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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盡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全省預防控制狂犬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衛生、*、農業、畜牧、財政、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及新聞媒體負責人為成員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區縣(市)政府也要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聯合防治體系,推動狂犬病防治工作有效開展。
二、控制目標
20*年,桃源、澧縣等重點縣狂犬病發病數下降50%以上,全市狂犬病發病數下降30%以上,力爭從20*年開始,全市狂犬病發病數控制在5例以下。
三、工作職責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當地狂犬病防治實施方案,協調相關部門抓好養犬管理、宣傳培訓、經費保障、犬只免疫接種、犬只捕殺等工作的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方案和當地狂犬病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摸清存欄底數,組織落實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殺等工作。
(三)畜牧部門:負責犬只飼養與免疫接種等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開展動物間疫情監測,及時掌握并科學預測預報動物狂犬病疫情動態,制定犬只免疫接種方案;組織獸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購、分發及管理,負責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記和“動物免疫證”、“動物免疫牌”發放等工作;協助做好農村犬只管理及無證犬只、城市散養犬只捕殺等工作;與工商部門共同抓好動物醫院的審批發證、監管及市場犬只交易、宰殺的管理和檢疫等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人間狂犬病疫情監測及報告,開展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購、分發及管理和犬只免疫、犬只捕殺工作人員預防性接種及犬傷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查處非法行醫及無證游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及違章養犬的處理工作,負責捕殺狂犬、野犬。
(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的監管,加強對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銷渠道的監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應的監測工作,查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違法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狂犬病防治經費安排。
(八)城管執法部門:協助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和犬只捕殺后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九)工商部門:負責狗市的管理,對無“動物免疫證”和“動物免疫牌”的犬只不準上市交易;與畜牧部門共同抓好動物醫院的審批發證及市場犬只宰殺的管理、檢疫等工作。
(十)廣播電視、報社:積極開展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免費刊播科普宣傳知識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廣告等。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識。各地要通過電視、報紙、廣播、宣傳欄、流動宣傳車等途徑,大力宣傳狂犬病的嚴重危害和預防知識,提高全社會預防狂犬病的保健意識和能力。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點加強農村地區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在每個鄉鎮的集貿市場、交通干道兩旁等人口聚集地刷寫固定標語,大力提倡少養犬或不養犬,教育群眾主動開展犬只免疫及規范犬只管理,引導群眾積極配合、支持政府及有關部門控制狂犬病的各項行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狂犬病疫情監測與報告工作,一旦發現狂犬病病人,要及時報告疫情,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立即派出專人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各級動物防疫機構要加強動物間疫情監測,科學預測預報狂犬病疫情。衛生、*、畜牧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確保信息通暢。
(二)提高犬只免疫接種率和免疫效果。縣以上城市和港口、機場、車站、碼頭、旅游區以及曾經發生過動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間狂犬病疫情的地區,要對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動員督促犬主按時攜犬到當地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級動物防疫機構要合理設置動物接種日并向社會公布,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種臺帳,及時辦理“動物免疫證”和“動物免疫牌”,準確掌握轄區內犬只預防接種情況,定期上門查漏補種,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種率。城市犬只免疫接種率要達到100%,農村犬只免疫接種率要達到80%以上。
(三)切實加強犬只的規范化管理。加強犬只等動物的管理是預防控制狂犬病的關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訂犬只拴養、圈養制度,引導、督促犬主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犬只的管理,防止犬只傷人事件的發生。農村、縣以上城市、港口、機場、車站、碼頭、旅游區養犬必須經當地*部門批準,領取準養證。犬主要定期攜犬到當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登記、注射狂犬疫苗、填寫動物免疫證,報轄區居委會備案,并嚴格實行圈養或拴養。因辦證、檢疫、免疫接種和診療確需攜犬出戶的,必須束以犬鏈,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采取嚴格措施,禁止任何人攜帶犬只進入娛樂場所、機關、學校、醫院、網吧、商場、市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四)做好疫區犬只的統一捕殺工作。各級政府每年至少組織2次集中捕殺行動,對轄區內沒有按時接種動物狂犬病疫苗的犬只,農村大型商業養犬和城鎮、港口、機場、車站、碼頭、旅游區中雖進行了預防接種但未實行拴養、圈養的犬只進行統一捕殺;在發生動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間狂犬病疫情的地區,縣級政府必須在疫情發生后一周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以動物狂犬病疫情發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傷地為中心、半徑5公里范圍內(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規定實施動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的所有犬只進行捕殺。對于捕殺后的犬只尸體,由捕殺人員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食用與銷售。
(五)規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逐級訂購和供應,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經營。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開展狂犬病疫苗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對狂犬病疫苗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規范疫苗管理,嚴肅查處非法經營、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為,確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質量。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疫苗價格的監管,科學合理定價,控制犬傷病人醫藥費,嚴肅查處違規收費、價外加價、增加群眾負擔的行為。
(六)認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殺工作人員的預防注射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護人員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培訓,高發病區要開展醫護人員狂犬病防治知識全員培訓。要認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殺工作人員的狂犬病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對犬傷的患者及時進行傷口處理和救治。各地要將狂犬病預防接種和救治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合理確定報銷標準,減輕犬傷患者負擔,提高暴露后及時就診率和預防接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