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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檢察官的作用
1、日本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
在日本,檢察官對所有的犯罪都有權進行偵查:
(1)在直接偵查案件中發揮主力作用。(2)在司法警察偵查案件中發揮指揮、協調和指導作用。
2、日本檢察官在公訴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
日本雖然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受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很大影響,這一點從其檢察官在法庭上發揮的作用可以看出來。
日本檢察官具有提起公訴和提起公訴后維持公訴的權力,只要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足以懷疑其犯了罪”,而且“能夠舉證說明犯了罪,就可以提起公訴。日本采取的是當事人主義,雖然法官是法庭的主宰者,但法官只能從起訴書中了解案件,從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中定罪量刑,因此,檢察官的作用不容忽視。檢察官會根據起訴書提示法庭應對哪些事實進行審理,對被告人是否初犯、犯罪動機等問題通過一系列證據來舉證,從而掌握主導權,求得法庭正當的裁判。在審理的最后階段,檢察官還會根據應當適用的法律,提出對被告人的“求刑”,如果認為法官的此次判決與過去同樣案件相比過輕或者被宣告無罪,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此外,即使已提起公訴,在一審判決前,認為該案件不宜再繼續審判,法庭應當認可,從而取消公訴。
3、日本檢察官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揮監督作用
日本檢察官在執行刑事案件判決中發揮監督權,法官作出的有罪判決不能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而需由檢察官簽發執行通知書,再由負責執行的刑務所長根據檢察官的指示對被告人執行具體的刑罰。檢察官在刑罰執行中還具有刑罰執行的變更和停止執行刑罰的權限。
4、日本檢察官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發揮公益作用
(二)法國、德國檢察官的作用
1、法、德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
法國和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典型國家,其檢察官在刑事偵查中發揮的作用較大。檢察機關指揮警察實施具體的偵查活動,警察必須服從。1997年,法國對其司法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原來,偵查職能由預審法官行使,這次司法改革取消了預審法官領導和指揮對現行重罪和輕罪偵查的權力,進一步確認了檢察官在刑事偵查中起主要作用,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司法警察的領導和控制。
2、法、德檢察官在公訴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1)對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行使公訴權
法國屬于采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國家,公訴是追訴一切犯罪的唯一的、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這一點與日本相同。德國,在采國家追訴主義的同時,兼采被害人追訴主義,法律規定了幾種特殊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都由檢察機關以公訴形式追究。
(2)法、德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用相對消極
在庭審調查階段,檢察官作用較弱。到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官能夠發揮一些主動作用。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在法庭上采取的最重要步驟就是發出量刑建議,而且建議與最終刑罰大都較為接近。
3、法、德檢察官在刑罰執行中發揮的作用
一是直接作為刑罰執行機關。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些判決由檢察官執行,對于違警罪法庭和大審法院作出的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輕罪判決,檢察官可以決定部分地免除執行或全部終止執行。德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院就是刑罰的執行機關。二是在判決執行中發揮監督作用。法國刑事訴訟法22條規定:任何刑事裁判都應在有檢察官在場時宣布,檢察官保證司法判決的執行。
4、法、德檢察官在民事訴訟中發揮當事人的作用
(三)美國檢察官的作用
1、美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
(1)直接偵查
與法、德不同,美國檢察機關在固定的范圍內行使偵查職能,但是在聯邦和各州,其檢察機關所行使的偵查權是不同的。美國的聯邦檢察機關與聯邦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設在司法部中的聯邦調查局對一些涉及到聯邦的重大刑事案件直接進行偵查,主要包括:特別重大的貪污、行賄、受賄、警察腐敗、白領犯罪等。在各個州,檢察官主要協助警察進行偵查。
(2)領導警方偵查
警方負責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向檢察機關提出報告,檢察機關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控訴證據是否達到提起公訴的標準。以決定提起公訴、建議大陪審團審查起訴還是要求警察繼續偵查,他們可以指導甚至直接領導警方的犯罪偵查活動。
2、美國檢察官在公訴過程中的作用
(1)審查起訴中發揮決定性作用。(2)庭審過程中發揮積極、主動作用。(3)發揮獨特的量刑建議作用。
3、美國檢察官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發揮的作用
美國國會編撰的美國法律大全中明確規定了檢察官的作用之一就是參與到民事、行政訴訟中維護國家利益。聯邦總檢察長如果認為美國的利益要求介入,他可以介入或爭論任何美國感興趣的民事訴訟案件,對一切“涉及合眾國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責任;州檢察長在一切“涉及全州居民利益”的法律事物方面,有權代表該州參與民事訴訟或表示意見。而且,當政府作為民事或行政訴訟的被告時,檢察官要作為政府代表應訴。
(一)各國檢察機關在偵查中發揮的作用“趨同”
從發展趨勢上看,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的偵查職能有相互靠攏的趨勢。20世紀5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不承擔偵查職能,后從打擊犯罪、維護法治的需要出發,英美法系國家開始吸收和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作法,逐步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偵查權,并加強了檢察機關對警察的控制。在大陸法系國家,實務中檢察機關在偵查中發揮的作用有弱化的趨勢,“在實際運行中,這些國家檢察官由于本身的技術裝備和人員配備等客觀原因,直接參與偵查的較少,檢察官主要是處于公訴需要為警察的偵查提供證據方面的指導和咨詢,以及進行必要的補充偵查,也就是說,檢察官的偵查權居于第二位”。
(二)各國檢察機關在法庭上發揮的作用明顯不同
從各國檢察機關在法庭上的作用來看,英美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的國家,檢察官的法庭作用較為積極,其訴訟作用顯著;而在職權主義訴訟的國家,檢察官的法庭作用不突出,甚至有人評價為“例行公事”。
在英美國家,對抗式的庭審制度將作為當事人雙方的檢察官和辯護人置于緊張的辯論之中,檢察官必須充分發揮高度的盤詰辯論技能來爭取陪審團和法官的支持,獲得控訴的勝利,因此,始終處于積極狀態。而法德國家,由于法官負責調查證據,檢察官的法庭證明活動大大減少,一般情況下,僅限于在法官詢問后,作少量的補充詢問。
(三)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中發揮的作用突出
日本、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在執行工作中發揮的作用主要是主持、指揮和對重要事項的處理決定。而英美國家的檢察機關,僅在監督執行判決方面負有一定責任,美國在聯邦和州一級檢察機關均設有專門的機構和官員檢察監督執行刑罰活動,保留死刑的州的檢察官還會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相對大陸法系國家,其作用有限。
(四)各國檢察官在民事訴訟中發揮的作用不斷增強
19世紀末,隨著自由競爭階段的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的資本主義過渡,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自由處分原則向國家干預原則的變化,檢察機關在西方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明顯增強:一方面,規定民事檢察制度的國家日益增多,美、日、德等國均對此立法;另一方面,民事檢察制度日益完善,范圍不斷擴大,發展到現在,各國檢察機關以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訴訟參與人或法制監督者的身份在婚姻、收養、繼承、親子關系、失蹤人財產管理等各類案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對我國檢察官作用的幾點啟示
(一)關于量刑建議制度
從公訴活動的內容來看,量刑建議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可以理解為是定罪建議,經過法庭審理,在確定有罪的前提下,公訴人代表國家繼續向法庭提起量刑建議才是充分行使了公訴權,才充分發揮了在法庭上的作用。這并不是對審判權的干涉,因為量刑建議與量刑畢竟不是一回事。相反,通過適當的量刑建議,可以使法官在判決時更加審慎,提高判決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腐敗。所以,必須更新觀念,積極探尋量刑建議權的可行性操作方案,為穩妥起見,可以先在一部分地區、針對一部分案件進行試行,以檢驗賦予了檢察官這項權力后其作用效果如何。比如可先在與刑事普通程序相對應的刑事簡易程序中引入這一制度,因為在簡易程序中,控辯雙方對定罪沒有分歧意見,主要是量刑問題,各國檢察官在此類案件中都普遍發揮量刑建議作用,從而大大簡化了審判過程,提高了訴訟效益,發揮出很大優越性。
(二)關于檢警關系
檢警關系的改革可能成為改變訴訟構造的重大變革,必須循序漸進,不能急于求成,要在立足我國司法現實的前提下,吸收國外的先進作法。首先,檢察機關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改變傳統的事后監督作法,提前介入,就偵查方向、取證標準、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引導,這些案件往往在定性上難度較大,有一定的社會影響,由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既有利于提高偵查效率和質量,也有利于樹立檢察機關的權威,強化法律監督工作。其次,建立警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無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必要時,警察都有義務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而我國警察卻遠離庭審。確立警察出庭制度,能夠樹立其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意識,一定程度上避免偵查活動的盲目性,增強責任觀念。
(三)關于執行監督
我國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是“事后監督”。這種事后監督的方式,其弊端:一是操作性不強,很多情況是在走過場、走形式。二是效果差,應考慮將目前法律規定的事后監督改為同步進行,加重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中的角色,使檢察官作用的發揮更積極主動。比如在刑罰變更執行案件中,增加執行機關報送此類案件之前,先送檢察機關審查,在作出裁定時必須聽取檢察機關意見的規定。日本、法國、德國的檢察官均有此權力,我國有必要借鑒。這樣,一方面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掌握刑罰執行變更情況。
(四)關于民行監督制度
授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和參與民事與行政訴訟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完善立法,將以下兩類案件首先納入監督之列:
第一,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據統計:從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損失大約高達5000多億元,相當于1992年全國國有資產總量的五分之一,這個數字令人觸目驚心。雖然檢察機關能夠通過舉報、調查等途徑發現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線索,如某部門惡意低價拍賣國有資產,可一旦提起公訴,法院往往會以訴訟主體不合格為由不予受理。對此,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通過與法院的協調等方式進行了大膽探索。1997年12月3日,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7)方民初字第192號支持了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利益提出訴訟的案件。隨后,又陸續成功辦理了幾十起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但因為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仍有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無人敢訴、無人能訴。
第二,環境污染案件。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工業的迅速發展和人口的高度集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達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的一個大問題。但作為環境污染的受害人的公民個人,要想追究污染者的責任決非易事。“由于公害具有的潛伏性、損害后果的復雜性以及侵害主體的多樣性,受害人很難舉證侵害人以及侵害行為,對受害人來說,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往往是很不經濟的。”而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作為受害人的的代表,提起或加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