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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核準的項目范圍
(一)城建
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項目;
2.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公園和公共綠地項目;
3.區級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配套商品房項目;
4.日處理5萬噸以下(不含5萬噸,下同)污水處理系統、污水干管網項目;
5.日處理300噸以下垃圾中轉站項目;
6.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泊位200以下的項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會事業
1.初中辦學規模在32個班以下,高中辦學規模在36個班以下,九年一貫制學校辦學規模在36個班以下的校區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各類教學、培訓設施項目(含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教實訓中心等);
2.總投資在5億元以下,或者500張以下醫療床位的衛生設施項目;
3.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文化設施項目;
4.總投資在10億元以下的體育設施項目;
5.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專業性會展設施項目;
6.500張床位以下的收養性福利機構(老年、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福利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
二、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程序
企業核準申請直接送*區發展改革委投資科,經行業主管人員初審后,材料齊全后送辦公室登記,進入辦公自動化(OA)流程。申請項目不屬于核準范圍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項目申報單位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出具加蓋*區發展改革委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在4個工作日內,由*區發展改革委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項目如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區發展改革委在20個工作日內對同意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并登錄*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區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新征土地的項目需在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并完成環保批復后上報核準申請報告。
已有土地的項目先取得規劃部門規劃設計要求后,完成用地預審和環評批復后上報核準申請報告。
三、核準需報材料
(一)主管部門請示核準文件及項目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房地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中標通知書;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四、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寫。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節能方案分析;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經濟影響分析;社會影響分析等。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項目核準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地區發展規劃;
(五)未影響國家及本市經濟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符合本市節能的有關要求;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項目核準的效力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和設備進口等手續。
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等優惠政策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憑項目核準文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機關申請延期1年。原核準機關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七、項目的變更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事項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核準調整申請報告。*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八、監督機制
(一)對于項目核準工作人員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咨詢中介機構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咨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如有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于項目單位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管理、城市規劃、房地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監督等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實施監管。
對于應當報請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撤消其規劃、用地、施工等許可決定,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