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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及所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都應依照本辦法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二、保障原則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主要解決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和大病醫療保障。農民工參保不建立個人帳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三、繳費辦法
根據農民工醫療保險“保大病、保當期”的要求,按照“低費率”的籌資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統籌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為2.5%,其中1.9%劃入統籌基金,0.6%劃入大額醫療補助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證、卡,農民工患病時,可持醫療保險證、卡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農民工參保不計算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應待遇。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在建立勞動關系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或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基金來源與管理
基金來源為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統籌基金利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按月征收?;鸢赐诨钇诶视嬎憷?。
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項基金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因疾病暴發流行、自然災害及特殊情況,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所在地政府財政給予補貼。
五、醫療待遇
參保單位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手續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參照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可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和大病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使用。農民工就醫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農民工在參保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障,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支付待遇。
六、相關政策
有條件的統籌區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繼續執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和其他進城務工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七、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