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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它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歷史的見證。我縣歷史悠久,蘊藏有類別豐富、數量繁多、內涵豐富、風格淳樸、特色鮮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更好地推進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浙江省文化廳、紹興市文廣局的統一部署,我縣決定在民間藝術資源普查的基礎上,于20*年3月至6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全面、系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是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要按照文化部《關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過認真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流布地域、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抓緊認定和搶救一批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特別是處于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逐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推動和諧文化發展。
(二)工作目標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機制、規范管理,整體保護、傳承發展。
二、普查范圍
凡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屬普查范圍。民間文學、傳統醫藥、民間手工技藝、民俗、各地方言等門類在上次民族民間藝術普查中未作具體要求,應作為此次普查的重點。在以前民族民間藝術普查中已經普查的項目,必須按下發的新表格重新填寫登記,并補齊所缺的錄音、攝影或錄像資料。
(一)民族語言(包括方言)。
(二)民間文學(口頭文學),如神話、傳說、故事、歌謠、史詩、長詩、諺語、謎語等(在《*縣民間文學集成》基礎上查漏補缺)。
(三)民間音樂,如民間歌曲、器樂曲、舞蹈音樂、戲曲音樂、曲藝音樂、部分民間祭祀儀式音樂等(在20*年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基礎上查漏補缺)。
(四)民間舞蹈,如生活習俗舞蹈、歲時節令習俗舞蹈、人生禮儀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產習俗舞蹈等。
(五)戲曲,如曲牌體制的戲曲劇種、板腔體制的戲曲劇種、曲牌板腔綜合體制的戲曲劇種、少數民族的戲曲劇種、民間小戲劇種、儺及祭祀儀式性的戲曲劇種、傀儡戲曲劇種等(在20*年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基礎上查漏補缺)。
(六)曲藝,如說書(徒口講說、說唱相間、韻誦表演)、唱曲(板腔體、曲牌體、板牌混合體)、諧謔(相聲類、快板類、諧戲類)等。
(七)民間雜技,如雜技、魔術、馬戲、喬裝戲、滑稽等。
(八)民間美術,如繪畫、雕塑、工藝、建筑等。
(九)民間手工技藝,如工具和機械制作、農畜產品加工、燒造、織染縫紉、金屬工藝、編織扎制、髹漆、造紙、印刷和裝幀等。
(十)生產商貿習俗,包括農業生產、林業生產、漁業生產、畜牧業生產、商貿等習俗。
(十一)消費習俗,包括服飾習俗、飲食習俗與禁忌、居住習俗與信仰、交通習俗。
(十二)人生禮儀,包括妊娠習俗、分娩習俗、誕生和命名習俗、滿月禮、百日禮和周歲禮、成年禮、婚禮、離婚習俗、壽誕禮、葬禮習俗禁忌等。
(十三)歲時節令,包括節氣與習俗、傳統節日習俗等。
(十四)民間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廟會、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業信仰、精靈信仰等。
(十五)民間知識、包括醫藥衛生、物候天象、災害、數理、測量、記事、建筑等知識。
(十六)游藝、傳統體育與競技,包括民間游戲、雜耍(藝)、競技等。
(十七)傳統醫藥,包括養生、診法、療法、針灸、方劑、藥物等。
(十八)其他,如傳統行會、香會等民間組織、村規鄉約等。
三、普查原則
(一)全面性
調查地區要兼顧城鎮和鄉村,調查對象要兼顧不同的人群,調查地區所蘊藏和傳承的各種傳統民間文化載體,均需注意調查。要按照傳統民間文化本來的生存狀況,進行調查和采錄,不能在調查之前就先設定框框,主觀、先驗地舍棄某些方面。
(二)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要力求抓住民間文化現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類型、民俗現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選出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代表項目,重點深入調查。
(三)真實性
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和原貌,真實地、不加修飾地、不加歪曲地記錄,確保普查內容和成果真實可靠,杜絕提供虛假材料。
四、普查方法
(一)制訂普查計劃和普查提綱
普查計劃是開展普查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各鎮鄉(街道)要結合實際,認真制訂普查計劃,明確普查的目標、具體任務、普點、人員配備、工作步驟、調查方法、階段成果等。在普查計劃的基礎上,根據普查任務制定普查提綱,供普查者具體調查時參考。
(二)選擇人員和開展培訓
各鎮鄉(街道)要以鎮鄉(街道)文化站人員和民間老藝人為基礎,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涵蓋面廣的特性,在相關部門和社會上挑選一批熱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業務專長的人員,組成普查工作班子,主要從事全面調查、摸線索階段及協助縣文化館普查人員開展重點普查工作。
要對普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切實貫徹落實普查文件和有關要求,并根據普查任務和個人專長,對參加普查的人員作出合理的分工。
(三)進行田野實地調查
在普點項目確定后,必須進行實地調查,到現場深入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容,完整采錄講述者、傳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藝、技能和相關歷史情況、人文背景、相關數據,做到資料來源清楚,內容真實、數據可靠。
(四)采取不同調查方式
各鎮鄉(街道)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時,要重點走訪,抽樣調查,召開小型調查會,充分重視和發揮當地熱心人的作用。要注重調查資源較為豐厚的鄉鎮、村落;注重選擇那些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較多、較有才華和獨創性的人進行面對面采訪、問答、表演、展示,如故事、歌手、民間藝人等;要抓住當地民俗節慶(如節令、廟會等),不失時機地進行現場采訪。
(五)用多種手段采錄
調查采訪者要以筆錄、攝像、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和技術記錄民間傳承人和相關人員的講述和表演等。要注意搜尋民間傳抄的唱本、歌本、長詩、寶卷(宣卷)、經書、圖畫冊等手抄本,以及各種文獻資料和相關實物。
五、工作步驟
(一)普查準備階段(20*年3月初至3月20日)
1、印發《*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操作手冊》,召開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會議,舉辦全縣普查業務培訓班。
2、成立縣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落實普查經費。各鎮鄉(街道)建立相應的機構,制訂方案。
(二)實施普查階段(20*年3月21日至5月31日)
各鎮鄉(街道)根據縣普查辦規定的普查項目進行田野調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普查任務。
1、摸底線索
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會議后,各鎮鄉(街道)應深入各村調查普查線索,填寫《*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線索表》,經鎮鄉(街道)普查工作機構梳理后,確定重點的、完整的、有代表性的調查項目及線索不少于20個。
2、梳理線索
縣普查辦對鎮鄉(街道)提供的線索進行梳理和分析,找出具有代表性、有地域特征,并具有一定獨特性的項目供重點普查用。
(三)整理匯總階段(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縣普查辦根據各鎮鄉(街道)上報資料進行驗收、整理、匯總,建立普查電子檔案,向縣普查辦上交普查成果。
2、縣普查辦匯集普查工作成果,整理匯編并上報普查目錄清單和登記表、錄音錄像相關資料,認真撰寫調查報告,做好普查工作總結,迎接市級驗收。
(四)后續保護階段(20*年7月至2010年)
縣普查辦在抓緊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查漏補缺”的基礎上,及時進行成果編纂和后續保護、利用工作。
1、進一步充實完善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公布我縣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2、進一步挖掘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亮點,對那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瀕臨失傳的、具有較好開發利用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要重點做好整理、申報工作,爭取列入更高一級保護名錄。
3、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編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集成》。
4、開展多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向全縣人民宣傳,展示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成果。
六、幾點要求
(一)各鎮鄉(街道)要充分認識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建立普查工作機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普查工作,要重視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意義和相關知識的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廣泛發動群眾提供普查線索,參與普查工作。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實性為指導原則。注重視覺和聽覺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視圖、實物),要求如實反映原貌,不走樣,盡量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保存檔案資料。對有一些雖不宜公開,但仍然具有研究價值的,也應進行收集整理。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搶救優先”的意識,對于高齡和病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人,要優先安排調查采訪和搶救搜集,以免“人亡藝絕”。
(四)縣文廣局負責這次普查的牽頭和組織工作,縣財政局要在普查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縣新聞信息傳播中心、檔案局、發改局、教體局、廣電總臺、文聯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履行部門職能,大力支持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五)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