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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并積極主動地適應宏觀大環境、做優*軟環境,在提升環境競爭力的同時服務企業發展、支持企業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進一步優化環境、服務于企業,是*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現實需要。必須充分認識環境是競爭力、生產力,企業是市場的主體、經濟活力的源泉,企業創造社會財富,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則要創造并不斷優化發展環境。必須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優化環境是第一抓手的工作理念,堅持重商、親商、安商、富商,著力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效能環境。
一、切實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
1、狠抓清費減負。加強對中央和省、市取消(暫停、降低)涉企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項目落實工作的督促檢查,切實做到令行禁止,給企業松綁,給企業減負。尤其是涉企服務性收費要嚴禁利用部門職權或行業壟斷地位亂收費,凡實行政府定價項目,其收費一律按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項目,其收費標準允許上浮的按基準價執行,有下限的按下限標準執行,下浮不限的要讓利企業,按就低不就高收取。所有部門的涉企收費,不得超過我省其他地市標準。[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協同]
2、以政策創新促進科技型、成長型企業發展。以中央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為契機,結合*實際,繼續推進涉企政策創新。在積極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同時,通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資金的激勵導向作用、研究制定實施推進工業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等政策性措施,引導企業進行技術、管理、營銷、品牌創新。認真落實工業轉型升級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及時做好臨時性適當下浮企業社保費繳費比例,減免困難企業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水利建設專項基金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稅費減免及時受理、及時審批、及時退庫。取消市本級企業冠用*市名的注冊資本限制性要求,凡達到法定設立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的企業法人,均可申請冠用*市名。(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人勞社保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3、支持外經貿企業可持續發展。構建企業外經貿預警平臺,及時向外經貿企業國際貿易壁壘、金融風險等信息,減少企業盲目生產和接單。以實現出口企業退稅月報月清為目標,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優化進出口通關環境,積極推行區域通關,對A類企業實行“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對B類以上企業實行“*報關、溫州放行”。積極推行檢驗監管新模式改革,提高出口驗放速度和效率。(責任單位:市外經貿局、市國稅局、*海關、*檢驗檢疫局)
4、推進政企銀聯動,努力緩解企業資金困難。建立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搭建銀企對接合作平臺,主動向金融機構推薦符合我市發展生態農業、生態工業、生態旅游業要求的產業項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當中消化企業不良資產。支持金融創新,規范發展股權質押貸款。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的發展,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市經貿委)
二、切實優化政務環境
5、推進部門審批事項“兩集中、兩到位”,進一步規范審批流程。加快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職能整合工作,確保2009年底前全市全面實現“兩集中、兩到位”,即部門行政許可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部門行政許可科室向行政審批中心集中,項目進中心到位、部門對窗口授權到位,嚴禁“廳”外審批和體外循環。所有“中心”、“大廳”、“窗口”,要繼續認真貫徹首問負責制、首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和違者追究制。與此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審批流程,實行以“中心牽頭、前置并聯、同步審核、限時審批、聯合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新的并聯審批制度。中心牽頭就是由行政審批中心總牽頭,負責召集各重要審批節點的責任部門;前置并聯,就是在現場踏勘、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等各重要審批節點,實行前置條件并聯審批;同步審核,就是初設環節等節點的環評、水土保持、人防、地質災害評估等前置條件審批,要求業主同時委托,各部門同步審查,限時審批;聯合監管,就是要加強批后監管。要減少審批環節,縮短部門內部運行時間。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中心分中心管理機制,促使其工作更規范、服務更優質。要積極推進網上審批,并建立網上審批電子監察實時監控系統,加強對審批過程的監督。[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察局)、市行政審批中心、市發改委、市人勞社保局(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協同]
6、完善開發區企業的相關協調服務制度。建立開發區特殊企業或項目入園決策咨詢協調制度,由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經貿、環保等相關部門參與,進行事先審查,提出建議要求,共同把好入園門檻。建立開發區企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制度,由行政審批中心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聯合驗收,避免多頭驗收、重復驗收,減少擾企現象,并要加快“兩證”辦理。建立開發區企業項目變更協調制度,由行政審批中心牽頭,開發區管委會、國土、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共同參與,對開發區企業項目的容積率、企業總平面圖的調整,根據企業投資強度的提高,按照不同行業特點,作相應變更。(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中心、*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協同)
7、嚴禁亂攤派、亂檢查、亂評比、亂培訓。嚴禁亂攤派,任何部門、單位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企業加入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不得強行向企業拉贊助、拉捐贈、收會費;除重點黨報、黨刊和中央明確要求訂閱的報刊外,征訂其他報刊、雜志要尊重企業意愿,不準強行攤派;堅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企業報銷各種費用。嚴禁亂檢查,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不得多頭重復檢查;檢查時不得從事與檢查內容無關的活動;對涉及違法行為進行查證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的稅收、安監、環保、質量監督等非常規性專項檢查,執法部門事后要將檢查結果報效能辦備案。嚴禁亂評比,嚴格執行省監察廳等部門《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8號),未經市委、市政府授權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組織不準以任何名義舉辦向企業收取費用的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排名、授牌等活動。嚴禁亂培訓,任何部門、單位和組織不得要求企業參加帶有強制性的收費培訓,凡是政府部門組織的培訓,組織者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察局)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協同]
三、切實優化市場環境
8、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完善市場秩序責任追究制,強化商品質量監管,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和行為。加大產品質量源頭管理和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及市場壟斷等不法行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決查處各種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有效遏制假冒、盜版等侵權現象,推進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科技局)
9、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大力推進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建立面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研究建立加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記錄共享的機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整合其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掌握的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建立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公布經營主體的信譽情況。(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人民銀行)
10、加強中介機構的培育和管理。中介機構服務企業是企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環節,要積極推進中介機構為企業服務的市場化運作,進一步發展中介服務業。對不同中介服務主體一視同仁,努力為*中介組織的發展創造公平的市場化條件。所有行政機關必須與所屬中介機構徹底脫鉤。不準搞強迫,未經依法授權,任何中介機構不得行使政府職能及代辦相關事務,不得利用政府部門的權力和影響,要求、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接受中介服務。鑒于目前*中介服務業不發達,在一些領域尚難形成充分競爭的局面,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協調的職責,促使其改善服務、提高效率。[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政府糾風辦、市工商局、市人勞社保局(編委辦)、市人民銀行、市國資委]
四、切實優化法治環境
11、提高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水平。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并要切實防止出現“部門利益制度化”問題。制定涉及公共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凡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職能轉變要求、不利于創業創新和優化發展環境的文件和規定,都要予以修訂或取消。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一切有利于發展的做法都可以大膽探索,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市本級規范性文件出臺前,應事先經市委政策研究室對政策統一性、市政府法制辦對適法性的審核。(責任單位: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協同)
12、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各類案件,保護各種經濟成分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視和差別待遇。要強化服務中心、服務企業意識,涉及投資環境和與企業生產、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必須依法限期辦結。對困難企業的訴訟費用依法實行緩減免,降低企業訴訟成本。進一步健全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機制,積極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企業實施執法行為時,不得隨意進行封賬、封戶、拘傳法人。逐步完善法律服務市場,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牽頭,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協同)
13、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合理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公正、公開、合法,應加強行政層級監督,做好行政復議工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符合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并要防止死摳條規,對帶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行為和標準按照不同情節進行細化分解。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的違法行為外,對其他行政處罰原則上要按照“就小不就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制定出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的執行標準。其中:違法行為輕微,未給他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進行教育,不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按最低限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并處一定幅度罰款的違法行為,只確定一個罰款標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標準幅度較大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確定具體標準;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個處罰標準的,合并執行一個標準。要探索試行首違不罰預警制,對企業的初次違規行為,確系對社會公共利益不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由相關監管部門對企業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進行教育約談,企業能夠主動改正違規行為的,可免于處罰。(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牽頭,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協同)
五、切實優化效能環境
14、完善效能建設和優化環境的問責制、銷號制、評判制。各級各部門的黨政一把手是效能建設和優化環境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深化“開門聽訴、公開辦理”制度,完善市、縣(市、區)、鄉(鎮)三級投訴網絡監督機制。廣泛開展領導干部結對聯系企業和涉企部門服務企業活動,每年不少于兩次,對企業發展中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要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解決一個銷號一個,并適時跟蹤回訪、督促落實到位。健全經濟發展環境綜合考評機制,將各部門各單位優化發展環境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與年度考評、評先創優掛鉤,凡發生影響發展環境惡性事件被投訴,并經調查屬實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在行政執法部門、窗口單位實行群眾舉報一次查實下崗制。由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黨工委、市效能辦定期組織外來投資者、企業代表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人士,對各執法執紀部門和涉企服務部門進行評議,每年不少于兩次,評議結果納入綜合考評體系,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條管部門將其評議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評議辦法由組織者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市直機關黨工委、市效能辦、市政府糾風辦等協同]
15、營造“人人都是發展環境”的社會輿論環境。充分發揮輿論宣傳作用,及時總結宣傳我市優化環境、推進“五個在*”建設和國內外客商在我市創業創新、快速發展的好典型、好經驗,塑造*大開放的格局形象。開展積極的輿論監督,把“百姓熱線”辦成*的“焦點訪談”,通過公開曝光、內參等形式及時反映損害*發展環境的現象和行為。(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牽頭,*日報社、市廣播電視總臺、市效能辦協同)
16、加大對損害發展環境問題的查處力度。對群眾舉報或社會反響強烈的影響環境優化的典型案例,由市紀委(監察局)、市效能辦牽頭負責查處,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領導責任。[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察局)、市效能辦]
本意見自之日起實行。相關條款今后中央和省有惠及企業新的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蓮都區參照本意見執行。各縣(市)、市直有關部門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