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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受今年第四號強熱帶風暴“碧利斯”的影響,我市部分地區遭遇了超百年一遇的洪澇災害,給廣大群眾和工商企業造成了嚴重損失。據初步統計,我市受災企業超過660家,經濟損失約10.59億元。為扶持我市受災企業渡過難關,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生產,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災后恢復工商企業生產的領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抓好當前災后恢復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災后復產作為一項中心工作來抓,做到一手抓救災,一手抓復產。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有關部門要全力配合,形成合力,千方百計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確保盡快恢復生產。
二、進一步摸清核實災情。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在初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深入企業,進一步核實和準確掌握受災情況,為做好救災復產工作打好基礎,增強救災復產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和科學性。
三、盡快解決好企業恢復生產的基本條件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主動做好救災和恢復生產的服務工作。在修復水毀基礎設施中,要優先考慮受災工商企業特別是受災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交通、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相關設施的搶修,確保企業生產用水、用電的需要和交通、通訊暢通。
四、出臺十項措施扶持受災工商企業恢復生產。
(一)優先做好投保受災企業的理賠工作。保險公司要盡快核實投保企業的損失,加快理賠速度。對急需生產自救資金的企業,保險公司可在確認損失后預賠50%的理賠款并優先結案。
(二)為受災企業提供通關便利。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查驗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辦理受災企業已損壞生產設備、保稅料件及成品等貨物的核銷手續。同時,對救災復產所需物資的通關,要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隨到隨辦的原則,優先接單、優先審單、優先驗放,確保救災物資及時通關。對海運進口的單一、大宗救災復產物資,實行“提前申報、實貨放行”的通關監管模式,以提高通關效率。
(三)給予受災企業信貸支持。市金融辦要積極協調各商業性金融機構向上級部門多爭取貸款指標支持受災企業,受災企業的到逾期貸款核實后準予辦理展期手續,在計收貸款利息過程中要積極落實有關扶持措施。
(四)免費遷移供電設施。在救災復產中,凡因安全問題需要遷移的電桿、線路,產權屬供電部門的,由供電部門無償遷移;產權屬企業自有的,由企業委托供電部門遷移,供電部門只收工料費。
(五)減免重建廠房的相關費用。20*年底之前,在原地重建修復水毀廠房,凡權屬明確的,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簡化審批手續,并給予市政建設配套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有償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的優惠。
(六)減免堤防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受災企業,20*年的堤圍防護費予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予以減半征收。
(七)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因洪災遭受的財產損失,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準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洪災造成企業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可給予本年度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已征的不退)。減免企業所得稅10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批準,1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
(八)給予稅賦和繳稅期限優惠。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對20*年第3季度的定額進行稅賦調整。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九)減免房產、土地使用相關稅收。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征的不退)。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3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3-10萬元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稅局批準。
(十)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洪災影響、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以上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切實加強生產調度和安全工作。各縣、區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經濟目標,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加強調度。對受災較重的企業,要全力協助企業盡快恢復基本的生產條件,及時協調解決恢復生產急需的各類原輔材料;對受災較輕的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支持企業開足馬力。各受災企業要及時對生產設備進行檢修和更換,確保機器以最佳狀態投入生產。在復產中,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落實好安全責任制,進一步增強防范意識,加強重點部位的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認真做好災后的防疫工作,對廠區、生產區進行防疫消毒,嚴防在恢復生產中發生災后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