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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穩定。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市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全市食品安全形勢明顯好轉。但是,當前一些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較為嚴峻,尤其是近期全國各地陸續發生的河豚魚、織紋螺中毒事件必須引起全市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上級部署,我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整治行動。現將工作方案安排如下:
一、工作重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市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實施方案》精神,以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為重點內容,以企業或無證照窩點加工河豚魚、織紋螺;餐飲業酒樓、飯店、小餐館和單位食堂烹飪消費河豚魚、織紋螺;農貿市場(含村辦市場)、流動攤點和早市銷售河豚魚、織紋螺為重點區域,依法嚴厲打擊和查處違禁養殖、加工、銷售河豚魚犯罪行為,確保城鄉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職責分工
(一)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市農業局、工商局配合,打擊野生河豚魚和人工養殖河豚魚出口轉內銷等違禁行為。
(二)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市區水產品、干貨雜品批發市場、生鮮超市違禁銷售河豚鮮魚與干品行為。
(三)市農業局負責,市工商局配合,依法查處城鄉結合部農貿市場、村辦市場違禁銷售河豚魚干鮮品的行為。
(四)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禁城區街巷、早市以及流動攤點違禁銷售河豚魚、織紋螺的行為。
(五)市衛生局負責查處餐飲業、建筑工地、企事業單位(含學校)食堂違禁烹飪消費河豚魚、織紋螺的行為。
(六)市質監局負責,嚴厲打擊水產品加工企業違禁加工河豚魚和織紋螺的行為。
(七)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照小作坊、小加工廠違禁私自加工河豚魚、織紋螺的行為。
(八)市衛生局負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電視臺、僑鄉報社配合,加大專項整治行動宣傳力度。
(九)市公安局負責,對造成重大中毒事件、觸犯刑律的大案件進行查辦,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十)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牽頭協調所轄行政區域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屬地河豚魚、織紋螺養殖、加工、銷售的清查工作。
三、工作步驟
全市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整治行動時間為20*年5月1日至20*年7月31日,分別按三個階段展開:
(一)宣傳動員階段(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組織制定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行動目標、主要任務、工作重點和工作要求,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行動。采取張貼告示牌、發放告知書、公開信、宣傳手冊與新聞媒體專題報道等形式,廣泛宣傳有關知識,使廣大市民充分認識食用河豚魚、織紋螺的危害性,力求做到不購買、不食用河豚魚、織紋螺,增強廣大市民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組織實施階段(20*年5月16日—20*年7月19日)。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全面開展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行動,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搗毀違禁養殖、加工、銷售河豚魚、織紋螺黑窩點,銷毀河豚魚干鮮產品,依法懲處犯罪分子。
(三)總結提高階段(20*年7月20日—31日)。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與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對專項整治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于20*年7月23日前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電話:*),匯總后報送市政府和上級有關單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鎮(街)地方責任。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市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整治行動實行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制,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領導,將查處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整治行動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專項行動方案,確定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層層抓好落實,加強檢查督促,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鎮(街)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重點宣傳違禁養殖、銷售、加工河豚魚、織紋螺專項整治行動的進展情況,宣傳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消費知識,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斷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三)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聯動制度,有效整合各執法部門的執法資源,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杜絕各自為政、推諉扯皮的現象,切實解決好多頭執法和執法空白的問題。要加強區域之間案件信息溝通、異地移送、調查取證,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杜絕以罰代刑。
(四)依法及時徹查大案要案。各部門要做好案件查處的銜接工作,特別是查處涉嫌犯罪案件時,要做好案件的移送和調查取證工作,對涉嫌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不得以罰代刑。要公布違禁養殖、加工、銷售河豚魚、織紋螺舉報電話,鼓勵知情者舉報,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加大打擊和查處河豚魚、織紋螺力度,務必做到斷根清源,取得實效。
(五)及時反饋情況。各鎮(街)、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要及時反映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情況及有關問題。市食安辦將每月一次對各鎮(街)、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向市政府作階段性反饋,20*年7月中旬將組織對各級各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政府報告檢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