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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價格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政府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初步確立,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明顯增強;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制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依法治價水平逐步提高;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比價關系趨于合理,價格結構性矛盾大為緩解,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的作用明顯增強。但是,當前的價格工作還不能完成適應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要求:部分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商品和服務仍然由政府直接管理,市場機制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的法制建設相對滯后,依法治價水平仍需提高;部分領域價格秩序混亂;政府調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能力有待增強;政府定價機制仍不完善,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尚未建立;收費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亂收費問題仍然存在。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期、經濟結構調整期和加入世貿組織適應期以及經濟運行特點變化的要求,根據“十五”期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必須進一步改進價格工作,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加快法制建設步伐,規范市場主體和政府價格行為,推進收費體制改革,加強價格執法,做好價格服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努力為國民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
一、完善價格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
各級價格主管要根據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關于“進一步開放市場,放開價格”的要求,對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一般商品和服務項目,放開后能夠由市場形成合理價格的,要堅決放開。對因各種因素仍實行壟斷經營,無法通過市場形成合理價格的,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推進體制改革,打破壟斷,促進競爭,為逐步實現市場形成價格創造條件。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直接管理價格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中央政府定價目錄規定的極少數資源稀缺商品,少數仍實行壟斷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極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政府機關收費。部分區域性壟斷或對人民生活影響較大的公益、公用事業價格,可由國家計委提出定價原則或作價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管理。要根據不同行為、產業生產經營特點,注意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在政府定價中的職能作用。對已經實現政企分離、建立起公正合理定價機制和程序的壟斷行業,其商品和服務的具體價格可以逐步實行由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制定。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建立健全價格法制法規和制定價格政策,對行業主管部門定價行為進行指導、規范和監督;對價格水平明顯不合理、社會反映強烈的,要及時糾正。
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根據條件充分采用政府指導價的形式,使企業有一定的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價格的自主權,增強價格的靈活性。
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奠定依法治價的基礎
要加快價格立法步伐,構筑以《價格法》為核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要求的價格法制法規體系。
制定和完善規范政府定價行為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定價的范圍、原則、程序和方法,維護政府定價的嚴肅性,提高定價的科學性。要盡快制定綜合性《政府定價規程》,進一步完善分行業、分品種的商品和服務定價實施辦法;要制定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積極推進價格決策聽證制度。要盡快出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條例》,規范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行為。要研究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中央儲備糧價格管理辦法》等規范價格調控行為的法律法規,增強政府運用物資儲備、價格調節基金等手段調控重要商品價格的能力,提高調控效率。
制定和完善規范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法律法規,制止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各種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要針對當前市場上突出的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低價傾銷等價格違法行為,研究制定《關于制止價格壟斷行為的規定》、《關于制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于制止價格歧視行為的規定》,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規范價格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程序,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要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時修訂《價格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制定其它法規,更好地行使監督檢查的職能。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有關價格法制監督的程序規則,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規范政府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要形成規范的定價程序,克服制定價格的主觀隨意性。要在公用、公益事業和自然壟斷行業價格制定中逐步推行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和專家評審制度,發揮廣大消費者以及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專家學者對價格的評議和審核作用,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社會參與度和透明度。要建立有關商品和服務成本、價格及供求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相關行業生產經營變化的情況,提高價格決策靈敏度。要根據承辦價格審批事項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辦結時限,并公開向社會承諾,提高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辦事效率。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輿論、新聞媒體對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監督作用。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的商品服務,要按照補償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定價,必要時應在調整價格前由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對有關商品或服務成本合理性進行審議。要逐步提高壟斷行業管理費用、工資福利開支、勞動生產率水平等指標的透明度。對電力、鐵路、民航、通信、收費公路等行業,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針對不同產業、不同行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引導企業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
四、完善價格調控機制,促進重要商品和資源的優化配置
積極完善價格調控機制,運用價格杠桿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對糧食等受自然因素影響,生產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供求失衡的重要商品,要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運用調節基金和政府儲備,通過保護價收購、儲備吞吐、進出口調劑、臨時性價格補貼等辦法保持價格水平相對穩定,防止價格暴漲暴跌、造成生產大上大下。
對淡水等重要的稀缺資源,要在兼顧用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能夠促進資源在地區間、產業間合理配置,鼓勵資源節約、回收和再生利用,抑制資源消費的價格形成機制。運用價格政策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資源高消耗產業的結構調整。
對石油等進出口數量較大、國內外市場聯系緊密的重要商品,要實行國內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掛鉤”聯動,建立能夠靈敏反映國際市場變化的價格形成機制,避免因國內外價格差距過大而使國內市場受到嚴重沖擊。
對藥品、電信等技術進步和生產發展較快,成本不斷下降的重要商品和服務,要建立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期調整制度,根據成本下降情況適時調整價格,努力避免價格虛高現象,及時讓利于消費者,并促進加強管理和技術進步。
五、積極推進收費改革,繼續做好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要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在交通車輛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收費改革。將現行依法批準的收費項目中明顯具有稅收性質的部分收費、基金、附加改為稅收,理順費稅關系。要將屬于公益服務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公益服務價格,明確劃分財政補償與市場補償的責任。將不體現政府行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服務價格,實行價費分離。
繼續做好清費治亂減負工作。要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在盡快出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法規的同時,全面推動收費改革,規范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將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嚴格限定在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向特定對象實施管理或提供服務,費用不宜由全體納稅人承擔的收費,解決政府機構收費過多、過亂問題。要認真清理涉農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配合農村稅費改革,及時取消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要繼續深化教育收費體制改革,重點控制學雜費標準的過快上漲,糾正學校的各種亂收費,整頓中小學教材價格,加強和規范教輔材料價格管理。要嚴格控制房地產、汽車等重要消費品生產、購置和使用過程中的收費,減少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降低生產和消費成本,促進新的消費熱點形成。
六、加強價格監督檢查,提高價格行政執法水平
加強價格監督檢查,改革方式方法。把全面監管與突出重點結合起來,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專項檢查,試行重大價格違法案件公開審理,提高價格行政執法透明度。加強同監察部門的協調配合,把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起來,既依法實施經濟制裁,又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把行政處罰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完善價格舉報制度,繼續開展“價格計量信得過”活動,通過新聞媒介披露價格違法行為,曝光典型案件。把處罰與教育、整改結合起來,加強價格法律法規宣傳,提高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制意識,搞好事前防范;建立回訪、提醒制度,幫助被處罰單位加強整改,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增強經營者的自我約束機制。
要價格行政執法的重點逐步轉移到制止不正當價格競爭、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上來。對經營者涉嫌價格壟斷、價格歧視、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適時介入、認真調查、慎重對待;對確實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用法律手段保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七、加快價格信息系統和預警分析系統建設,增強價格服務職能
要盡快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和成本調查制度,及時了解市場價格和成本變化情況,做好價格走勢分析和預測,正確把握價格調控方向和調控力度,加強市場供求狀況的預測,引導企業生產經營決策。要加強價格政策出臺后的信息反饋工作,要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跟蹤監測,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善后措施。要健全價格監測預警分析體系,密切監測價格總水平的變動趨勢,分析預測價格總水平,向社會提供價格信息咨詢服務。要加強對信息收集、整理、傳遞過程的管理,開辟更加廣泛可靠的信息源,提高價格信息服務的準確性、時效性。要完善價格信息披露制度,規范、引導市場主體的價格課??br>八、轉變職能,更新觀念,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職能,在管好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同時,加強價格法制建設,正確履行“定規則、當裁判”的職能,把工作重心從以直接制定、調整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為主,轉移到研究制定價格政策、法律規章制度、宏觀調控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上來。國家計委的工作要突出宏觀性、戰略性、前瞻性,把主要精力放在監測預警價格總水平,研究提出全國價格工作總體思路和方針政策,起草擬定價格法規規章,制定調整極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組織指導全國價格工作方面。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重點研究制定區域性價格政策和價格調控措施,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基本原則內,對所管轄的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和監督。地(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市場秩序、制止不正當價格競爭上來。
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任務,針對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價格問題,認真調查研究,提出符合實際的政策建議,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積極推行依法治價,帶頭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按法定的范圍、權限和程序進行價格管理、價格調控和價格監督檢查,全面貫徹落實《價格法》的各項規定。要牢固樹立市場觀念,積極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運動的規律和特點,準確把握價格調控的方向、方式和力度。要牢固樹立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積極加強價格監測、分析、仲裁等工作,努力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服務。
要進一步加強物價隊伍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設,教育廣大干部正確行使權力。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適應新形勢價格工作的能力。要加強理論研究,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價格政策,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理論。要加強對外交流,學習、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監管價格的先進經驗和辦法,熟悉掌握世貿組織的一般規則,增強監管價格的能力。努力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物價干部隊伍,把價格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