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論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題和生命線,建立和完善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完成這一重大目標,起著價值定位和導航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司法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司法改革能否達到預期目標,直接關系到改革開放政策能否深入推進,關系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否實現。本文擬對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關問題進行探索。
一、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關系
構建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是一個深刻的司法改革過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確立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價值導向至關重要,決定我國司法改革的前途和命運。
(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機統一——司法改革的基本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疇。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是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標,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是司法機關存在的理由,也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和保障。
司法公正是一個具有時代特征的情景概念,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國度、地區,司法公正的內涵不盡一致,各種法學流派之所以形成,與司法公正概念的理解有密切關系。我國是一個不發達國家,但又被拋進了現代化的整體環境之中或世界之流中。因此,司法公正的概念要先后完成兩個步驟:司法公正的近代化和司法公正的現代化。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義上的裁判機能觀,現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裁判機能觀。代近意義上的機能觀強調審判只是邏輯工具,其目的在于實現實體正義,所以惡法亦法,審判只是邏輯的結果,弘揚法律至上。表現在訴訟目的上面,就是要實現法律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近代意義上的裁判觀發展到現代,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裁判機能觀:裁判機關不僅以實體法的內容為行使審判權的目的,還以形成正義的社會秩序為追求,以形成適合現實發展的社會政策為目標,以改善實體法律體系合法的秩序為自己的使命,強調司法能動主義,強調惡法非法,強調司法越優論。在這樣的司法機關下面,程序模式、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對司法的評價機制都發生了相當的變化,或者說是根本性的變化。對現階段的我國來說,我們正處于近代時期,又處于現代時期,是近現代交會時期,我們正處于一種轉型的社會,處于一種信息化和全球化、國際化的社會。因此,我國既有近代意義的裁判機能觀的殘余影響,又要面臨現代意義上的裁判機能觀的深刻影響。我們要實現司法公正比發達國家的司法公正任務更艱巨,所要超越的層次更多。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遲來的正義等于不正義。司法效率是指解決糾紛所投入的成本與產出之比,成本低,則效率高;成本高,則效率低。一個法官、一個合議庭在單位時間內能生產出多少合格的司法產品?這就是司法效率所要回答的問題。因此,在單位時間內所產生的正義裁判,這種從數量上所進行的考察就是效率的指標。司法效率不是一種外在的司法公正的概念,而是司法公正的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之下所要追求的一個目標,是司法公正前提下的一個遞進式目標,而不是凌駕于司法公正之上的一個目標。司法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目標,司法效率是第二位的目標。現在有的法院提出“普通程序出精品,簡易程序出效率”的口號,這種提法本身就違反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在司法領域,公正是生命力的永恒所在。
司法公正是一個含義極其豐富的概念,我國的司法改革就是實現這樣一個含義極其豐富的司法公正,這就為我國司法改革帶來了諸多特殊性和困難。我國的司法改革還要在更高層次上進行,面臨著更加復雜的任務,我們要從多個方面和視角展開司法改革的路徑,我們面臨司法近代化和司法現代化的雙重變革使命。司法改革目標的多層次性,需要在其保障手段上體現出來。為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這一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的司法改革必須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價值導向,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分步實施,穩步推進,有序進行。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的價值導向作用
任何制度、機制的建構必須要以理念作價值支撐。理念是指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類型。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種理性的基本觀念,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律價值的解讀而形成的認知模式。法治理念是推動法治進步的一種內在的隱性的但又非常巨大的力量,社會主義法治能否實現的關鍵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構建,而是依賴于人們的良好的習慣和逐步養成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構建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的價值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依法治國的理念為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背景。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強調的是法治的理念,其核心就是確立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這是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的根本價值取向,只有符合依法治國的價值理念的司法改革,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才有依歸,這樣的機制才有良好的法治背景,才有無窮的生命力。
第二、司法為民的理念能為司法改革提供正確的價值導向。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對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司法工作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證。司法為民就是要按照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在各項司法工作中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尊重和保護人權,清正廉潔,甘當公仆。這是建構公正司法長效機制的本質要求,只有堅持以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為導向,司法改革才不會偏離正確的方向。
第三,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是評價司法改革的客觀現實標準。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任務,也是新時期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義的內涵是具體的歷史的統一,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法律保護,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等內容,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是評價和衡量一切制度和措施好壞良惡的根本標準。深化司法改革,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只有以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為導向,全面審視司法公正的時代內涵,才能確立客觀科學的價值標準,這樣的司法公正才能被社會認同,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度才能真正樹立。
二、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的觀念障礙及轉變途徑
理念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理念也是一個深層次的價值導向,是一種巨大的精神力量,其重要性是無以倫比的。目前,我國處于比任何國家更復雜的情況,在還沒有完全實現近代化的條件下就要面臨現代化的挑戰,甚至是后現代化的挑戰。新舊觀念處于激烈碰撞、磨合的階段,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還存在許多觀念、理念的障礙。因此在現階段,我們提倡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弘揚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最緊迫的任務,就是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徹底拋棄兩種觀念,確保我國的司法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不走或少走彎路。
第一、拋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或司法工具主義觀念。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審判理案件往往不以法律為準繩,而追求所謂法律外的效果。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法院往往忘記法律規定,而是按照政策來審判,當法律與政策發生碰撞時,法律要讓位于政策,把法律當成推行政策的工具。我們知道,政策與法律相比,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可變性,而法律是可預見的、穩定的。如果審判完全以政策為依據,這種司法就會淪為政治的附庸。司法的獨立性就難以體現出來,所謂依法治國就是一句空話。在司法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東西。我們不是不要政策,政策是間接的,它必須通過法律而對司法產生作用。法院只服從法律,馬克思說過,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我國“五四憲法”也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只服從法律。我國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否定了法外因素對司法過程和司法結果的滲入。
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只服從兩樣東西:一是事實,二是法律。對于法律可以作出適當自由的解釋,但如果完全離開法律進行司法,則會淪為司法的專制主義,司法的專制主義是對司法法治主義的根本否定。在法官的法律核心信念中,法官有責任維護法律,而不是根據與法律不一致的個人觀點來判決,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應該與社會主義法治以及該理念所要求的一切相協調。[1]我們要實現司法公正,最為基礎的一步是樹立法律的權威和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就毫無權威可言。如果法官作出裁判可以不以法律為依據,可以引用法律外的依據為裁判的理由,則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
因此,我們現在要在司法領域樹立起一個重要的理念:惟法律是從,依法律辦事,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則為依據作出具體個案的裁判,消除違背司法規律的一些行為。現在的破產,債權人說了不算,債務人說了也不算,只有行政機關說了才算,破產還要領取指標。這實際上否定了破產法的作用,否定了司法機關的作用。司法工具主義或法律虛無主義是司法改革的第一個絆腳石,是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最大的觀念障礙,必須徹底清除。
第二、拋棄實體本位主義。這種觀念的結果是程序虛無主義。實體本位主義比法律虛無主義要進步,但與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仍有較大距離。實體本位主義打出的旗號是法律的客觀真實,要求司法機關追求裁判結果的正確。表面上看,實體本位主義似乎還不錯,但揭開這種觀念的面紗,就容易發現,實體本位主義容易導致一系列與現代司法理念特別是與社會主法治理念相背的后果。實體本位主義往往導致法院職權的無限膨脹,從而使司法領域人治主義橫行;它會導致法外執法,使司法最終脫離法律;它會導致行政職權與司法相互滲透,導致程序主體的虛無化,使程序主體在程序中淪為客體的地位,難以體現主體性;而且還容易導致司法的不穩定性和司法裁判的不易執行,司法的結果難以受到程序的監控。
實體本位主義實質上是程序虛無主義,程序虛無主義實質上就是干涉司法提供的機會,為干涉司法提供機會實質上就是對司法權的否定。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有可能將他們所認為的“結果正義”或“正義的答案”強加在人民法院頭上,要求法院遵照執行,或者要求法院改變生效判決。如果司法結果缺乏應有的穩定性,朝令夕改,那就缺乏可信賴性,那就沒有任何公正可言,社會正義也就蕩然無存。
三、對新形勢下建構司法公正長效機制的幾點思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建構長效機制加以保障。新形勢下如何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價值導向,深化司法改革,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這是一個新的重大課題,需要深入探討。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著力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價值導向,深化有利于司法公正長效機制形成的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理念是深層次的價值導向。深化司法改革,建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必須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價值導向,堅持司法法治主義和程序主義,實現自主司法和程序自治。但這樣一種司法觀念或司法模式,還需要有一個健全的的司法體制加以保障。缺乏這種體制上的保障,所謂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體制保障在西方國家又稱之為“背景保障”,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是在背景保障下體現出來的,它不可以脫離具體的司法背景。體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基礎。沒有司法的獨立,很難做到司法公正;沒有司法的獨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成為一句口號。司法獨立的體制保障其要求有三:
第一、實現司法權獨立。司法權是國家權力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權力的分化以及相互之間的制衡,是國家和社會進步的表征。司法權從國家權力體系中剝離出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制約性,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司法權獨立要達到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司法權與其它國家權力之間的界限是清晰的、明確的,它們之間不存在含糊、交叉的關系;二是司法權能夠對其它國家權力產生足夠的制約,它不能派生于其它國家權力,同時對其它國家權力具有制衡性。
第二、實現法院的真正獨立。法院獨立是指法院機構的獨立,法院獨立就是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構、司法權的載體能真正獨立于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獨立。[2]尤其是在人財物的保障方面,法院不能受制于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超越,由國家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司法法權的地方化、分割化,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實現法官獨立,即法院內部的獨立。司法獨立原則不僅要求司法機關對外保持獨立,避免遭受國家其他權力的侵犯,而且要求在法院內部保持獨立,即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當由審理該案的法官和合議庭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行政工作人員的干涉。內部獨立是司法權獨立和法院外部獨立的具體體現和歸宿,與法院外部獨立相比,是在更微觀的層面上對司法權獨立的現實體現和制度安排,并使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性得以實現和維持。
(二)以司法為民的價值取向為根本要求,建構確保當事人訴權充分實現的機制
司法的人民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方向。司法公正中一個重要含義就是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應有充分的、有效的利用權。如果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充分的利用,那就不能構成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是一種以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獲得充分尊重為內容或標準的公正,是程序為本位的司法公正。確保當事人充分的訴權,應著力從四個方面構建:
第一、確保當事人在憲法上的權利得充分的利用。從憲法上看,當事人是權利的主體,享有憲法上的人權、訴訟權利和所有其它實體權利。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是主角,當事人享有的自治權、處分權、充分的參與權等各種訴訟基本權利,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當中的尊嚴、人格要受到尊重。當事人應當地訴訟過程中能夠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司法的文明,應當能夠產生對司法的信賴感。
第二、建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審判權和訴訟權這一對矛盾概念中,訴權應處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審判權應服從于訴權,審判權來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是主人,法院的審判就是要圍繞當事人的訴訟權而行使。[3]“司法為民”就是體現這樣的意思。法官應服務于當事人,法官要走下“神壇”,為當事人服務。這就叫司法的服務化,也是法官的公仆化和司法的溫暖化、人性化。[4]
第三、確保當事人接近法院、利用法院的權利,從而保證當事人享有充公的司法救濟權。要改變法院的衙門作風,法院就是一個“超市”,當事人可以隨便進出,可以隨便選擇其所購買的司法產品。當事人的起訴權應首當其沖地得到保護,改變目前所實施的立案受理制度,當事人的起訴只要履行了法定的起訴手續,法院就應當立案而不得以訴訟成立要件缺乏為由拒絕受理案件,更不得以訴訟缺乏權力保護為理由拒絕受理案件。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通過法律援助使那些打不起官司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時要切實推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制度,要反思我國訴訟費用的合理性問題,切實降低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
(三)以改革裁判者的選擇方式為突破口,為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機制
在制度保障上,裁判者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如果裁判者不公正,即使有公正的程序也是沒有用的。選擇培育優秀的裁判者,應著力抓好五個環節:
1、完善法官的遴選機制,讓人民群眾有權參與法官選拔的機會,使法官的產生一定要經受公正的考驗;2、實行法曹一元制,即建立法官與律師的一元制與互動機制。[5]司法是經驗主義的過程,需要有一定的經驗積累。但現行我國法官的選擇機制只看法官對法律規則的掌握程度,而不看對經驗規則的掌握程度,這樣的法官,必然在事實的判斷上依賴于像鑒定人那樣的外在因素。3、建立法官的責任機制。法官的責任機制主要包括主審法官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現在有人批評錯案責任追究制,其理由是法官的言論應當受到豁免,而且裁判結果有多種可能性。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6]法官的言論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能豁免。4、建立法官事后評價機制。可以由司法部門牽頭組成質量評估體系,專門給法官評分。這種評估機構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5、建立法官的晉升機制。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對法官的配置應當是有差別的。法官應當逐級晉升,只有在基層法院達到一定年限后,經過考試合格,才可以到中級法院擔任法官;依此類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從高級法院選拔,高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從中級法院選拔。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法官與訴訟的運用相適應,與法院的功能相適應。
(四)以強化證據保障制度為著力點,從證據的構建中充分體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價值目標模式
訴訟勝敗的關鍵在證據,打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打證據。訴訟程序中始終要尋找兩樣東西:一是實體法律規范,二是案件事實。尋找這兩樣東西的程序規則是訴訟法的內容,但實體法律規范和案件事實本身不是程序法的內容。如何從證據制度的構建中形成一種充分體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價值目標模式,直接關系司法的質量和生命力。當前應著力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變證據立法的模式,實行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證據模式。我國的證據制度現在還是為法院調查證據、運用證據查清事實等而建立的,這種視角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從當事人角度去規定當事人如何取證、舉證、質證,如何要求法院公開心證,如何與法官對話。2、從舉證責任分配上,要確保當事人舉證地位的平衡。舉證責任的分配,有法定分配和裁量分配兩種途徑和形式,法官在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當堅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相統一的原則進行恰當分配,從而把形式上的平等變為實質上的平等。3、要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和法官查證的關系,確立以當事人舉證為主,法官查證為輔的原則。4、建立舉證指導制度,強化法官的闡明權。收集證據是當事人的事情,或者主要是當事人的事情,法官一般不主動干預,但法官對當事人收集證據有指導義務。在當事人收集證據遇到特殊的困難時,法官要積極進行協助,但是又不能失去中立的立場,以確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