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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繳標準
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費額,按照統一的繳費基數和各險種的規定繳費比例確定。
1、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單位當月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除五費合征的用人單位以外,其他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參保人員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停薪留職人員繳費基數按繳費單位同類人員工資水平確定;經繳費單位批準離崗退養人員,其繳費基數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在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間執行。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超過全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繳費基數;低于全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按照80%確定繳費基數。全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在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間執行。
2、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為16%,參保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為8%;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為18%(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8%,雇主繳納10%)。
基本醫療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部分為9%(其中1%為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參保人員個人繳納部分費率為2%;建立個人帳戶。企業、未納入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協議參保的為6%(其中1%為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破產、解散企業下崗人員協議參保的為3.6%(即按60%征繳),不建立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為2%,參保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為0.6%。職工個人不繳納。
工傷保險費:一類行業為0.6%,二類行業為1.2%,三類行業為2.4%,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為0.2%。職工個人不繳納。
二、征繳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統一征繳。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為本縣境內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征繳方式
1、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按照規定的征繳標準自行計算、申報繳納。
2、企業按照統一的繳費基數和規定的費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暫按以下辦法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要達到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以上,并且不得少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工傷保險要達到100%;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要達到20%以上。
繳費單位申報繳納的繳費工資總額大于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允許繳費單位在年度結算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增報參保職工名單,并提供勞動合同及有關資料。逾期未報的,超過部分的征繳額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3、用人單位無法確定用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應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地稅部門核定的用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依照規定的費率申報繳納。
4、不論采取何種繳費方式,單位繳費基數均不得少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少于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并對社會保險費進行年度清算。
5、參保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繳費單位按規定的征繳標準計算并代扣代繳。
6、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的征繳標準自行申報繳納。
四、征繳管理
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2、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足額發放或者發不出工資的,可向縣地方稅務局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繳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3、縣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專項檢查活動。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開展稅務檢查活動時,應同時向被查對象下發《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一并檢查納稅人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情況,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或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4、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繳費單位,不得享受減免稅(費)等各種優惠,不得參加縣政府及各部門組織的各種先進榮譽評比。
五、其他
1、本意見從20*年5月1日起執行。
2、本意見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