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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章從范圍、辦法、條件、程序、組織管理等方面對公務員錄用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范,是我國公務員錄用的綱領性法規,也是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公務員錄用不僅僅是一項制度,而且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會以及思想、規范等多方面內容的一項系統工程。在公務員錄用過程中,仍然需要從法律制定、試題制定和操作實施等環節入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錄用制度。
健全錄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法治則是政治運作的有效機制。加強公務員制度的立法工作,構筑作為公務員制度的基礎法規體系,是實行公務員管理法制化,保證公務員制度高效、有序運轉的首要環節。加強公務員錄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完善公務員錄用制度的當務之急。
一要制定公務員錄用專門法規,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二要擴大公務員的選拔錄用范圍。要根據實際,進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要依照憲法,保障公民平等參加公職的權利,避免因公眾自身無法選擇也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遭受不合理的待遇。三要提高公務員錄用相關規定的法律層次,強化執法效能,以提高錄用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權威性。要按法律的程序和要求,并依照實際,制定完善國家公務員錄用系列法律規定。同時要改革相關法規中比較粗泛的規定,增強法律規章的可操作性。四要完善錄用程序相關法律。針對錄用的具體程序,如命題、考場、監考、閱卷、面試等,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錄用各環節均處于嚴格的法律法規的控制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為意志。
完善考試工作提高科學性
公務員錄用的核心價值就在于通過公開競爭,選拔優秀人才。考試是錄用科學性和公正性的體現,從這個方面說,考試的水平直接關系到錄用的質量。因此,增強考試的科學性,才能使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才能使錄用工作更加公正。
一是要提高考試的科學化程度。根據不同級別、不同職位、不同層次的公務員錄用要求,組織專門人員開展崗位分析,根據崗位特點制定出考試的內容和難度標準,從而使考試內容更加貼近崗位的要求。另外,可借鑒高考,實行志愿填報、分批錄取。通過一次考試,讓應考者有選擇的機會,防止能力素質強的考生因“扎堆”報考而喪失去其他部門工作的機會。
二是要提高筆試的標準化水平。要切實加強對筆試命題的管理,對命題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和政治審查制,達不到相應水平的人員,不得命制試題。要建立筆試試題評價機制,明確試題評價的標準、程序和方法。要建立國家級錄用考試公共科目題庫和專業科目題庫,各地區各行業錄用公務員的試題均從國家題庫中隨機抽取,實現資源共享。
三是要改革面試的方式方法。要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增加情景模擬、無領導討論等面試新方法,客觀考察應試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和年審制度,并建立面試主考負責制。要建立考官電子信息庫,面試考官從信息庫中隨機抽取,隨機編號,使面試前的“暗箱操作”難以為繼。
四是要創新考核的方法。逐步規范考核內容和考核材料登記格式,擴大考核參與范圍,準確把握被考核人的綜合情況,客觀公正地確定考核結果,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
五是要加強考試錄用專家隊伍建設,建立包括學科專家、測評專家、信息專家和具有豐富錄用實踐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在內的理論科研、命題、面試考官三方面的專家隊伍,為錄用工作的命題、科研等提供咨詢服務,保證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公正、穩定、連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