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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府令第109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
制定和實施《規定》,是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舉措。《規定》的實施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把這項工作作為理順農村經濟關系、穩定農村經濟秩序、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廣泛宣傳,抓好培訓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印發宣傳資料、組織現場咨詢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使各級干部特別是農村基層干部深刻領會實施《規定》的重大意義,掌握《規定》的相關內容,為《規定》在我市順利施行營造良好的氛圍。要舉辦各層次的培訓班,使各級干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以及參與這項工作的業務骨干,全面正確領會《規定》的精神實質,掌握相關的農村政策,為全面貫徹落實《規定》打好基礎。要向廣大群眾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點,加強指導
(一)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核定工作。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定要遵循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原則,以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資產產權為標準。要注意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明確資產的所有權,避免出現平調、合并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現象。頒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不應追求進度,要防止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各縣、區可選擇1—2個集體經濟收入較高且群眾基礎較好的鎮(辦)作為試點,取得經驗后全面鋪開。
(二)做好清產核資工作。核實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類資產、負債,明晰產權歸屬,對壞賬依法進行核銷,確保證明書所填列的經濟數據準確、真實。
(三)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章程的示范樣本由各縣、區自行擬定供集體經濟組織參照。鎮(辦)有關部門要把好章程的審核關,做好備案工作。
(四)做好成員界定工作。要按照“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指導文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成員界定工作。
(五)理順集體資產財務登記和經濟合同簽訂關系。對于過去由于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而把集體資產與財務收支記入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名下,或由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的,要逐步加以理順。
(六)實行股份制改革。對于已經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分配的經聯社、經濟社,可利用這一有利時機進行股份制改革。
四、加強協調,形成合力
貫徹落實好《規定》,牽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銀信、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做好協調與溝通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帶頭學習宣傳好《規定》,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監督和服務,抓好培訓,并做好證明書的頒發工作;質監部門要主動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碼證申辦、年審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同時力求減少有關收費;銀信部門要爭取簡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銀行、信用社開戶的手續和程序;民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理順好農村基層組織及其成員與集體資產的權屬關系,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載體、經營管理主體及所有權人資格等;公安部門要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刻制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妥善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等問題;稅務部門要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繼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稅收優惠;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建設項目提供方便,對于確定為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在建項目,同意更名至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避免項目建成后出現新的產權關系混亂;財政部門要切實解決好貫徹落實《規定》所需的工作經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