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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代表人民執掌政權,就要正確處理好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的重大問題,樹立立黨為公觀念,打牢執政為民基礎。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工人階級
執政黨的本質要求。指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工人階級執政黨性質的根本要求。首先,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性質要求執政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中國共產黨能夠奪取政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并不斷鞏固政權,歸根到底是人民支持和擁護的結果。領導干部由于職責分工,行使一部分黨和國家的權力,并非出自個人,而是來自人民的支持。忘記了這一點,就不能正確地對待和行使權力。其次,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唯物主義原理要求執政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重大貢獻,就是在對人類社會歷史進行科學梳理的基礎上,確定了人民群眾的歷史主體地位。人民群眾是推動歷史前進的根本力量。權力在運行中雖然需要領導干部代表人民去行使,但離開人民的基礎作用,權力就不能取得,也不能運轉。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尤其如此。第三,堅持共產黨的宗旨和正確處理黨與人民的關系要求執政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權力的運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具有社會性和個體性兩個鮮明的特點。行使權力的“少數人”如何確定自己的行為準則和處理同多數人的關系,成為是否具有正確權力觀的關鍵。和其他政治力量相比,共產黨在理論上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共產黨宣言》指出,共產黨人“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中國共產黨人在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作為根本任務,保持了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贏得了人民的支持,在黨最困難的時刻也能克服困難,取得勝利。只要始終如一地堅持這個準則,就能掌握好并行使好權力。
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筑牢思想基礎。首先,要努力提高領導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養。理論上堅定,政治上才能堅定。無論對黨,還是對黨的干部隊伍來說,理論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礎。加強學習,系統全面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運用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分析客觀事物,才能在急劇變化的國際形勢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經常用馬克思主義和黨性原則對照檢查自己,牢記黨的宗旨,就能經受住國際國內多種風險的考驗,始終站在時代的前列,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掌握權力、行使權力。其次,要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是否始終站在最廣大人民的立場上,是區分唯物史觀和唯心史觀的分水嶺,也是判斷馬克思主義政黨的試金石。馬克思主義政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來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始終是最緊要的。我們必須在思想上尊重群眾,在感情上貼進群眾,在行動上深入群眾,在工作上依靠群眾,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思考問題、行使權力,保持共產黨在奪取政權和建設初期那樣一種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第三,必須以人民群眾的實踐作為檢驗我們各項工作的惟一標準。把“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不僅是黨的群眾路線的集中體現,也具有深刻的政治學內涵。權力是力量的象征,也是責任的體現,領導干部行使一定的權力,不是由人民賦予某種特權,而是賦予無限的責任。由這種權力所帶來的責任,關系民族、國家的利益。從權力的效力來看,權力的合法性是以其有效性為前提的,在現代社會里,權力的效力主要不是來自少數人或暴力,而是來自多數人的認可,取決于政治體系的實際作為、政治體系為社會提供的政治產品和績效,即它的政治行為、政治績效是否滿足了社會絕大多數人的需求。按照這樣的方式思考問題,我們就能擺正自己同人民群眾的關系,誠心誠意地為人民的利益而奮斗。
健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規章制度。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共產黨堅持的根本宗旨,為克服權力的腐蝕性奠定了思想基礎。但任何領導干部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都有不可排除的個人利益,也就存在濫用權力的客觀環境。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克服濫用權力的現象,必須有制度的約束,走制度創新的路子。黨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就要圍繞干部監督機制和選人用人機制,落實干部選用的民主制度,大力推進制度創新。建立健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制度是制度創新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任何權力都是需要制約的。這既是權力正常運行并取得效力的保證,也是防止濫用權力的保證。作為黨的領導干部,站在人民群眾利益的基點上,應勇于面對和善于接受制約與監督。一是責任的制約和監督,用為人民謀利益的基本職責約束權利的行使;二是法律的制約和監督,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三是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充分發揮法律規定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諸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機制,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四是群眾的制約和監督,這是最重要的制約、監督機制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