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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省質監系統行政執法水平有了明顯提高,社會評價也有了明顯好轉。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隨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隨意減免行政處罰,隨意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等問題仍比較突出。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避免行政處罰過程中的隨意性,現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查審分離制度,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一)各級質監部門執法人員負責對立案查處的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行政案件調查結束后,案件承辦機構應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審核。
(二)各級質監部門案審辦對案件承辦機構提交的案件從違法主體、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核,發現問題的應發還案件承辦機構重新補證,沒有問題的應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會)集體審理。
(三)各級質監部門案審會對案審辦提交的案件進行集體審理,提出案件處理意見。
二、認真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一)各級質監部門案審辦負責組織將案審會作出的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說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各級質監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各級質監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對應當履行聽證程序的案件,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事人的申請,按規定舉行聽證。
(五)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案件承辦機構應組織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情況進行復核,如情況屬實,依據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的原則,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申請或有關方面的書面要求,可以提出減免行政處罰的建議,經案審辦審核后提交案審會集體審理后作出決定。
(六)對告知后作出新的處罰決定,如涉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三、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杜絕隨意減免行政處罰決定
(一)案件承辦人根據各級質監部門的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簽發后依法送達當事人。
(二)案件承辦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嚴禁就有關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幅度、范圍等事宜作出許諾,在行政處罰告知后和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后嚴禁就有關減免行政處罰事宜作出許諾。
(三)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嚴禁各級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受托或請托要求減免行政處罰。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除依法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任何個人無權隨意決定減免罰款。
(五)確有證據表明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經案審會集體審理后主動改正,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后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的,應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各級質監部門應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對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但又有充分理由確需結案的,按案件審理權限報相應的質監部門批準。
各級質監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行政處罰決定的嚴肅性,制定相應的保障制度,杜絕行政處罰行為的隨意性,維護質監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對影響惡劣和經核查屬實的投訴個案,紀檢監察和法制機構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