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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發〔20*〕3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9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嘉政發〔20*〕5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平政發〔20*〕158號)精神,指導開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規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二)建立全市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
(四)提高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
(五)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20*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我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含第三產業)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為提高普查效率,節約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現行環境統計基礎,將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兩部分,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的范圍是:(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這類企業數量多,且大部分規模小、污染物排放總量少、企業填報能力差。對這類污染源進行簡要調查。
2.農業源
普查對象包括第一產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污染源普查主要針對糧食作物(包括谷物、薯類和豆類)、經濟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煙草、中藥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葉菜類、瓜果類、茄果類、根菜類、豆類、花菜類)的主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污染源普查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等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展開調查。
漁業污染源普查以池塘養殖、網箱養殖、圍欄養殖、淺海養殖、灘涂養殖、工廠(場)化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魚、蝦、貝、蟹規模化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染開展調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狀況。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和其它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鎮、街道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尾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棄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含使用放射源的醫療機構)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市指導、各鎮(街道)調查與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規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2.對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市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市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1.前期準備階段(20*.9-20*.12):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定普查方案和清查工作計劃,確定清查企業名單,構建數據庫;完善各項技術規范;組建普查員隊伍并完成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1-20*.12):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清查核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完成全市數據審核和對各鎮(街道)普查工作的驗收等。20*年4月1日前,各鎮(街道)完成普查數據采集工作。20*年6月1日前,各鎮(街道)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本調查區內的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校驗和匯總。
3.總結階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編制普查工作、技術報告。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政府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根據國家、省和*市對普查組織機構設置的要求,成立由市長盛全生任組長,副市長胡志梁任常務副組長,市府辦戴建忠、環保局蔡哲斌、統計局蔡國平、農經局楊曉東任副組長,宣傳部、環保局、農經局等13個部門組成的*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保局(辦公地點在市政府會議中心四樓),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經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
4.對各鎮(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普查領導小組的決定普查結果。
市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落實分管領導及具體工作人員。各鎮、街道相應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工作辦公室,同時各村、居委會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組。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
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關技術規范,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普查。
宣傳部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報道和宣傳,應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新聞網站等媒體,進行污染源普查的社會宣傳和動員。
統計局指導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參與全市污染源普查總體方案及有關具體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資料的提供和有關資料的銜接工作,參與普查相關數據的核定和普查結果的分析、資料開發工作。
發改局和經貿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同時發改局參與普查相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數據的核定,參與審核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普要指標的全市總量數據,配合做好工業集中區、服務業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負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局負責審核普查經費預算,籌措普查資金,做好專項資金的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
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放射性伴生礦基本信息,配合環保局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規劃建設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
農經局牽頭負責農業(含漁業)源的普查。
衛生局配合做好醫療衛生系統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局負責提供普查所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基本登記信息。
供電局負責配合做好熱電企業的污染源普查。
監察局負責整個普查工作的監督。
乍浦鎮由*港區牽頭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鎮(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內基層單位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四)普查培訓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辦公室負責對各鎮(街道)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培訓,做到所有從事普查工作的人員都經過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同時根據普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及時開展專題培訓。
(五)質量保證
1.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規定和省、*市普查工作評價標準,開展全市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2.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3.根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需要,應聘請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參與普查工作,依托專家對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術規定進行評審和論證,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技術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4.*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鎮(街道)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5.設立普查工作簡報、考核制度,用于加強普查經驗的交流,及時掌握各鎮(街道)普查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等;通過考核確保普查工作高質量、高標準、按時完成。
(六)宣傳動員
宣傳部統一負責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浙江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的通知》(浙環發〔20*〕54號)的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經費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以及數據庫建立,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各鎮、街道污染源普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與其完成“c”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