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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把握形勢、掌握主動、突出重點、集中整治,堅持一手強化質量監管,一手強化宣傳培訓工作,監督與指導并重。增強全程監管能力,切實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全面提升我縣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水平。
二、行動目的和責任分工
以本縣內水產養殖、種苗生產、海捕蝦保鮮等為重點環節,以水產養殖業規范用藥、海捕蝦保鮮劑規范使用為主要內容,采取宣傳、培訓、整改、查處相結合的手段,通過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暨“執法年”活動,構建水產品質量安全長效機制,推進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全面提高我縣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本次專項整治暨執法年活動由縣水產站和漁政管理站具體負責,縣水產站負責水產養殖環節整治和組織水產品質量抽檢;縣漁政管理站負責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三、主要內容
(一)以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標準化示范養殖基地、工廠化養殖場、規模化水產養殖企業、水產育苗單位和獲得“浙江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信得過”稱號的中小養殖生產者為重點對象,組織開展規范用藥專項整治和水產苗種生產專項整治。
(二)開展中華鱉、南美白對蝦、淡水魚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摸查,制定防范措施,增強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三)嚴肅查處使用禁用獸藥、原料藥、人用藥和濫用保鮮劑等違規行為,引導、督促初級水產品生產者規范操作。
(四)檢查水產種苗生產許可管理,規范水產種苗生產經營活動。
四、整治任務
(一)排查隱患、完善機制。以本地主導養殖品種、質量安全隱患較大的養殖模式和對象及已獲證無公害水產品為重點,對其在養殖、育苗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或苗頭性問題進行摸查,對風險可能暴發的程度,危害情況以及對產業、市場、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深入分析,提出預警和處置意見。根據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產養殖中水質管理、飼料使用、防病用藥等指導和服務責任機制,使用違禁投入品或藥殘超標案件的立案查處機制,問題水產品的追回、產品封存、銷毀工作機制。推行水產品生產檔案制度、例行檢測制度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
(二)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加強對基層協會和漁民合作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培訓,講授健康養殖模式、主要投入品的鑒別與選購、水質管理與病害防治技術等,大力推廣健康養殖技術,普及科學用藥知識,加大宣傳水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和標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組織的自律作用,規范廣大養殖戶的用藥行為。
(三)組織開展水產苗種場普查清理。根據水產苗種生產情況,對本縣的水產苗種場開展全面普查,并按上級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填報情況。對具備苗種生產條件、符合許可證載明規定的,逐一進行登記;對不具備苗種生產條件或與許可證載明規定不符的,按《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查處、清理。嚴格許可制度,嚴厲打擊無證生產、違規生產行為。
(四)加強現場檢查。深入推進水產養殖、海洋捕撈生產環節和種苗生產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綜合督查行動,通過監督檢查、指導整改、執法查處,進一步強化生產過程的監管;對溫室龜鱉養殖和近年來出現問題較多的重點區域、重點對象開展拉網式檢查。檢查內容:重點檢查養殖和種苗生產企業內部監管機制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以“三項記錄”為主的養殖日志執行情況;漁藥、漁飼料倉庫及飼料加工場所貯存、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綠、硝基呋喃、己烯雌酚、頭孢拉定粉劑、土霉素粉劑和五氯酚鈉等禁用獸藥、原料藥、人用藥等違禁藥物、違禁添加劑情況;捕蝦船是否按規定規范使用保鮮劑,是否貯存、使用禁止使用的非實用化學物質;苗種生產企業是否按苗種生產許可證批準范圍從事水產苗種生產;要檢查漁藥使用規則等宣傳資料是否發放到位,養殖戶是否了解。對記錄不完整、不規范者要限期整改并跟蹤落實。同時要檢查養殖日志印發情況,各鄉鎮漁技員要結對指導散、小養殖戶執行“三項記錄”制度。
(五)加強藥殘抽檢。結合本縣所養品種、用藥狀況,加大抽檢力度,擴大抽檢范圍,特別是在用藥高峰期,對本縣境內的水產養殖場(戶)、水產育苗場開展藥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督抽查,逐步實施根據養殖單位(戶)名錄隨機抽樣制度,對重點監控區域、養殖方式和出口養殖基地要增加抽樣,科學合理布點,確保抽檢工作的客觀合理;嚴格執行四方五人到場簽名制度,確保抽檢程序規范。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生產者作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現場檢查和藥殘抽檢中查出的違規者,根據違法性質、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銷售產品、責令整改、產品無害化處理或監督銷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措施,對于各種案件的處理,切實做到禁用藥物來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過,超標產品未處理的不放過,對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并實行重點監控,限期整改,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集中培訓。二是建立健全針對監管部門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個別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帶來嚴重后果的,以及專項整治實施不力、存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時間安排
(一)部署準備階段(2009年3月10日~3月底)。
1、成立“*縣水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工作協調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水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執法年活動的有關工作,統一部署有關重大行動。
2、根據省局總體安排,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制定本地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詳細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
3、組織開展對行政管理、漁業執法等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的綜合監管能力。
4、充分開展多種形式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等宣傳,努力使廣大漁業生產者樹立起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
5、對本縣的水產苗種場進行普查。
(二)整治督查階段(2009年3月底~10月底)。
1、圍繞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開展拉網式排查,對水產苗種場進行登記清理,對養殖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或苗頭性問題進行分析評估,對問題產品實施限期整治和依法查處。
2、組織對各鎮(區)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各地在本次專項整治中的組織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工作質量與規范情況等。
(三)總結提高階段(2009年11月1日~11月15日)。
開展對本次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行動進行補漏和總結。認真總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下一階段工作意見,并于11月5日前將書面總結材料報市漁業主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