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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加快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的通知》(*政辦〔20*〕66號)*省化債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償債資金支付辦法>的通知》(化債組〔20*〕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償債的對象*范圍
20*年12月31日前,縣、鎮政府,村級集體合作經濟組織*農村中小學校,為完成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目標,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施工單位墊資以及向教師、學生家長*其他個人借款等形成的債務。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不包括教職工宿舍修建及設備購置、農村中小學人員工資*運轉債務、20*年12月31日以后發生的債務、民辦學校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明顯超標準興建的非教學必需硬件設施形成的債務、債權債務關系不明晰導致難以認定的債務。
二、總體目標
20*年,全面完成我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化債工作本著先易后難,優先償還與分段償還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并建立健全制止發生新債的長效機制。
三、償債資金管理
償債資金主要來源于省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縣財政承擔。償債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省撥付的“獎補資金”及縣自行安排的償債資金,按照省財政廳財庫〔20*〕385號文件規定撥入“縣級財政特設專戶”,所有債務償還一律由縣財政部門通過“縣級財政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償債資金支付的具體流程、國庫集中支付使用的有關支付憑證及會計核算管理按規定執行。縣化債辦要進一步細化償債資金籌集與支付的核算,設立化債債務會計核算帳套,并建立債務項目的償債臺賬。
四、償債方法及步驟
(一)償債方法。
1、對鎖定的債務進一步核查,切實做到不重復、不遺漏、不違規。
2、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按照商業化原則,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銀行充分協商,通過債務重組、停止計息,債務核銷等方式處理。
3、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順序,堅持三個“優先”:優先償還教師、學生家長等個人*工程業主的債務;優先償還因病致貧、遭受災害的農村債權人的債務;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二)償債步驟。
1、債務償還先由債權人提出還款申請,并由債務人進行確認。債權人按要求填寫《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還款申請審核表》(見附表一),連同證明債權的有效憑據*身份證復印件,提交給縣化債辦(設在縣財政局);縣化債辦收到申請后及時通知債務人,由債務人對債權人填寫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還款申請審核表》予以確認,并提供能證明借款存在的有效憑據,核實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并簽署具體意見。
2、縣化債辦收到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簽署的意見后,會同縣教育、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縣財政、教育部門主要是審核債務的真實性,剔除不實債務,提出審核具體意見,并附相關審核資料。縣化債辦根據部門的審核意見及其提供的審核資料進行復核,對最終的還款數額進行確認。經復核無誤后,縣化債辦將擬償還債務的相關情況同時在債務人所在地*項目學校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實,報縣化債領導小組審批后,由縣化債辦與債務人簽訂債務認定責任書。
3、縣化債辦根據領導小組審批的結果,開具一式五份的書面《還款通知書》(見附表二),一份留存,其余四份分別通知債權人、債務人、項目所在學校*財政部門,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已經審批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還款申請審核表》的復印件。縣財政部門按照省財政廳財庫〔20*〕385號文件規定,根據《還款通知書》及所附的復印件,在5個工作日內從“縣級財政特設專戶”直接將款項支付給債權人(債權人應出具收條),同時將轉賬憑證的復印件交化債辦。
4、縣化債辦根據留存的《還款通知書》以及財政部門轉賬憑證復印件,填寫《*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償清項目銷號確認表》(附表三),并將銷號情況錄入“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軟件,對已償還的債務實行銷號,直到全部債務償還完畢。
5、每個債務項目償還完畢后,縣化債辦將債務項目的申請審核、審批、資金支付等資料全部歸檔,裝訂成一個卷宗,保證債務審核資料真實、完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工作,各級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由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法制辦、金融辦等部門單位參加的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親自抓、負總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分工協作,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制定預案,妥善化解各種矛盾,確保農村中小學正常教學秩序*農村社會穩定,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順利進行。
(二)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嚴格把關;對學校的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對超標準、超預算*沒有資金保障的建設項目與投資,不予批準立項;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動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專項資金償還債務。在全面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保障農村中小學的正常經費需要的基礎上,確保不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三)實行債務控管領導責任制。縣審計、財政、教育部門加強財務審計工作,對鎮、村、學校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將農村義務教育舉借新債*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把債務的增減變化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任期業績考核范圍,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舉借新債的學校*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相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經濟*行政責任。
(四)加強督查。為確保償債資金的規范、安全*有效,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監察*化債辦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檢查*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制約機制。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及產生新債的行為,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