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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縣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據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號)和市府辦《印發河源市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辦〔*〕9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目標
根據省政府要求,我縣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建立機構合理、職能清晰、權責明確、人員精干、運行高效、服務優質、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以下簡稱水管體制);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和良性發展的單位運行機制;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維修養護體制;建立有效的水費計收方法;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
二、改革范圍
本次改革的重點是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包括縣城市防洪工程、水電工程、水庫工程、灌溉工程、水土保持、電排總站等涉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以及鎮水利水電管理所。
三、改革內容
(一)明確職責,規范管理。
1、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的管理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各類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對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負有資金使用和監督資產運營的監督責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政事分開、政企脫鉤的原則,轉變職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水管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和發揮效益。
2、水管體制實行分級管理。中型水庫和縣現管的重點小型水庫工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工程包括鎮、村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原則上由擁有該工程資產所有權的當地鎮政府負責管理。
3、統一規范鎮水利管理建制。將鄉鎮水利水電管理所列入改革范圍,今后鎮級水管部門統稱*縣××鎮水利所,股級建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內水行政事務和水利工程管理,承擔防汛、防旱、防風日常工作。
4、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門、水管單位和當地政府防汛責任人的責任;其他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業主責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二)劃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嚴格定編定崗。
1、分類定性原則。水管單位的分類定性依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是功能原則。根據水利工程設計功能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確定其性質。二是收支配比原則。根據水管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收支狀況,確定其性質。水管單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費、電費等主業收入,按最近3年實際收入的平均值確定。水管單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員機構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工程養護維修經費等按政策法規規定的支出。
2、劃分水管單位的類別與性質。依據分類定性原則,現有水管單位分為三類并進行定性:
第一類:承擔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縣城市防洪管理所,鎮水利所,水保站,電排管理總站,以防洪、灌溉、水環境等為主的水庫、水利樞紐工程的水管單位,定性為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
第二類:承擔防洪、灌溉任務,但有供水、水力發電等經營性輔助收入的水管單位,定性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準公益性水管單位依其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其性質,收入不能夠滿足其按規定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應支出需要的,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收入能夠滿足其按規定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應支出需要的,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單位。目前已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其企業性質不變。
第三類:承擔城鎮供水,并以供水、發電為主要收入的水管單位,為經營性水管單位,定性為企業單位。
3、嚴格定編定崗。水管事業單位定編定崗,由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水利部、財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結合本地實際核定。實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以下簡稱管養分離)后的維修養護人員、準公益性水管單位中從事經營性資產運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再核定編制。
四、改革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水管體制改革具體的實施細則。發改、財政、編制、勞動保障、水務(水利)等相關部門等要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
(二)嚴格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號)要求妥善安置分流人員。
五、實施步驟
(一)*年6月底前對水管單位進行分類定性,核定編制并由編委下文。
(二)*年9月底前水管單位的體制改革到位,人員分流工作完成,完善運行機制,實現規范化管理。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人員經費、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列入2009年度地方財政預算。
(三)*年10月底前完成水管單位體制改革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