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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改善我州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現就加強燃煤鍋爐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燃煤鍋爐的環境保護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改善我州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的有效手段。環保、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二、各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劃定城市煙塵控制區,并依據《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三、嚴格燃煤鍋爐的審批制度,凡是安裝或更新使用燃煤鍋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質監、環保等部門辦理告知、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裝使用燃煤鍋爐。
四、按照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禁止制造、銷售、轉移不合格的鍋爐和脫硫除塵、消聲降噪等設備,在城區煙塵控制區禁止安裝4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依法取締、關停、淘汰小常壓爐和違規亂建的茶浴爐。
五、對新改擴建燃煤鍋爐,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切實做到先環評,后建設。
六、大力推廣燃油、燃氣、電熱等清潔能源,逐步淘汰燃煤鍋爐。凡是開通天然氣的縣市在煙塵控制區內從事餐飲、洗浴及賓館等服務行業的,應逐步使用清潔能源。新增、擴建或轉讓服務項目的,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環保部門可提請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或變更營業執照。
七、對現有燃煤鍋爐的消煙、除塵、降噪等環保設施必須保證正常運行,停用或閑置環保設施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堅決依法查處。
八、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加強對燃煤鍋爐的排污申報和現場檢查工作,定期對燃煤鍋爐實施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