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城市規劃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通過對項目管理的特點及傳統的城市規劃管理模式的分析,闡述了項目管理方法用于城市規劃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給出了城市規劃項目的管理模型。
關鍵詞:項目管理;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管理模型
前言
近年來,我國城市規劃的制定已經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各個城市都制定了完備的總體規劃。總體規劃一般以15年為限,在此基礎上,又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的城市補充制定了修建性詳細規劃,通過專家評審和廣泛的公眾參與,形成法律條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門領導的足夠重視。然而,在我國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協調有效的管理,卻一直停留在長官意志,行政計劃管理的階段。我們國家的城市普遍受經濟力量和城市規劃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擾,受到社會和政府控制力不強的影響,受到急功近利心態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規劃實施中有統籌規劃,卻缺少統一的實施管理。例如,一條道路剛剛建好就因鋪設管道而開挖,過幾個月要鋪設電纜,再開挖,再填平,道路被戲稱為“拉鏈”。這不但給車輛和行人帶來了不便,而且浪費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錢。因此,對如何進行有效的城市規劃管理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
管理就是“在變動的環境中依賴人與物的互動而獲得組織績效改進的人類實踐”[1]。從泰羅開始,開啟了一條通向管理“確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經驗變成一門“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人們試圖找出人類活動的規律而進行組織、決策。城市規劃管理這一管理實踐活動有其自身的發展脈絡和進程。這些龐雜的內容可以利用多種可能的途徑和工具,找到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實現方法。本文就是試圖為城市規劃管理找到一種系統規范、容易控制和實施的管理方法。
1城市規劃項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城市規劃工作,進一步發揮規劃對城市發展的調控作用,明確職責,理順關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實施政府對中心城市實行統一規劃的職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協調、快速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范圍職責
(一)中心城市規劃管理的范圍為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越城、柯橋、袍江三大組團和鏡湖新區綠色空間范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杭州灣*工業新城規劃范圍及市區除三大組團、綠色空間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區域,涉及市區362km2范圍、*縣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區域。
(二)*市規劃局主管*市區城市規劃工作,并指導和協調中心城市規劃涉及的*縣、上虞市相關區域的城市規劃工作。市規劃局在*經濟開發區(含迪蕩新城、生態產業園區,下同)、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和會稽山旅游度假區設立規劃分局,目前仍按現行模式運行;市規劃局在越城區設立直屬分局。*縣、上虞市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范圍內的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二、規劃編制
各區規劃分局:
近年來,我市逐步推行了房改政策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今年元月一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元月二十五日,市人大常委會了《*市土地管理規定》,自三月一日起施行。這些法律、法規對建設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保證城市規劃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的財產權益,制止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受理建設工程報建時,應同時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只有建設用地批準書而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上用地單位名稱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名稱不符的(含加名、改名),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含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以下同)報建。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市用地審批小組審批后由市規劃局核發的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需要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和界限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因此,凡未經市規劃局批準而由其它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中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內容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不按原規定內容使用土地的,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申請。
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地價款,并取得土地使用證書;②已按出讓合同規定條件和期限投入資金達到投資總額的25%。因此,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申請用地和出讓手續而私自轉讓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設用地(含加名、改名)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
四、根據《*市土地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所留出的土地,“應于批準征地的同時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劃定;供被征地單位發展第二、三產業,安置剩余勞動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農村因征地而留出的土地,只能供被征地的單位使用,未經合法的審批部門批準,其它法人或經濟組織無權使用屬農村集體所有的留用地。其它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共同使用農村留地而聯名申請報建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提交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應提交公安機關核定的戶口簿。非村民使用農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推進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規范城市規劃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公示的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和各區規劃分局在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進行公示的,適用本辦法。特定管理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設、國土、工商、城管等部門協助監督規劃管理公示的實施。
市規劃局成立公示領導小組,負責確定公示的事項、內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公示領導小組下設公示辦公室,負責城市規劃公示工作的具體審查、協調、檢查和監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