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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促進鄉鎮財政收入爭先進位,努力實現“*”目標,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大力支持鄉鎮加強財源建設,促進鄉鎮財政收入增長;調整完善縣鄉財政體制,建立健全更加科學的激勵機制,促進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快速、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在各鄉鎮財政持續增收、完年年度工作目標的基礎上,三年內力爭全縣二分之一以上鄉鎮財政總收入超過500萬元;新增3個財政收入超1000萬元的鄉鎮。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收入征管,確保應收盡收
1、加強稅源分析。縣財稅部門和鄉鎮要密切配合,加大稅源排查力度。稅務部門要按月及時向鄉鎮反饋鄉鎮的稅源及征收情況,幫助鄉鎮建立稅源臺帳;加強對鄉鎮重點企業、行業新增稅源的調研和監管,掌握稅源動態,開展重點稅種分析,按月統計、通報,把握稅收征管主動權。
2、堅持依法治稅。財稅征管部門要按照“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清繳欠稅”方針,積極開展稅收專項檢查,清收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欠稅,重點查處各類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強化房產稅、交通運輸營業稅等主體稅種的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管秩序,做到應收盡收。
3、強化非稅收入管理。清理鄉鎮轄區內非稅收入項目,加大社會撫養費、國有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的征繳力度,壯大鄉鎮財政實力;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管理、實時入庫”的管理模式,把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4、完善征管機制。鄉鎮財稅部門要加強協作、信息共享,健全稅收征管臺帳;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同各鄉鎮的聯系,指導鄉鎮開展征管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國稅、地稅部門要充實鄉鎮征管人員,配齊配強鄉鎮征管力量,實行專人負責,明確征管職責,加強對重點鄉鎮的稅收征管。
(二)完善財政體制,增強發展活力
1、完善縣鄉財政體制。科學合理劃分鄉鎮收支范圍,將增收形成的財力全部留給鄉鎮用于保民生、促發展;對鄉鎮由于政策性新增支出造成的財力缺口,由縣級財政予以補助;對體制內定額補助鄉鎮財政超收部分不分成,不平調;縣財政不因鄉鎮財政超收而減少對鄉鎮原有的補助,充分調動鄉鎮促經濟發展、抓財政增收的積極性。
2、減少鄉鎮項目配套。對于上級下達的項目,凡規定由縣財政配套的,一律由縣財政配套,不得將配套轉嫁給鄉鎮;減少對鄉鎮硬性達標的考核,減少鄉鎮配套要求。
四、考核獎勵
(一)加強目標考核。縣政府將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工作納入對鄉鎮和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范圍,作為鄉鎮及部門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形成鄉鎮和部門齊抓共管的考核約束機制。
(二)建立考核機制。縣政府以各鄉鎮20*年為基期年,在綜合考慮鄉鎮的經濟發展和稅源構成等情況的基礎上,以鄉鎮財政收入實績為依據,對鄉鎮財政收入實行分類分檔,并對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情況進行考核、督查,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年終對各鄉鎮兌現獎勵的重要依據。
(三)加大獎勵力度。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財政增收和工作上臺階的鄉鎮進行獎勵。鄉鎮收入規模分500萬、1000萬、2000萬、3000萬、5000萬及1億六個檔次,三年內鄉鎮收入規模提高一個檔次的,按比上年增收額(地方收入)的20%進行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彌補鄉鎮經費不足,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人員。對弄虛作假、虛增財政收入,特別是鄉鎮之間相互拉稅、墊稅、挖縣本級收入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該鄉鎮年度財政工作評先資格,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組織領導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發展作為鄉鎮工作的第一要務,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加快實現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目標。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成立鄉鎮財政增收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財政、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對鄉鎮財政增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
(三)建立分析制度。縣政府將定期召開由財政、國稅、地稅及各鄉鎮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專題分析財政收入情況,及時把握收入形勢,深入分析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解決問題,為鄉鎮財政收入上臺階創造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