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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防汛抗旱應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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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防汛抗旱應急方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突發性水旱災害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列》《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省抗旱條例》、《*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主要包括:洪澇災害、山洪災害、臺風暴雨、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動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指辦)設在市水利局

      2.1.1市防指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淮河、內河、水庫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縣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水資源,組織災后水毀修復及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2.1.2市防指領導及成員單位職責

      政委、指揮長:負責指揮全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全面工作,執行國家防總和省防指的命令,進行重點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防汛、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副政委:協助政委工作。

      常務副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協助指揮長抓好全面工作,負責全市防汛、抗旱、抗洪搶險和生產救災的經費和物資籌集,解決防汛、抗旱、抗洪搶險和生產救災以及行蓄洪區遷移安置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并聯系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副指揮長(軍分區參謀長):負責組織民兵搶險和友鄰部隊聯絡工作,協助指揮長審定行、蓄洪區和城鎮群眾的遷安撤退方案,督促檢查部隊防汛命令的執行情況。

      副指揮長(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抓好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全市防汛、抗旱、抗洪搶險和生產救災中的相關事宜。

      副指揮長(市水利局局長):負責防汛抗旱工程的行業管理,安排檢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的運用、維護、汛前檢查、應急工程處理、水毀防洪工程的修復等。為市政府、市防指組織防汛抗旱當好參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組織防洪搶險工作,并負責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負責督查各級領導干部及國家工作人員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掌握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組織抗洪搶險、抗旱和救災工作履行職責及遵守防汛抗洪紀律情況。

      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單位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洪保安建設、抗旱水源工程計劃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公路和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負責公路、航道設施建設等滿足和保障防洪需要,優先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征調、組織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緊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從防洪安全要求。

      市建委:負責城建系統所屬防洪、排澇供水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排澇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關工作。

      市經委:負責全市工礦企業的防汛工作,協調安排防汛抗旱有關物資,根據市防指安排意見,協調落實防汛抗旱用電指標。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運送防汛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負責維護行蓄洪區啟用前現場警戒以及災區社會治安工作,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偷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與抗旱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水旱災害的救災工作,對受災群眾實施救助安置。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助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市防指確定的防汛抗旱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防汛抗旱經費,督查全市各級財政對防汛抗旱經費的投入使用情況。

      市農委:負責掌握農業洪澇、旱災情況,負責農業生產救災指導和技術服務,做好災后農業生產自救和生產恢復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防汛抗洪需用毛竹、杉木的調撥和供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后,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市廣電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及時準確報道經市防指審定的汛情、旱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動態。

      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應急監測。在水污染危險期,及時向市政府、市防指報告水質狀況,防止飲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質性缺水,避免和減輕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損失。

      市糧食局:負責災民、民工口糧籌集撥付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防治及其他相關工作,協調解決防汛搶險取用土地問題。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氣象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預報信息。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工作。

      供電*分公司:負責有關水電站的防洪及電力調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排澇和災民生活的電力供應,組織水毀電力線路修復工作。

      電信、移動、聯通*分公司:負責保障水文報汛、防汛通訊的通暢,遇特大洪水時要及時提供有線、無線通訊服務,協調支持防汛抗旱專用通信網和國家公用通信網的互通互聯。

      省淠史杭總局:負責淠史杭灌區內中型水庫的防洪和灌區的水量調度,以及干渠的防汛搶險、水情測報工作。

      市武警支隊:根據汛情、旱情需要,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抗洪搶險,轉移營救危險地區群眾,以及抗旱應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緊急任務。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財保*分公司:負責洪澇旱災發生后的災后保險理賠工作。

      2.1.3市防指辦職責

      承辦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工情;根據市防指決策,統一調度全市跨縣防洪抗旱工程;組織擬定主要河流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全市抗旱預案,并監督實施;指導、督促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區防指制定和實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指導檢查、督促受澇地區開展排澇;指導、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災害的防御預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清除河道、湖泊、行蓄洪區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負責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補助經費、省級防汛抗旱經費、市級防汛抗旱經費、農業抗災用電指標計劃安排,省撥防汛抗旱物資管理和調撥;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隊的建設和管理。

      2.2防汛現場指揮機構組成及其職責

      當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現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現場指揮的,組建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由當地行政首長、參加搶險的解放軍、武警部隊首長和水利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擬訂搶險方案,行政首長對搶險方案進行決策,并組織實施。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由事發地軍分區(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1)氣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氣形勢分析,預報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氣形勢、臺風生成及走向趨勢、其他有關氣象信息。

      氣象部門應做好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工作,當有可能發生災害性天氣時,要加強與上級和周邊地區氣象部門的會商,滾動預報最新氣象變化趨勢,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發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變化趨勢,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預計出現時間等水文特征值。

      各類報汛站應將監測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時報上級水文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預測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庫超汛限水位時,水文部門要按水文信息報送規定報送,必要時加密測報、預報。

      河道、湖泊、水庫塘壩蓄水,非汛期實行月報,汛期實行旬報。旱情嚴重時,增加上報頻次。

      3.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實時水位、流量、工程運行狀況、巡堤查險有關情況(包括查險隊伍人員組成、人數、交接班等);工程出險情況(包括出險時間、地點、類別、程度、處置措施等情況);負責處理險情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責任人和應急通信聯絡方式、搶險隊伍、搶險消耗物資等。

      現場防汛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認真做好記錄。當河道水位超設防水位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巡堤查險并及時將情況報告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單位。當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由當地防指組織民工上堤巡堤查險和防守。現場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將有關工程及防汛信息報當地防指,并逐級上報至市防指辦。當淮河干流達到警戒水位后,所在縣防指辦應按每日2時段(即8時、14時)向市防指辦報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據汛情發展趨勢增加報告次數。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到市防指辦,市防指在險情發生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省防指。

      3.1.3水庫工程信息

      水庫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實時壩上、壩下水位及庫容,入庫、出庫流量及變化趨勢,泄水建筑物調度及運行狀況等。若發生險情要形象描述險情狀況及采取的應急搶險措施。

      水庫超汛限水位后,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增加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洞)等區域的巡查次數,增加大壩安全監測設施觀測頻次,做好記錄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在安全運行狀況下,水庫管理單位按規定向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庫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當發現險情或建筑物運行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庫主管部門。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至市防指辦,市防指在險情發生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省防指。

      3.1.4洪澇及旱災信息

      (1)洪澇、旱災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范圍、程度、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土壤墑情、蓄水和城鄉供水情況;災害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旱災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及時上報,重大災情發生后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市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旱災情。不得瞞報、虛報、越級上報。

      3.2預防和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有堤防防護的城鎮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河流、湖泊和城市防洪預案、臺風暴雨防御預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抗旱預案以及水庫控制運用辦法、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對堤防險工險段要制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須的防洪物料。在防汛重點地段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開展防洪安全檢查工作,對影響防洪安全的非防洪工程,要督促消除對防洪安全的影響。制止影響防洪安全行為。

      3.2.2江河洪水預警

      (1)當河道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區域內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汛情信息。當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水庫、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情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2)當河道堤防及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時,水工程管理單位或現場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工程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應迅速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搶險,并立即向可能淹沒的區域發出預警,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3)當水庫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導致潰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及時向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庫主管部門報告,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水庫下游預警。

      3.2.3行蓄洪區預警

      當預報行蓄洪區達到規定運用水位時,當地政府應按有關規定啟動行蓄洪區運用預案,做好群眾、重要物資安全轉移準備。所在地縣防指接到市防指轉移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轉移和安置,做好進洪閘的開啟或口門爆破等準備工作。

      3.2.4山洪災害預警

      (1)山區山洪災害易發地區政府應明確山洪監測防治機構的設置及職責,國土、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組織制定、完善本區或山洪災害防治預案,劃分并明確易發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定群眾、重要物資安全轉移方案,及時預警預報。

      (2)山洪災害易發區由國土部門負責建立專業檢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和預報措施。當預報或發生強降雨時,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加強觀測。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臺風暴雨災害預警

      (1)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做好趨勢預報。對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暴雨,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和臺風暴雨的量級和雨區分布等信息,與水文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商,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臺風影響臨近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

      (2)預報將受臺風暴雨影響的有關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組織氣象、水文、國土資源等部門會商,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

      3.2.6干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掌握實時旱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影響范圍及程度,采取相應預警措施,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在本區域內向社會旱情信息。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傳輸系統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網絡,建設市、縣及重點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網,完善行蓄洪區預警反饋系統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傳輸專網,保障雨水情、工情、災情信息暢通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3.3.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調度方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區域內社會經濟、人口、水工程等情況及防洪抗旱需要,組織編制和修訂防御洪水方案、應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調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樞紐及閘站控制運用辦法等,按規定報同級政府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后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參照《*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跟蹤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預案。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配合當地防指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向當地防指和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險情。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洪澇、干旱災害發生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權限和職責負責所轄水工程的調度,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報告情況,重大突發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I級應急響應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I級響應

      (1)淮河干流*段主要控制站發生超過保證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段堤防發生決口;

      (3)中型以上水庫發生垮壩;

      (4)發生面積大于150萬畝的洪澇災。

      (5)兩個縣以上發生特大干旱;

      4.2.2I級響應行動

      (1)在省防指的指導下,市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防指全體成員參加,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況嚴重時,提請市委常委會聽取匯報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關規定,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皖西日報、*有線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告》,宣傳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情況。市防指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指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應急送水。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市防指辦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3)相關縣全面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擔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將工作情況報市防指。受災地區的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到一線指揮,防指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

      (4)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當地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全力組織搶險。市防指領導到現場督查指導搶險工作,并派出專家組進行技術指導。按程序申請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

      4.3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淮河干流*段大部分河段發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發生重大險情;

      (2)兩條以上主要內河堤防發生決口;

      (3)小一型水庫發生垮壩;

      (4)發生面積大于100萬畝的洪澇災;

      (5)兩個縣以上發生嚴重干旱;

      4.3.2Ⅱ級響應行動

      (1)在省防指指導下,市常務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盡快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和省防指,通過防汛抗旱快報等方式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必要時、由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皖西日報、*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規定,可視情宣布部分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有關縣區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縣區防指視情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擔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將工作情況報所在縣政府和市防指。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指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縣全力配合友鄰地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3)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當地縣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全力組織搶險。必要時,可按程序申請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上級防指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響應

      (1)淮河干流*段控制站出現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發生一般險情;

      (2)一條主要內河堤防發生決口;

      (3)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水閘出現嚴重險情或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

      (4)發生面積大于70萬畝的洪澇災;

      (5)兩個縣以上發生中度干旱;

      4.4.2Ⅲ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盡快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過防汛抗旱快報等方式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可在皖西曰報、*有線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汛(旱)情通告》。市防指視情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有關縣防指可視情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當地防指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規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強防汛查險,并將工作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指。

      (3)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當地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搶險。必要時,上一級防指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應急響應

      (1)主要內河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2)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水閘出現險情,重點小(二)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3)發生面積大于30萬畝的洪澇災;

      (4)兩個縣以上發生輕度干旱;

      4.5.2Ⅳ級響應行動

      (1)市防指辦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汛情、旱情的監視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市防指領導和省防辦。市防指辦視情派出檢查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有關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密切監視汛情,按職責加強巡邏查險,并將巡查情況上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3)當地防指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規定組織民工上堤防汛查險,組織開機排澇或抗旱提水,并將工作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指辦。當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當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搶險。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淮河洪水

      (1)淮河干流及我市七條主要內河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市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分工的責任段督查防汛工作,縣防指成員和技術人員要按照分工要求,進崗到位,開展工作。按《*省長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邏搶險規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險和防守。當河流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市防指按上級指示或調度權限及防御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防洪工程,運用行蓄洪區,確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淮河干流及七條內河預報接近保證水位或遇到重大險情時,市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責任段,靠前指揮,現場防汛指揮部負責人應根據需要增調防汛搶險民工,重要險工險段應確定專人防守。搶險技術難度較大時,市、縣防指可申請省級防汛機動搶險隊支援搶險。必要時,可按程序請求動用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突擊搶險。

      (3)當遇特大洪水時,按照上級防指指示做好各項防汛工作。

      (4)發生澇災的地區要按先自排后機排的原則積極開展排澇。當地政府須組織勞力,拆除堵壩,保持溝渠暢通;全力開啟固定泵站,調集并架設臨時排水機械,搶排澇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籌措排澇經費,電力部門要優先保證排澇用電。

      4.6.2行蓄洪區啟用

      當預報行蓄洪區達到規定運用水位時,當地防指應做好開閘進洪、口門爆破行洪的各項準備。需爆破行洪的,當地防指應積極為部隊實施爆破提供保障。行蓄洪區啟用命令下達后,由部隊實施爆破,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治安秩序,當地防指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市、省防指。

      4.6.3山洪災害

      當預報可能發生山洪災害時,由當地防指或相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政府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織人員安全撤離。轉移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后警戒區人員。轉移過程中要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當發生山洪泥石流等災害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災害點,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當地政府應組織民政、水利、交通、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災害損失。

      發生山洪災害后,若有人員傷亡,或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政府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進行緊急搶救、搶險,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求援。

      4.6.4臺風暴雨災害

      (1)臺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根據當地防御臺風暴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暴雨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臺風暴雨動員令,組織防臺風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和組織發動工作,落實防臺風暴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臺風暴雨和搶險工作。

      (2)防汛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臺風暴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根據降雨量、洪水預測,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調度運行,超蓄庫應將水位降到規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應適當預排。

      (3)臺風中心可能經過或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動員和組織居住在低洼地、危險區、危舊房,特別是人員集中的學校、醫院等人員的及時轉移,在大湖(河)面作業的船只回港避風,高空作業人員停止作業。電力、通信部門落實搶修人員,一旦損壞,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城建部門做好市區廣告宣傳標牌固定、樹木的保護工作。醫療衛生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國土資源部門對山洪泥石流、滑坡易發地區加強監測頻次,采取應急措施。

      (4)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播發臺風預報警報、防臺風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御部署。

      4.6.5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

      (1)當出現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前期征兆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要立即啟動搶險預案,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同時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直至國家防總報告,向下游可能受災區域的當地政府預警。

      (2)工程出險地點的下游地區政府或防汛指揮機構應迅速組織轉移淹沒區或洪水風險區內群眾,并根據預案利用有利地形構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或減緩洪水推進速度。同時上級防指應充分利用行蓄洪區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計劃分洪,為搶險創造條件。

      (3)當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啟動堵口搶護預案,充實現場搶險領導力量,設立技術專家組、施工組、物資器材組、后勤保障組、轉移安置組等,迅速實施堵口搶護。

      4.6.6干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四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為全市中心工作。強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領導到受旱縣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確保災區社會穩定。市防指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組織會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導組深入受災地區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動員全市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并重點向飲水困難地區送水。及時將旱情及抗旱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定期召開新聞會,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全力做好抗旱救災相關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強水質監測,防止發生水污染事件;氣象部門要加大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力度。縣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分析旱情發展趨勢,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受災地區迅速啟動相關抗旱預案,運用各項特殊的應急抗旱措施,包括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組織、動員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有關單位向飲水困難地區送水。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受旱地方政府視情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直至暫停造紙、釀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業的工業用水;限制直至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直至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嚴重干旱

      市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視情宣布部分地區進入緊急抗旱期;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強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導組,深入受旱地區指導抗旱工作;及時將旱情及抗旱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召開新聞會,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情況;提請市政府將抗旱作為全市重點工作,加大對受旱地區資金和抗災用電的支持。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抗旱救災相關工作。

      受旱地區適時啟動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指備案,當地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全力抗旱,視情采取應急抗旱措施,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發生飲用水困難的地區應組織、動員抗旱服務組織和有關單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落實分配抗旱用電指標、應急抗旱資金和物資。加強水質監測,防止發生水污染事件。

      出現水源緊缺的城市,啟用應急水源工程,經本級政府批準,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業和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發展情況,適時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適時向受旱地區派出抗旱指導組,并向市政府、省防指報告旱情;受旱地區防指根據旱情發展情況適時會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時分析預測水量和供水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級防指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4)輕度干旱

      各級防指辦及時掌握旱情信息和發展趨勢,適時旱情預警預報,強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統一管理,組織開展抗旱服務。

      4.6.7供水危機

      當發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對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轄區內、跨地區、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監測,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信息內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水工程、行蓄洪區調度運用情況,參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調集情況,防汛抗旱物資及資金投入情況,因水旱災害轉移人口及安置等情況。

      4.7.2信息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實行歸口管理,逐級上報。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實行一事一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7.3信息處理。市級一般信息由市防指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出,重要和需要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信息,須經市防指負責人審簽。本級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報送本級防指辦有關負責人處理;重要信息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簽批后,按領導批示分頭辦理,防指辦負責督辦。

      4.7.4信息核查。凡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備采用和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上級部署立即調查核實。

      4.8市慰問及派工作組

      4.8.1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工作。

      (1)一個縣區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30%;

      (2)一個縣區因災死亡5人以上。

      4.8.2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派工怍組赴災區指導協助工作。

      (1)一個縣區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20%;

      (2)一個縣區因災死亡3人以上。

      4.8.3達不到上述情況的,由市防指或其他有關部門視情向災區派工作組協助指導工作,并表示慰問。

      4.9應急結束

      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嚴重旱情已緩解,并預報無較大汛情、旱情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按規定的權限宣布解除緊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調用專業機動搶險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支付成本費用。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組織保障

      達到Ⅲ級以上響應條件時,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抽調精干人員,充實、加強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理防指緊急事務和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保證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運轉。

      5.2隊伍保障

      5.2.1群眾防汛搶險隊伍

      群眾防汛搶險隊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擔巡堤、查險、排險任務。按照《*省長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邏搶險規定》,一線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線民工每公里20一30人,三線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區劃統一編隊,明確負責人,由當地防指調度。根據汛情發展,縣級以上防指或現場防汛指揮機構可決定增調防汛民工。

      5.2.2部隊搶險隊伍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骨干力量。視汛情、險情發展,各級防指可逐級向市防指申請調動部隊給予支援。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區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3防汛機動搶險隊

      防汛機動搶險隊主要承擔對搶險設備要求較高、專業性較強的防汛搶險任務。市防汛專業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市防指調遣,赴指定地點實施搶險。縣級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調遣,必要時聽從上級防指調遣,赴其他地區執行防汛搶險任務。

      5.2.4抗旱服務隊

      抗旱期間,抗旱服務組織應服從本級防指調遣,到受旱地區提供抗旱流動機械,維修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推廣和指導農戶使用旱地龍等生物抗旱措施。

      5.3物資資金保障

      5.3.1物資儲備

      (1)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旱災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定儲備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物資。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品種及數量,根據本地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

      5.3.2物資調撥

      (1)防汛抗旱物資的調用,應本著“先近后遠,先主后次,滿足急需,及時高效”的原則,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和抗旱物資急需。

      (2)省級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調撥須逐級申請。緊急搶險情況下,可用電話或明傳電報申請批準調動,用后補辦手續。申請內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資的品種、數量、運往地點、時間等。

      (3)各儲備單位、倉庫接到調撥令后,必須立即組織發貨,申請單位負責組織運輸,并及時反饋調撥情況。

      (4)進入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凡運送防汛人員、物資的車輛在各等級公路、橋梁和渡口均免費優先通行。電力部門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澇、抗旱供電。

      5.3.3資金保障

      市、縣各級財政預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經費,用于轄區內防汛物資儲備、水利設施運行與維護、水利工程應急除險、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防汛搶險和衛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動用市長、縣長預備費和其他資金。中央財政下撥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應及時安排,專款專用。

      受洪水威脅的市、縣為加強本行政區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防洪保護區范圍自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5.4災民安置及醫療保障

      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轉移行蓄洪區和低洼地群眾,當地政府及民政部門負責為臨時轉移出來的群眾提供臨時安置場所,妥善安置災民生活。醫療部門負責保障災民基本醫療條件。

      5.5通信保障

      5.5.1專網通信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落實專人負責防汛抗旱專用骨干通信網絡的管理和維護,汛前對專用通信網進行全面檢查。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各有線、無線通信設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點必須配備有線或無線通信設施,對于自動采集點,必須制定設備出現故障時的監測信息應急采集、報汛預案,確保信息暢通。

      5.5.2公網通信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應保障利用公網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揮調度通信系統正常運轉,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信息,使廣大群眾快速反應。

      5.5.3編制通訊錄

      各級防指辦應編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單位及個人防汛抗旱通訊錄,每年汛前必須更新,對關鍵部門及關鍵人員要明確多種聯系方式。

      5.6技術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傳輸網絡。各級防指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7宣傳及培訓演習

      5.7.1公眾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防汛抗旱信息的規定》,實行分級負責制,由本級防指辦負責人審核后,通過媒體向社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眾信息交流,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本級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發言人,通過本地新聞媒體統一向社會。

      5.7.2培訓

      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所屬防汛機動搶險隊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

      5.7.3演習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提高防汛搶險隊的應急響應能力。市縣級防汛機動搶險隊的演練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新聞報道

      6.1新聞報道原則

      堅持穩定、團結、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和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的原則,為抗洪抗旱救災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6.2新聞審查

      由皖西日報、*有線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市級以上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報道,由市防指負責審核。國外及港澳臺記者采訪洪澇、旱災地區,在市委宣傳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

      7、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7.1水毀工程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后,市、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做好水毀修復前期工作,提出水毀修復計劃,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設施的水毀修復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7.2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由防指辦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7.3行蓄洪區補償

      當年行蓄洪區運用后,財政、水利等部門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核查財產損失,提出補償標準和辦法,報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4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汛(旱)期受損情況,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但經上級批準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標準重建。旱情解除后,對經批準的臨時截水工程和設施須盡快拆除,恢復江河溝渠及其堤防原貌。

      7.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指辦應針對當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意見和建議,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8、和上級預案的銜接

      當國家、省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響應級別涉及我市時,市啟動相應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級別。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9.1.1緊急防汛期:根據《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指根據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9.1.2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9.1.3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之一。

      9.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輕度干旱:旱情對農作物正常生長開始造成不利影響,干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對作物正常生長造成一定影響,局部已影響產量,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9.1.10嚴重干旱:田間嚴重缺水,稻田龜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對作物生長和作物產量造成嚴重影響,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發生困難,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9.1.11特大干旱:農作物大面積枯死,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面臨嚴重困難,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9.1.13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9.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9.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現嚴重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9.1.16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9.2預案鏈接資料

      國務院、國家防總、省政府、省防指批準的有關防汛抗旱方案、預案、規定等可作為本預案的重要鏈接資料,主要有國務院、國家防總批準的《黃河、長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調度方案》、《*省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控制運用辦法》、《*省長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邏搶險規定》、《*省抗旱預案》、《*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河道、水庫、湖泊、閘站調度方案和控制運用辦法等規章制度。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3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負責管理。根據市防指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各級防指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河道、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9.4獎勵與責任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5應急指揮機構及聯系方式

      9.5.1市防汛抗旱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圖(見附件)

      9.5.2總值班室電話:*

      9.6有關格式化文本

      9.6.1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來源;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單位或人及時間。

      9.6.2新聞內容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9.6.3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單位或人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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