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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市《關于加強我市流動人口專職協管隊伍違反的若干意見》(溫委辦[20*]33號),*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按照“黨政領導、綜治牽頭、公安為主導、鄉鎮為主體、村居(社區)為基礎、計生配合、部門協調”的指導思想,成立*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委員會,由*鎮鎮長林樂海為主任,錢宗、陳新樂、林金存為副主任,包耀宇、倪咸烈、黃存群為成員,委員會下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辦公地點設在鎮計生服務站,實施派出所、綜治辦、計生辦合署辦公,站長由派出所長林金存擔任,倪咸烈、黃存群擔任副站長,成員由包耀宇、薛可新、林燕珠、陳松余組成。各村相應成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室,確定專人負責。
二、工作目標
1、根據全鎮上一年度流動人口登記數按800∶1的比例配齊、配強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隊伍,我鎮共聘用12名專職協管員。
2、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制,由片區民警隊,12名專職協管員分三組開展工作。逐步形成流動人口、出租房治安、計生、消防、勞動等一體化長效管理機制。
3、全面提升我鎮流動人口管理成效,進一步提高各類信息質量,實現出租房登記備案率達95%以上,流動人口婚育證持證率達90%以上,驗證度達95%以上,計劃生育對象登記率達90%以上,計生服務率達80%以上。
4、進一步增強對流動人口中治安管理重點對象的管控能力,實現治安管理重點對象的列管率達到流動人口登記在冊數的1%以上,被打擊處理流動人口的案前管控率達15%以上,有效提升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為現實斗爭服務的水平。
三、配備村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管員條件及程序
(一)招聘條件
1、具有本鎮常住戶籍人員,個別暫住3年以上、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方面確有經驗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外來流動人員也可作為特例予以聘用。
2、一般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年齡在18周歲至50周歲。
3、原從事計生、流口工作人員學歷又適當放寬。
4、政治可靠,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熱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5、向社會公開招聘,盡可能在各村居的計生員、治安積極分子、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原協管員和下崗工人等社會力量中聘用。
(二)招聘錄用程序
符合招聘條件的,由村居推薦或本人自薦,經社區民警、鄉鎮計生辦審核合格后,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提名并由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批準。專職協管員經上崗培訓合格后,由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聘用合同,頒發上崗證,實行持證上崗。聘用人員一律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聘用期為三年,續聘須辦理續聘手續。各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要建立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個人檔案,實行隊員進出審批制度。
四、流動人員服務管理員的報酬及待遇
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和績效考核報酬,其工資報酬由市統一劃撥鎮里,再由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按實際管理基數以按勞分配原則,給予發放月工資。
五、考核方法及工作具體目標
(一)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工作要達到以下具體目標:
1、外來人口登記率達90%以上;出租房登記備案率、治安計生責任書簽訂均要達95%以上;出租房“人戶一致率”達70%以上;
2、出租房屋暫住人員入住后7天以上的暫住登記率達95%,離開后30日內,注銷率達95%(數據以暫住人口信息系統的信息為準);
3、對出租房做到“四知”,即知出租房屋地址、出租人基本情況、租住人人數情況、租住人員基本情況;
4、計生工作目標:流動人口婚育證持證率達90%以上,驗證率達95%以上,計劃生育對象登記率達90%以上,計生服務率達80%以上。
(二)為保證實現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目標,堅持對出租房屋的經濟性上門走訪,上門走訪必須與出租人或租住人員見面。具體要求如下:
1、每天走訪出租房屋不得少于20家;每月對出租房屋及暫住證查驗一次;對重點出租房屋(高危人群)每半月檢查一次;
2、對走訪獲取的有關情況要做好詳細記錄,每星期接受社區民警的檢查。
(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對村級專職協管員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每月考核一次,考核以實地抽查成績與日常業績相結合。
六、解聘辭退
(一)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予以辭退:
1、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2、對抗上級命令、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3、弄虛作假,知情不報,欺騙領導;
4、泄露與工作有關的秘密;
5、在工作中態度粗暴蠻橫、打人罵人;
(二)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予以解聘:
1、工作能力和身體狀況不能勝任現職的;
2、不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嚴重不到位,專職協管員年度內連續兩次抽查,流動人口登記率在80%以下;或出租房備案率、治安責任書簽訂均在85%以上;或出租房人戶一致率均在60%以下的;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持證率在80%以下;
3、考核連續兩次排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末位的;
4、連續無故曠工達3天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4天的;
5、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