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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鐘埭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大力發展服務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努力促進服務業發展擴量提質,積極推進經濟發展轉型升級,切實增加地方可支配財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5號)文件精神,現對推進我市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過積極推進我市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細化專業分工,切實改變企業“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大做強工業的同時,促進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著重提升服務業在生產總值中的比重,著力優化我市產業結構,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促進地方財力可持續增長。
二、工作原則
(一)循序漸進,依法實施。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要逐步推進,按照“成熟一家、輔導一家、分離一家”的思路,在符合條件的企業中率先實施。同時分離工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操作,無論是企業分離的過程,還是分離后的發展,都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不搞“一刀切”,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布局實際相結合,認真選擇好行業和企業對象,尤其是銷售或產值5000萬元以上的規模企業,要深入企業開展專題調研,摸清有意向且符合分離條件企業的數量、行業特點、經營方式、發展趨勢、分離重點等實情,以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把握工作主動權。
(三)企業主體,政府引導。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要在政府引導、企業自愿的前提下進行。企業是分離工作的主體;政府要明確自身職責定位,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重點做好引導工作,激發企業對分離工作的積極性,但不包攬企業內部事務。
(四)政企雙贏,注重實效。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要按照“在存量中求增量、在發展中求增量”的要求,實現企業與政府的“雙贏”,在“企業成長、政府得益、經濟發展、民生改善”上找到最佳結合點。一方面,要讓企業在分離過程中得到實惠,減輕負擔,實現企業更好發展;另一方面,要對實施分離工作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情況進行認真測算,確保有利于增長地方財力。
三、實施范圍
主輔分離是將為企業主業提供產前產后輔助性服務的業務從主體企業中分離,新組建為獨立核算的市場經營主體的一種行為。企業分離實施范圍是指在本市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中分離發展的科技研發、工業設計、倉儲配送、現代物流、交通運輸、售后服務、信息咨詢、投資與技術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務。適用對象為在本市注冊的各類經濟實體及外地來我市組建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服務業子公司。
四、扶持政策
(一)綜合政策
1.對分離后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誠信企業”、“著名商標”認定時給予優先考慮;在設計、監理、物業管理等資質申報審批時,在市級權限范圍內給予支持。
2.鼓勵企業實行“退二進三”、“騰籠換鳥”。市區范圍內企業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土地,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整體搬遷后新辦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其原企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不作變更。
3.逐步改革水、電、氣等要素資源價格。除特種行業外,分離后的生產性服務企業用水用氣價格與一般工業同價;改革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逐步實現商業用電與一般工業用電價格并軌。
4.逐步擴大服務業發展資金規模,對分離新設立的生產服務性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二)財政政策
1.對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分離后新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第1年按80%給予補助;第2~3年對比上年增長部分按50%給予補助。2009年1月1日前已實行分離的生產性服務企業,所形成的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長部分,在3年內按50%給予補助。
2.建立分離推進工作與財政獎勵掛鉤機制。對各鎮、街道實施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設立起3年內,每年合計超過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分別按5%、6%、7%比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由市級財政給予補助,以彌補各鎮、街道工作經費。
3.上述對鎮、街道的補助資金由服務業發展資金列支,對企業的補助按財政體制確立的分成比例分級承擔,鎮、街道承擔部分由其自行兌付;市本級承擔部分由服務業發展資金和工業發展資金各列支50%。
(三)稅收政策
1.對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其自用的生產經營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3年(設立初期)減征。
2.對分離后設立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其研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稅前100%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對分離后設立的物流企業,凡列入省級以上試點物流企業的,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規定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企業有關運費、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
4.對試點物流企業和從事貨運、拆遷、保險、知識產權、廣告、會展等企業取得的業務收入,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
5.對分離后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費、電費、燃氣費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和房屋租金后為營業額。
6.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免征營業稅。對居民企業年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具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30號)第三條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有另行規定的除外。
8.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減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
9.分離后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其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發動階段(2009年6月中旬前)。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建立組織機構,制訂實施意見,及時召開會議,對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試點工作作出部署。要深入企業調研,摸清底數,并通過走訪企業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企業意見,搜集問題建議。
第二階段:試點工作階段(2009年6月底前)。選取分離意愿強烈、符合實行分離條件的龍頭骨干企業進行試點。由市服務發展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在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的基礎上,通過政府部門積極引導,為分離工作搭建良好平臺。
第三階段:總結推廣階段(2009年第三季度開始)。在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市政府擇期召開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經驗交流會,對試點情況進行總結,發現并樹立典型,進一步動員發動,全面推進該項工作。同時,對推廣工作成效進行全面的檢查、評估、測算、考核,逐步完善政策體系,建立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實現我市經濟轉型升級和促進地方財力可持續增長的必然選擇。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
(二)明確職責,部門聯動。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量大、任務重、牽涉面廣、時間跨度長,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積極配合,合力營造高效、優質、便捷的政務環境。市服務發展局要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將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納入服務業發展總體規劃,與產業規劃、項目引進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財政、地稅、國稅和發改等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并做好相關政策協調工作;經貿部門要結合工業經濟運行調控職能做好相關服務工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要為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開辟綠色通道,幫助解決分離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統計部門負責做好分離后企業數據統計及相關工作;其他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加大宣傳,營造氛圍。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向企業廣泛宣傳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的目的、意義、內容、對象及相關扶持政策,及時總結經驗;新聞媒體要發揮輿論優勢,加強對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的宣傳,及時報道成功案例和先進典型,積極營造全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的濃厚氛圍。
(四)加強督查,確保實效。通過加大對全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通報情況工作進度和完成情況,確保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