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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蒙山龜蒙景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科級事業單位,市以上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防御和減少雷電災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作如下通知: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我縣防雷安全工作的嚴峻形勢
我縣是雷電活動和雷擊災害多發地區,年平均雷暴日數27天,最多達40天,為全市最高。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高層建筑、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設施大量增加,再加上氣候變化劇烈,雷電的頻次和強度明顯增加,雷電產生的電磁波和電火花極易觸發雷電災害事故,危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防雷裝置定期檢測,規范防雷安全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是確保防雷設施發揮有效作用、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雷擊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因此,全縣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端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防雷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當前雷電災害多發的嚴峻形勢,嚴格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防雷工作納入日常安全管理重要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防止重特大雷擊安全事故發生。
二、規范管理,嚴格落實防雷安全監管各項措施
(一)高層建筑、易燃易爆場所、煤礦、物資倉儲、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電氣裝置、計算機信息系統、學校、賓館、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其它需要防雷的一、二、三類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安裝防雷裝置。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并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設計、施工。新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應裝未裝的,要抓緊進行整改,趕在主汛期來臨之前安裝完畢,確保汛期防雷安全。
(二)凡在我縣境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獲得省以上氣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工程建設單位籌建防雷工程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施,在工程實施前應到縣氣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核準手續。禁止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和施工業務;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攬防雷裝置設計和施工業務。
(三)認真落實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報縣氣象部門審核,未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交付施工。未經審核擅自施工的,須立即停止施工,補辦防雷審核手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接受縣氣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的,住建主管部門不得發給《交付使用通知書》,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依法加強防雷設施年度檢測工作。防雷安全檢測是國家強檢項目,對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必須進行定期安全檢測。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其中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施每半年檢測一次。縣氣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對下列重點單位的防雷設施加強定期檢測和督查落實,對檢測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1、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生產、儲存場所。含石油、化工、雷管庫、炸藥庫、煙花爆竹庫、液化氣站等;
2、人口集中的公共場所。含學校、醫院、商場、網吧、體育場(館)、居民小區和各類辦公場所;
3、電子設備集中場所。利用計算機網絡辦公的計算機機房、服務大廳、教育、衛生、財政、稅務、銀行、保險、移動通訊、聯通通訊、電信等,以及其他需要進行雷電防護的相關單位;
4、電力、廣播電視及通信設備。含電力生產企業、廣播電視設備及各類通信基站等;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設施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三、預防為主,切實做好雷電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縣氣象部門要加快雷電監測預警業務體系建設,積極開展雷電天氣、雷電落區和危害等級、大氣電場等雷電監測分析和預報警報業務,加強雷電監測、短時和臨近預警預報以及雷擊森林火災預報,提高雷擊天氣的預報警報水平。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話、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供支持,為廣大人民群眾增強防雷意識、采取避險措施提供幫助。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增強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雷電災害,有關鄉鎮和單位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置災情。
四、依法行政,嚴格執行雷災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縣氣象部門要結合實際,完善規章制度、工作細則和辦事程序,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規范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要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為:一是無資質或超出資質從事防雷檢測、施工,或雖有資質但不接受氣象部門監督管理;二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未取得氣象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擅自施工;三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裝置施工過程中不接受跟蹤檢測;四是防雷裝置竣工后未取得縣氣象部門頒發的驗收合格證擅自投入使用;五是拒絕防雷安全檢測或非法實施檢測。縣氣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與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縣氣象部門報告災情,并積極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嚴禁各單位發生雷擊事故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五、各方聯動,共同抓好防雷減災安全工作
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有關單位要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公眾利益的高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相互協作的原則,積極配合縣氣象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強化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動態監管制度,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能,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安全管理工作。縣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嚴格把關,積極協助縣氣象部門落實防雷設計專項審查和竣工驗收制度,把防雷專項審查作為辦理施工圖紙審查手續的重要內容,把防雷專項驗收作為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必備要件之一,未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的建設項目,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和施工許可證;縣房管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未取得《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商品房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書;縣公安機關要加大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地)防雷設施和防雷檢測的監督檢查力度,配合縣氣象部門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場地)防雷工作;縣安監、消防等部門要把防雷安全納入安全許可范圍,加大目標管理考核力度,會同縣氣象部門每年汛期前組織開展防雷安全工作大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做好督促落實工作。縣工商和質監部門要積極協助縣氣象部門加強對進入我縣的各種防雷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加大對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管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未經檢測合格及依法備案的防雷產品和無照經營行為。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本單位、本轄區的防雷安全工作要組織自查和梳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把我縣的防雷減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