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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個體工商戶、私營經濟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樹立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觀念,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發展的方針,對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外資經濟按國民待遇一視同仁,在工商登記注冊、監督管理中,同等政策,同等對待,放手、放膽、放寬,服務發展,扶持管理中。
二、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在區域,凡注冊資金達到200萬元以上的縣、區企業可冠*字樣;在字號名稱上,不同行業的可使用重復字號;在行業界定上,允許企業使用"商貿、工貿、實業、發展"等大類界定,有科技含量的可以使用原名或申請新名稱,加有限公司字樣。
三、降低注冊資本的限額。申辦私營有限公司的允許其注冊資本分期到位,首期達到的50%的,可準予登記開業,不足部分在一年內補足。從事科研、咨詢服務的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低到3萬元以下。自然人投資開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不受注冊資本的限制。私營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的,累計投資額可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不得超過100%)。以高新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出資的,經專門評估機構或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科技型私營集團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冊資本達1500萬元以上,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達到3000萬元以上,可予登記。
四、放寬經營范圍限制。凡國家沒有明令限制所有競爭性領域和對外資開放領域,都對民營資本開放,國家沒有明令禁止的項目,都允許民營企業經營,允許一業主,跨行業經營。
除國家法律法規需前置審批的以外,其它規定改為立項備案。對生產型、工業型、農產品加工型企業,短時不能取得前置審批的,允許發給半年或一年期限的籌建企業執照。
五、鼓勵民營企業采用收購、兼并、參股、租賃、聯營、承包等方式參與國有、集體、外資經濟的改組、改造。經營范圍有前置審批的,承認其原證書或審批文件。登記注冊收費按變更登記收費。
六、取消對個體戶、私營企業戶籍所在地的限制規定,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均可投資興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七、放寬民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的條件。自然人設立的有限公司不受設立時間的限制,與外商共同合資、合作。外商投資額在25%(不含25%)的經外經貿部門核準,且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方人員的,可按內資企業登記。允許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投資興辦個體工商戶。
八、下放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營業執照料核準權。為方便個體戶和私營企業辦事,從2004年1月份開始,個體工商戶由所轄地的工商所核發營業執照;市區內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由源城分局核發營業執照。
九、簡化辦照審批程序。除特種行業和需專項審批的行業之外,其余的行業,個體工商戶可憑身份證直接到工商所登記發證照。外省(市)人員可優先辦理。發照程序由原三級審批制簡化為一審核制,正式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發照。
十、調減有關項目收費。除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外,不亂收費,不為其他部門代收費。新辦市場,從開業之日起2個月內,免收個體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國有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開辦登記費,除從事個體經營建筑安裝業、娛樂業、桑拿按摩、廣告業、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行業外,可憑《再就業優惠證》,從發照之日起3年內免收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及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執行時間到2005年12月31日止),對貧困山區居民開辦個體工商管理費。
十一、支持民營工業園建設。凡進入民營工業園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經業主書面委托可由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主管部門統一到工商部門辦理證照和年檢手續,主要材料手續具備的可發營業執照,非主要材料允許后補。
十二、改進督管理工作。除正常的市場巡查、企業回訪和上級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清理整頓和群眾舉報以外,一般有對個體戶、私營企業實施檢查。未經縣局以上領導批準,不得扣押、封存經營者的物品,不得查封經營場所,不得隨便收繳營業執照,不得隨意進行處罰。
十三、依托經濟戶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民營經濟"紅名單"信用機制,對被評為"守合同、重信用"、"優秀(先進)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在當年年檢時予以免審。
十四、積極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指導、推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堅決查處侵犯民營企業名稱權、商標權、經營權行為,積極協助民營企業解決名稱、商標糾紛。
十五、充分發揮個、私協會的作用。各級個、私協會要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大膽發展,守法經營;加強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積極幫助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解決生產經營中原困難和問題;受理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