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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醫療改革方案》已于4月6日正式出臺,醫改新方案也明確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商業健康保險作為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和“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繼續探索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經辦管理的方式”等指導性意見。
《意見》明確了商業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一方面商業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未保障部分的補充保險,即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自費部分和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部分醫療費用給予補充。按照國務院對基本醫療費用交費費率水平的規定,社會統籌部分職工的醫療保險最高限額一般在4萬元上下,且根據醫療費用金額的不同,還需自付20%-3%不等的費用,這并沒有解決需要住院治療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腦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問題。此外,對非基本醫療項目的檢查、治療、用藥都有限制,如某些先進的治療技術和藥品、某些特需治療的疾病則需職工自付費用。這就需要商業醫療保險來滿足城鎮職工高層次、特殊的醫療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業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未保障人群的補充保險。由于當前的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有限,其保障的對象僅包括城鎮職工,而自由職業者、職工家屬及子女、鄉鎮企業職工、學生及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等其他類型的城鎮勞動群體均未被納入進來。這也需要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對這部分群體的醫療保險。因此,我國必須要加快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與社會醫療保險相互配合,盡快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滿足不同人群的醫療保障要求。
針對此次新《醫改方案》中關于未來醫療保障制度的描述,在認真分析新《醫改意見》的同時,裸漏出三大不足:第一,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過分強調政府主導,市場作用被嚴重忽視;第二,政府對醫療保障和公共衛生的財政投入所需資金的相關信息嚴重缺失,無法對醫療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成本和效率作出科學評估和預測;第三,方案大部分的內容還只是原則性的闡述,操作性的細節依然缺乏,特別是基本醫療保障和非基本醫療保障各自的責任范圍、保障程度、經營管理模式等沒有具體的界定,不利于未來醫療保險市場的多方參與和公平競爭。
在國外,商業醫療保險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美國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業醫療保險,德國有8500萬人享有此項保險,而在我國商業醫療保險則剛剛起步。相對于社會醫療保險而言,商業醫療保險在我國發展得很不充分。我國現階段的商業醫療保險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阻礙商業醫療保險的健康發展,主要表現為:一是商業健康保險公司險種開發乏力,醫療保險品種少,保障方式單一,不能滿足多層次社會需求,特別是在我國目前醫療市場因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資源浪費以及醫德風險等人為因素影響下,造成醫療費用急劇上升,以致健康保險公司不敢大力開發商業醫療保險險種;二是健康保險公司有待加強在風險管理、條款設計、費率厘訂、業務監督等方面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才;三是部分壽險公司由于技術滯后,在兼營健康保險時人為地限制了醫療保險的發展。目前很多壽險公司推出的醫療保險屬附加險,如要投保醫療險,必須先花幾倍甚至十幾倍的錢去買一個養老保險作為主險,這樣加大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
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各自都有優勢和劣勢,其特性決定了它們應在保險市場中化解不同的風險,服務不同的需求對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進而改善全社會的風險分配狀態,最終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優。
村干部養老保險問題越來越成為基層組織建設的熱點問題。為此,近年來。省縣就村干部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采取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表、鎮實地走訪等方式,全面調查了15個鎮(區)1581名在職村干部,同時到縣委組織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單位了解情況,咨詢政策。通過調研,對村干部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村干部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縣規定統一為所有在職在崗村干部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投保標準為:村黨支部書記為2000元/村主要干部為1400元/村一般干部的為1200元/年;保費承擔比例上,縣財政、鎮財政、村干部個人分別承擔40%35%25%這樣每年投保金額為220萬元,其中縣財政、鎮財政及村干部個人分別承擔88萬元、77萬元、55萬元。隨著經濟的發展,統籌城鄉一體化的推進,這一保險機制越來越呈現出一些弊端。
一是農保穩定增長機制不健全。據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咨詢了解。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相比增長幅度差別很大。增長幅度主要與繳費基數有關,繳費基數大,參保人受益大。農保繳費基數根據上年度本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881元/人)企保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年度平均工資為20286元/人)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遠高于農民人均純收入。再從實際看,企保投保標準確實按照規定,年年遞增,縣村干部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這幾年一直沒有調整,這勢必影響將來村干部的生活保障。
二是農保養老金保障程度低。農保與企保在這方面差距特別明顯。僅年退休職工養老金國家調高近20%,2009年元月又調高11%左右,近五年來城鎮職工養老金增加了近一倍。而農保則不同,增長速度慢。如一個村黨支部書記年開始按每年2000元的標準繳足15年,本金為30000元,其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標準為300多元/月;如果他參加企保,年投保標準也在2000元左右,雖然繳費基數逐年增加,但養老金發放標準卻能達到800元左右,并且將來逐年增加。
三是農保享受不到國家財政補貼。縣財政困難。每年省財政都補貼企保基金缺口四千萬元左右,這是企保得以正常運行、參保人數逐年增加的主要因素。而老農保基金管理機制則是以收定支,國家財政還未實行補貼政策,近似于參保人的自愿儲蓄行為,必然沒有吸引力,近兩年實際參加農保繳費人數只有4000多人(含村干部1600人左右)每年繳費總額不到360萬元,累計5000萬元。
一、村干部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2005年,**縣規定統一為所有在職在崗村干部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標準為:村黨支部書記為2000元/年,村主要干部為1400元/年,村一般干部的為1200元/年;在保費承擔比例上,縣財政、鎮財政、村干部個人分別承擔40%、35%、25%。這樣每年投保金額為220萬元,其中縣財政、鎮財政及村干部個人分別承擔88萬元、77萬元、55萬元。隨著經濟的發展,統籌城鄉一體化的推進,這一保險機制越來越呈現出一些弊端。
一是農保穩定增長機制不健全。據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咨詢了解,幾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都有一定的增長機制,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相比增長幅度差別很大。增長幅度主要與繳費基數有關,繳費基數大,參保人受益大。農保繳費基數根據上年度本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2008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881元/人),企保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2008年度平均工資為20286元/人),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遠高于農民人均純收入。再從實際看,企保投保標準確實按照規定,年年遞增,我縣村干部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這幾年一直沒有調整,這勢必影響將來村干部的生活保障。
二是農保養老金保障程度低。農保與企保在這方面差距特別明顯,參加企保的退休人員因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加之國家采取措施縮小企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差距,近幾年連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僅2007年退休職工養老金國家調高近20%,2009年元月又調高11%左右,近五年來城鎮職工養老金增加了近一倍。而農保則不同,增長速度慢。如一個村黨支部書記2005年開始按每年2000元的標準繳足15年,本金為30000元,其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標準為300多元/月;如果他參加企保,2005年投保標準也在2000元左右,雖然繳費基數逐年增加,但養老金發放標準卻能達到800元左右,并且將來逐年增加。
三是農保享受不到國家財政補貼。我縣財政困難,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縣,每年省財政都補貼企保基金缺口四千萬元左右,這是企保得以正常運行、參保人數逐年增加的主要因素。而老農保基金管理機制則是以收定支,國家財政還未實行補貼政策,它近似于參保人的自愿儲蓄行為,必然沒有吸引力,近兩年實際參加農保繳費人數只有4000多人(含村干部1600人左右),每年繳費總額不到360萬元,累計5000萬元。
二、提出村干部農保轉企保的理由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據全省建筑業工作會議精神和我省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三年目標及分步實施目標,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標:一是省轄市基本建立分包交易市場;二是全省新增勞務企業*家;三是特級和一級資質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必須全部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二級資質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使用勞務企業比例不得低于30%;采取直接用工形式的,必須與農民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現將開展全省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調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調查目的
開展這次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各市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工作進度及貫徹落實情況,推動各市培育建筑勞務分包市場,推進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促進建筑業企業規范使用農民工,逐步實現“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的三年工作目標。
二、調查范圍和內容
1、各市培育建立建筑勞務、專業分包市場情況;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