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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市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本意見。
一、城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
(一)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可采取就近安置、異地安置以及就近與異地安置相結合三種方式。具體采取何種方式安置,由拆遷人依據規劃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確定。
(二)實行就近安置的,原則上“拆一還一”。選擇安置房時,可按被拆遷房屋面積選擇由拆遷人確定的相近面積戶型。結算方式: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同一時點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進行差價結算。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范圍內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安置房最小戶型原則上不低于60㎡。
(四)上述需要異地安置以及自愿選擇異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根據自己具體情況,可選擇享受下列優惠政策中的一項。
1.異地安置的除實行“拆一還一”、按市場評估價進行差價結算的政策外,另外可按參與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的10%或20%增購(增購面積最低給予10㎡,最高不超過20㎡)。選擇安置房時,可按參與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加增購面積選擇由拆遷人確定的相近面積戶型。結算方式:增購面積按綜合建設成本價結算,超增購面積按拆遷協議簽訂時的同一時點市場評估價結算。放棄增購面積的部分,按綜合建設成本價予以貨幣獎勵。享受增購政策后,住房建筑面積仍然達不到60㎡的,差面積部分仍可按綜合建設成本價購買。放棄購買的,不予貨幣獎勵。
2.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遷人(不含無房戶),可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積進行安置(具體人數按低保卡記載人數為準)。
享受安置面積小于60㎡的,可選擇60㎡住房。享受安置面積部分的市場評估價大于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享受安置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小于的,按實際結算。享受安置面積與60㎡差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
享受安置面積大于60㎡,且被拆遷房屋面積小于60㎡,可享受安置面積的60㎡部分市場評估價大于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不結算差價;小于的,按實際結算;超過60㎡以上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
享受安置面積大于60㎡,且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60㎡,可享受安置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同面積部分市場評估價大于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相互不結算差價;小于的,按實際結算。可享受安置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差面積部分,允許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放棄可享受廉租房政策面積的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給予獎勵。
選擇戶型面積超過可享受安置面積部分,按綜合建設成本價增購。
被拆遷人享受此項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
3.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的被拆遷人,按經濟適用房確定的面積標準選擇安置房。結算方式: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差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結算。被拆遷人享受此項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
(五)拆遷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且該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的,若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按2:8的比例分配拆遷補償款(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須也選擇貨幣補償);若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0%購得全部產權后實行產權調換。承租住房面積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市房產經營處。
(六)拆遷租住單位房屋,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產權單位應允許其進行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手續后,予以補償安置。
(七)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耕地被征用完畢且已轉為城市居民,被拆遷房屋持集體土地房產證,按常住人口人均40㎡予以產權調換,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多余面積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不再享受異地安置增購政策。人均不足40㎡的,可享受10%或20%的異地安置增購政策,增購面積按綜合建設成本價結算。但原面積加增購面積不得超過人均40㎡,增購后仍達不到人均40㎡的,可按市場評估價增購到人均40㎡。一人獨立戶按60㎡安置。
(八)拆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產權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具體安置方案視情研定。
(九)拆遷持有合法產權的個人經營用房,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原則上“拆一還一”,按市場評估價差價結算。因規劃建設需要異地安置的,可按參與產權調換經營用房面積的10%或20%增購(增購面積最低給予5㎡,最高不超過10㎡),增購面積按綜合建設成本價結算;放棄增購面積的部分,按綜合建設成本價予以貨幣獎勵。
(十)本意見所稱的經濟適用房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設委員會確定;市場評估價根據《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綜合建設成本價由市建設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確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
(一)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符合《*市房屋拆遷認證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予以認證,按可安置人口人均40㎡給予安置(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40㎡的按實際計算),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20*年7月之前建成的房屋(以20*年航拍圖為準,結合地形圖等相關證據綜合判定,下同),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單戶不足60㎡的,按60㎡安置,差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
(二)20*年7月之前已建成房屋,且戶口已遷入本村民組,在原籍失去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被拆遷房屋是其在集體土地上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人均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價增購到人均40㎡。
(三)20*年7月之前已建成的房屋,戶口不在本村民組的農民,在原籍未享受宅基地,且符合《*市村民住宅管理試行辦法》,被拆房屋是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唯一住宅的,其戶口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人均面積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價購買到人均40㎡。享受該項政策的,必須辦理在原籍放棄宅基地的相關手續。其戶口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是20*年7月以后建成的,但被拆遷人房屋符合《*市村民住宅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應當享有宅基地,且被拆遷房屋是被拆遷人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給予安置,多余面積不予補償。
(五)符合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在安置可能的情況下,每戶可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增購,增購面積最多不超過20㎡。
(六)本意見所稱的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和安置房重置價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其他獎勵政策
(一)在通知規定的時間段內交付騰空房的,給予適當的貨幣獎勵。
(二)被拆遷人放棄安置政策的,按同等政策給予貨幣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