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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能及時提供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保障各項處置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浙政辦發〔〕114號)、《*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精神制定。
(三)工作原則
1.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市財政(地稅)局統一指揮協調財政地稅應急保障工作。
2.落實責任,協調配合。市財政(地稅)局應按照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統一部署,落實應急保障責任,并與其他相關部門相互支持、協調聯動,確保應急保障工作的正常進行。
3.反應及時,保障有力。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預警監測和前瞻性研究,落實各項預防制度和措施,常備不懈,防患于未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市財政(地稅)局應按統一部署,立即啟動應急保障預案,確保各項處置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的財政地稅應急保障事項。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一)組織指揮體系。市財政(地稅)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稅應急保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局長任應急保障協調小組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局內各相關處室(單位)為成員單位。局外聯系單位包括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市發展改革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國稅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地稅)局預算處牽頭,局內各有關處室根據部署,在職責范圍內具體執行規定的任務。
(二)主要職責
1.市財政(地稅)局作為市本級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稅應急保障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及時了解突發公共事件進展情況,加強與市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提出財政地稅應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議并組織落實。
2.市財政(地稅)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應急資金和落實扶持政策。
三、預警監測和報告
(一)預警監測
市財政(地稅)局要實現與市級各部門應急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系統的有效銜接,綜合分析、科學判斷監測數據和動態信息,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二)報告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需要市財政地稅給予應急保障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市財政(地稅)局報告。
2.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程度和損失程度等;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發展預測及控制程度;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等。
3.報告一般應為紙質文件。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電話報告,隨后報送紙質文件。
4.市財政(地稅)局內部處置程序:報告由局辦公室承接,局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按局內職責分工,通知到預算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如情況緊急,相關業務處室可以先行接報告并處理,再通知局辦公室。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程序
1.市財政(地稅)局相關處室根據職責分工,針對相關部門的報告,立即著手進行信息收集等基礎工作,對事件進行初步評價和判斷,研究提出具體建議,經預算處報局領導。
2.市財政(地稅)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啟動應急保障預案開展各項工作。
(二)啟動標準
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全局性和局部性兩類。
2.對造成全局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采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財政支出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
3.市級相關部門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情況,提出需要應急保障的事項。市財政(地稅)局研究提出應急保障措施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地稅)局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撥付資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三)財政收入政策
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個人,市財政(地稅)局、國稅局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及時兌現。
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市財政(地稅)局應及時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擬定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議,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3.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到期后,突發公共事件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個人的影響仍然較大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優惠(減免)政策期限。
(四)財政支出政策
1.市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資金,由市級有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地稅)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個人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市財政(地稅)局應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財政支出政策建議,報市政府審批。
3.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個人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給予補償,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其他財政支出政策。
4.軍隊、武警應市政府請求,支援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經費,由市政府負擔。
5.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且項目確定的,市財政(地稅)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由部門預算進行調劑的,市財政(地稅)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的同時,可要求各預算單位調整部門預算的支出結構。部門預算調劑工作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6.年度預算安排和調劑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時,市財政(地稅)局可提出動用應急預備金、預備費、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追加相關部門的預算。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地稅)局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資金,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五)預算調整
突發公共事件對財政經濟影響特別嚴重、年度預算難以平衡時,市財政(地稅)局可提出調整財政預算的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六)資金撥付
1.市財政(地稅)局安排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撥款,原則上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撥款和調度手續。
2.緊急情況下,市財政(地稅)局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可先辦理撥款,再補辦相關手續。
五、后期處置
(一)監督檢查
1.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2.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3.在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稅應急保障工作中不服從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或者處理不及時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對于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稅應急保障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進行總結,并對資金的使用和政策的合理性進行績效評價。
(三)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財政資金應急保障措施及實施情況等信息的,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具體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依據有關法律要求和應急工作實際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動態管理,不斷充實、完善和提高。每一次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市財政(地稅)局應派員參與事件主管部門組織的總結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市財政(地稅)局可以組織評審,補充、修訂和調整相關內容,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查批準后施行。
(二)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財政(地稅)局制定并負責修訂。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