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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范圍。凡在問市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安裝工程項目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建設施工社會保險費用。
二、征收標準。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按工程直接費的2%(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18%)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應計入工程造價。
1.采用有標底方式招標的工程,按中標單位報價中的直接費的2%收取。
2.采用無標底方式招標的工程,按中標單位報價的投標總造價的85%為計費基數(直接費),按此基數的2%收取。
三、征收辦法
建設、安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用征收管理,實行企業繳費和工程項目繳費相分離的辦法,即建設施工企業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規定,以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納社會保險五費的繳費基數,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繳入社保基金專戶;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由財政部門委托建設部門在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施工單位代收社會保險費用,繳入財政專戶。
四、建設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到社保部門做好公司職工和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人員的參保登記工作。
五、人勞、財政、地稅部門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參保繳費及不按本通知要求繳納建設施工單位社會保險費用的,應按《勞動法》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相關職能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自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發放相關證明和減免有關費用。
六、人勞、建設、財政、地稅、發改、規劃、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建設施工單位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和管理工作。
七、本意見由財政、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