,要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步實現自動化。防汛通訊,除了使用水利、電力、建設和郵電部門的設施外,在汛情緊急情況下,還可利用公安、廣播電視、人民防空等部門的設施。防汛部門事前要主動同這些部門聯系,爭取這些部門的支持。
六、關于城市防洪經費
防洪經費是目前防洪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城市防洪工程建設、維修和管理所需經費,主要應由地方自籌解決。與大江大河有密切關系的大城市防洪骨干工程,仍以地方為主,中央可予以適當補助。城市應從地方財政和城市維護建設費中撥出一定經費,按照城市防洪規劃進行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和維修管理。同時還應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途徑開辟資金來源,如組織公民義務投勞,有關單位集資,向受益單位收取防洪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按防洪受益單位固定資產提取一定比例作防洪經費的辦法,值得各地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