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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黨內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則真正得到貫徹執行,就必須科學、完整、準確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義。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黨的成員在討論問題時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而是指在“集中”時體現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性。
集中制原則是幾乎所有社會組織都奉行的組織活動原則,其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以多數服從少數為基礎的專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政黨的先進性決定了“民主已經成了無產階級的原則”,它肩負的歷史使命決定了“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和適當的集中,因而其組織活動原則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對于專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寧是這一概念的創始者。把列寧的俄文表述直譯為漢語,則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屬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備“民主的”屬性的集中制,方能稱為民主集中制。但長期以來,在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理解上,卻存在著“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認識誤區。這種認識的錯誤在于將民主集中制理解為兩個過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先讓常委、委員或黨員進行充分的醞釀討論,然后由書記進行集中。事實上,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的運用只有一個過程,即“集中”的過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數服從多數,集中了多數人的意見,就標志著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黨員、委員、常委醞釀討論、發表意見的活動,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條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內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數服從多數的意思,而不是指黨的一般成員民主發表意見的權利。如果黨的一般成員在黨的會議上能充分地發表意見,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數服從少數,或書記、“一把手”最后個人決斷,搞“一言堂”,那么,黨的一般成員無論在發表意見時民主氛圍有多濃厚,也很難稱得上是科學意義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確意見,而是多數人的主張。
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基礎和根本點是少數服從多數。這里的多數,按其本義只能是多數人的主張。但這種主張由于受理論水平或實踐經驗的制約,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確的認識。如在有些情況下,委員會作出某項決定,多數委員意見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則予以通過,但實踐證明此決定是不合理、不正確的,然而它卻是符合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因此在決定沒有改變之前,任何個人都必須無條件服從。但在實踐中卻常常有這樣的認識,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須是正確的意見。通過民主的醞釀、討論和實踐,分辨出真理和謬誤,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認識,并予以執行。這種認識實質上是將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我們黨所倡導的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混為一談了。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每一項決策或主張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會實踐來檢驗,而不能依多數人的意志來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則則強調,每一項決策是否具有合法性,關鍵取決于是按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程序來作出。
這種認識的混同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也會導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認識論上要求少數服從多數,而非服從真理,必然導致人們在實踐中以服從多數人的意志或主張為由,壓制甚至扼殺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上倡導集中正確意見,而非集中多數人的主張,則必然導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時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數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實踐和認識階段上往往被少數人所掌握為由,實行多數服從少數,拒不執行由少數服從多數而形成的組織決定,踐踏集體意志,實行個人專斷。
上述分析表明,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關鍵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個人專斷的現象才能得到克服,黨內民主議事和決策的氛圍才能不斷得到培育和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