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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36號)、《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3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1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一)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提供依據。
(二)建立市、各縣(市、區)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和平臺,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
(四)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監督和執法體系。(五)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年度。
三、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1重點污染源
(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2)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詳見附件)。
(3)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詳見附件)。
2一般污染源
一般工業污染源范圍是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二)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對象為分散農戶、專業戶、養殖場和農場。
農業源普查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場與養殖戶。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農機、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和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等。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區(不包括村莊和集鎮)為單位,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等。
四、普查內容
(一)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經濟規模、主要產品、登記注冊類型、行業代碼、所有制、排污口情況、排放去向等。
2原輔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項目、濃度,在線監測安裝位置及套數,在線監測運行情況等。
(二)農業源
1種植業污染源,主要針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產區開展肥料、農藥、農膜和秸稈等污染物的調查。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1)肥料:包括化肥、有機肥兩大類。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有機肥包括商品有機肥、人畜糞便、土雜肥、廄肥、沼肥等。調查內容包括肥料名稱、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2)農藥:包括殺蟲劑、除草劑、殺菌劑等。主要調查: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農藥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3)農膜:本次普查主要針對地膜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地膜厚度、覆蓋面積、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稈:調查內容包括產生量、直接還田量、露天焚燒量、隨意丟棄量、飼料利用量、燃燒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染源,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開展調查。普查內容主要包括:畜禽種類、養殖組織模式、存欄量、出欄量、飼養階段、畜禽體重、采食量、精粗飼料主要成份含量,糞便和污水產生量、清糞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處理能力、運行時間和運行狀況。
3水產養殖業污染源,主要普查魚、蝦、貝、蟹等在規模養殖條件下餌料、魚藥、肥料等污染物的產生情況。普查內容主要包括:養殖種類、養殖方式、養殖模式、養殖產量、養殖面積、餌料、肥料、魚藥的生產廠家、品牌、劑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時期、養殖排水情況。
(三)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醫院基本情況,能源消耗、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污染治理、醫療廢物的處置等情況;醫用輻射設備使用情況。
3以城市市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和以縣(市)、賈汪區為單位的農機排氣污染情況等。
4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污水處理廠基本情況,包括污水處理工藝、運行情況、污染物的處理量等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污泥的產生和處置利用情況等。
2垃圾處理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基本情況,包括處理處置工藝、運行情況、處理量等,以及廢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滲濾液、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五、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一)廢水
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廢氣
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三)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四)脫硫設施
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五)核與輻射
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農業源
1種植業。地表徑流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難降解的農藥;地下淋溶包括總氮、硝態氮、銨態氮、農藥;地膜殘留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水包括化學需氧量、銨態氮、總磷、總氮、銅、鋅、pH等;固體廢物包括含水率、總磷、總氮、銅、鋅等。
3水產養殖業。養殖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銨態氮、硝態氮、銅、鋅等。
六、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市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源。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市農業源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
3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準備階段(*3-*3)
(1)成立機構(*5-*8)
市、各縣(市、區)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查機構”),抽調專職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實經費(*5-*3)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經費,納入預算,按時撥付。
(3)技術準備(*6-*3)
*年11月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確定普查技術路線、制定各類普查對象的普查實施細則。
*年3月-*年3月按照國家、省普查機構要求開展污染源監測,污染源單位建立、整理排污臺帳和原始記錄。
(4)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聘用(*1-*3)
各級普查機構從環境管理、科研、監察、監測等部門及行業、企業環保人員中抽調有一定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人員任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與審核普查員的工作;普查員可從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環保協管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具有一定學歷的社會人員中招聘,經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信息網絡和分片包干責任制。
(5)培訓及考察(*9-*3)市、各縣(市、區)通過分級培訓,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組織普查骨干考察國家普查試點單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點和難點。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準備工作(*8-*3)
各縣(市)、區、各普查組清查企業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對象,9月開展模擬普查試點;普查對象要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7)宣傳動員(*6-*3)
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建立定期簡報制度,及時向普查領導小組和相關普查單位通報普查進展情況。宣傳工作要貫徹普查工作的始終,包括全面普查和總結階段。
2全面普查階段(*2-*12)
(1)填報階段(*2-*5)
*年2月至4月,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采取分組、分區域、分行業、分類型、分片包干的方法,對排污企業和普查對象實施現場調查,4月完成入戶調查。
*年2月至5月,縣(市)、區普查機構審核、填報普查表和進行數據錄入,5月上旬各縣(市)、區要完成轄區普查數據匯總和上報工作。在普查實施全過程中,市普查機構將組織對各縣(市)、區普查質量進行檢查、審核、監控和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地區要重新進行普查。*年5月31日前,各縣(市)、區完成數據錄入并將原始數據報送市普查工作辦公室,經市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
(2)匯總階段(*5-*6)
*年6月底前,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審核和匯總,報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配合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市污染源普查數據進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
(3)報告編制階段(*7-*12)
縣(市)、區普查辦公室對匯總數據進行校核、加工、分析,最終由市普查辦公室形成總體報告。
3總結階段(20091-20097)
(1)市、各縣(市、區)普查機構對污染源數據進一步校核、匯總,建立和完善市、各縣(市、區)污染源數據庫,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普查結果,開發利用普查成果。
(2)各縣(市)、區普查機構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和評比,召開污染源普查總結表彰大會。
七、普查組織實施
(一)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
(二)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統計局、農業局、農業機械局、林牧漁業局、*局、工商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下設綜合組、技術組、宣傳組、后勤組,負責普查工作的具體計劃、組織、實施、協調、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經市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貫徹落實全國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規,根據國家、省的總體方案,組織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關的實施細則及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負責污染源普查經費的落實、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對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質量控制和驗收。
5建立污染源檔案,負責相關軟件的運用和數據庫的建設,組織普查成果的開發應用。
6向市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污染源普查報告,根據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由*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市環保局牽頭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和各階段的工作方案,落實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分工,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及支持地方環保部門組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市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籌辦新聞會,組織協調有關宣傳活動。
市發展改革、經貿、商貿等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部門負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市市政、城管等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市農業、林牧漁業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市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的普查。市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市農機部門負責農機排氣污染的普查、監測及排污系數、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驗證,負責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市衛生部門配合做好醫院污染物的普查。*軍分區后勤部負責按全市的統一要求組織協調在徐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各縣(市)、區普查機構牽頭會同縣(市)、區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動員,按照屬地管理組織開展本區范圍內的工業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農業源的入戶調查、數據錄入和校核。
(四)培訓
市級負責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的培訓;縣(市)、區分級負責其余普查人員的培訓。通過分級培訓,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市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確定普查工作評價的標準,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六)宣傳動員
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要求,通過各種渠道和載體,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各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要組織召開污染源普查動員大會,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八、普查經費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各縣(市、區)財政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市級財政普查經費主要用于:市普查機構設置及開辦;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訂總體方案、編制各項普查及實施方案;培訓縣(市)、區普查骨干、數據錄入人員;開展宣傳;全市重點污染源普查;普查數據匯總、分析和數據庫建設;污染源監測;普查檢查驗收、考核、總結、表彰;普查分析報告的編制和成果的開發應用。
縣(市)、區級財政普查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機構設置及開辦;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普查員的培訓;普查組織動員和宣傳;入戶調查及數據錄入;數據審核、檢查驗收、總結;普查分析報告的編制。
市、縣兩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九、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完成“*”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