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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縣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政〔20*〕89號),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做好全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門第162號令)等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切實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努力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的原則;
(二)堅持適度調整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以租賃補貼為主的原則;
(四)堅持擴面提標和應保盡保的原則。
三、總體目標
20*年底前,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m2(含16m2)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應保盡保。
四、保障方式
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
租賃補貼發放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應保障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計算確定。
五、保障對象條件
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口。家庭成員均具有本縣縣城非農戶口并實際居住,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縣城非農戶口3年以上;
(二)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有價證券、儲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紅利、資產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住房。無房戶或住房困難家庭(20*年底前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人均在16m2以下,含16m2)。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住房指申請家庭全部成員名下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申請家庭有二處及以上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六、保障標準
20*-2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16m2/人;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1、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貼標準為5元/人·月·m2;2、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貼標準為3元/人·月·m2。
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七、申請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家庭,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可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自通告之日起,向居住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必要的申請材料。
八、申請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家庭須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需校驗原件)。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居住所在地社區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自有房屋的須提交產權證書復印件(需校驗原件),租住房屋的須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需校驗原件)。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需校驗原件);
(四)已如實填寫的《*縣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五)其他能夠證明收入、住房困難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程序
(一)申請。由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填寫《*縣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初審。社區工作人員對申請家庭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到所在單位調查情況或信函索證等方式,詳細了解審查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居住地點、家庭收入、住房狀況、資產及家庭成員的工作單位等情況,并在申請人戶籍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鎮政府。
(三)復核。鎮政府應當自社區移交之日起1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組織評議,實地核實,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成員的工作單位及居住地點等情況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轉縣民政部門審核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及意見轉縣住房保障部門。
(四)審批。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組審批,住房保障部門將審批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五)補貼發放。按照《*縣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過審核、公示等程序后,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方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賃住房補貼按季度由縣財政局采取銀行“一卡制”發放。
(六)現已享受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需重新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十、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制。縣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直相關部門和碧陽鎮政府要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管理工作機制和人員,按照縣政府下達的年度保障任務做到應保盡保。
(二)建立保障對象退出機制。按照動態管理原則,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嚴格復審,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取消保障資格,并記入保障對象的誠信檔案。
(三)嚴格監督管理機制。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資格,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
對出具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提請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工作人員在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