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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20*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9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45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甬政發〔20*〕1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提前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通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籌資機制、補償機制、運行監管機制,形成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高保障水平的醫療保障制度。(一)鞏固參保率
全市合作醫療參保率(剔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以及居民醫保的人員)以村為單位達到90%以上,以鎮為單位達到95%以上;居民醫保參保率以鎮為單位有較大幅度提高。
(二)提高籌資水平
合作醫療人均籌資額達到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5%以上,年人均籌資額從135元提高到170元,其中個人繳費40元,鎮級財政補助50元,市級財政補助60元,寧波市財政補助20元。
居民醫保成年人人均籌資額370元,其中個人繳費200元;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人均籌資額250元,其中個人繳費80元;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各級財政同等補助,其中鎮級財政補助40元,市級財政補助110元,寧波市財政補助20元。
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三老”人員、持證殘疾人(居民醫保限喪失勞動能力的持證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級和鎮級財政各50%承擔,勞動模范(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
(三)完善補償方案
20*年合作醫療住院有效費用補償比例從35%提高到37%左右;居民醫保住院有效費用補償水平繼續保持在50%以上;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門診補償比例從當次門診有效費用的10%提高到15%。
取消合作醫療的各級醫院分段補償比例,各級醫院住院統籌補償起付線為50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鎮級、市級、市外定點和市外非定點醫院分別按70%、50%、25%、15%的比例給予補償,補償封頂線從2萬元提高到4萬元。
居民醫保住院統籌補償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擴大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將寧波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的住院統籌補償比例調整為市內市級醫院住院統籌補償比例,將杭州市中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17醫院、寧波明州醫院、寧波光明眼病醫院和江東眼科醫院納入市外住院統籌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的市內民辦醫院納入市內市級住院統籌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慈溪市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峙山醫院、皮膚病醫院和慈溪協和醫院(試點)納入普通門診疾病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具體辦法由市醫管中心制訂。
(五)調整未成年人參保辦法
本市施教區域范圍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可以人為單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合作醫療或居民醫保。
(六)繼續開展免費健康體檢服務
為參保對象進行每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對體檢中發現的疾病和異常情況要提出醫學建議并提供必要的后續服務。
(七)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將醫療費用增長幅度、醫療服務質量、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制度執行情況等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范疇。定點醫療機構應合理診療,基本目錄外項目、藥品等實行事先告知制度,年門診、住院次均費用增長幅度應低于我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增長幅度。住院有效費用比例鎮級醫院高于90%,市級和市外定點醫院高于85%。同時,積極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設家庭病床。
(八)加強基金管理
嚴格執行《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試行)》(浙財社字〔20*〕33號)和《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浙財會字〔20*〕33號),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市、鎮、村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參保對象補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監督委員會要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并將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市審計部門年度專項審計,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各地要從執政為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加強對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工作的領導,并把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作為“民生工程”抓實抓好,將其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及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狠抓落實,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局面,努力提高參保率。
(二)明確職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各村(社區、居委)負責參保人員個人部分資金的收繳和計算機數據錄入、核對;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要把個人繳付資金和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及時劃入市醫管中心財政專戶。
2、衛生部門作為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的組織管理部門,要指導各地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對全市籌資進度情況進行督查并及時通報,確保基金按時征繳入庫。
3、財政部門負責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收費票據的印制、領發和監管,及時劃撥配套補助資金,合理安排籌資工作經費。
4、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及時把五保戶、低保家庭、重點優撫對象、“三老”人員、持證殘疾人的人員信息提供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并對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同時,對參加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患大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助。
5、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與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相關的戶籍信息。
6、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各類學校學生參加合作醫療和居民醫保的組織發動工作,指導、督促各類學校落實學生繳費工作。
7、審計、人口計生、農業、宣傳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