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司立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摘要:要研究我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解決當前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對我國當前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現狀有所了解,加以分析,才能做到有的放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矢,并使我們最終提出的運營管理模式更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文章主要對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運行機制等問題提出了相應措施
一當前我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現代管理學認為,組織管理體制由組織運作目標職能配置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四大要素構成相應地,高速公路管理體制也由此構成從功能上講,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載體,是高速公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制度保證當前,高速公路管理體制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能配置不健全運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行機制不完善等體制因素造成的
(一)機構設置不夠合理,交通政令難以暢通
確保交通政令暢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運轉的前提與基礎但是,在個別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獨資和合資的經營企業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團公司中卻存在接受交通行業管理的意識淡漠,對行業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不夠積極和主動,甚至損害交通可持續發展的情況
(二)職能配置不夠健全,公眾出行利益受損
[摘要]西方的規制理論及其實踐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與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分析規制企業兼并的理論入手,具體介紹了由西方國家規制企業兼并的方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規制企業兼并的立法構想及途徑。
一、企業兼并與規制
企業兼并(Merger)是指企業間的吸收合并,也就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中,一個企業因吸收了其他企業而成為存續企業的合并形式,它是通過有償轉讓企業的資產從而取得被吸收企業的產權的經濟法律行為。在各國法律中,一般把企業合并分成吸收合并(即企業兼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企業兼并是其中的一種。
企業兼并從經濟方面來看,有以下幾個特征:(1)企業兼并的自主性,即在企業兼并的過程中,兼并是兼并方自主選擇的行為。(2)企業兼并的流動性。企業兼并的過程,其實質就是生產要素的社會流動過程,在企業兼并中,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生產要素將發生整體的流動。(3)企業兼并的有償性,即優勢企業通過出資購買或承擔債務等方式取得劣勢企業的產權及其他相應的權利。(4)企業兼并的互補性,企業兼并通過對被兼并企業的改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西方的規制理論研究的是市場失靈時政府如何干預經濟,它屬于產業組織經濟學的一部分,是近二三十年來比較活躍的一個領域,其研究成果在西方規制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西方的規制理論及其實踐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形成及其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謂規制(Regulation)是指政府依據一定的規則對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①也就是政府利用法規對市場進行的制約,它是政府干預市場的手段之一。規制分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間接規制指反壟斷政策,由司法部門實施。直接規制指由行政部門直接實施的干預,它又可分為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兩種。經濟規制是對特定行業(與自然壟斷有關的行業)的管制,社會規制是不分行業的管制。運用西方的規制理論來分析我國的企業兼并行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②
二、規制企業兼并的理由
企業兼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它是企業成長的重要途徑和方法,企業兼并行為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上具有不同的經濟效果,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或消極影響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對企業兼并行為進行規制,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遏制其消極的作用。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現狀;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缺陷;相關發達國家反商業賄賂立法;完善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的幾點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經濟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行政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刑事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國際法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規定抽象、體系分散、處罰輕緩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反商業賄賂;立法完善;處罰機制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作為一種普遍商務潛規則的商業賄賂呈高發趨勢,已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文章分析了我國目前反商業賄賂法的立法較為滯后、輕緩和混亂的現狀及其缺陷,參照德日等發達國家關于反商業賄賂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反商業賄立法的建議。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全國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共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額達34.2億多元。我國的商業賄賂現象相當嚴重,已經成為某些行業、市場的“潛規則”,它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
一、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現狀
1.經濟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晶。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我國《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經濟法律法規也從不同角度對禁止商業賄賂行為作了規定。
一、轉移定價稅制的原則和方法
考察世界各國稅法,可以發現目前各國對轉移定價避稅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則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則。所謂正常交易原則,是指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問題時,將關聯企業視同獨立企業對待,以獨立企業的正常交易價格取代不合理的轉移定價,重新分配利潤,并據以征稅。該原則自1977年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1979年的《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采用后,已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并采用的跨國公司及稅務機關用于處理轉移定價問題的標準。
推究正常交易原則的理論基礎,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從企業角度,假定兩個企業之間因所有權而帶來的聯系完全終止,那么各個獨立的企業在各自的經濟利益驅使下會如何行動?不言而喻,由于企業的屬性是經濟的,獨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出于保護自己的本能和競爭的需要,每個企業都會盡可能按照公平獨立的價格進行交易,同時獲得公平的贏利。就稅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則作為稅務部門處理轉移定價問題的標準,實際上正是立法者在設想一個理性的、獨立的企業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會如何決策的結果。二是從國際稅收角度,既然跨國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會涉及各相關主權國家的稅基和稅收管轄權,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則處理跨國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問題,無疑會有利于體現稅收公平和維護國家間的主權公平,因為根據正常交易原則確立的稅制,其調整的重點不是征納雙方的關系,而是國與國之間的收入分配。基于此,正常交易原則才成為現代各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基本原則。
為了具體實施正常交易原則,需要確定調整定價的方法。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調整方法主要是可比價格法(CUP法)、再銷售價格法(RPM法)和成本加價法(CPM法),通稱傳統交易法(traditionaltransactionmethods)。“傳統交易法是確定關聯企業間商務和財務關系狀況是否獨立的最為直接的方法”[5],但它在實踐中執行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因為跨國公司為數眾多,日常交易頻繁且數額巨大,稅務部門難以做到按照正常交易原則核實每筆交易的價格;另一方面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稅務部門很難找到那種真正獨立的和可供比較的第三方交易價格,如專有技術和特殊服務,其轉移價格合理與否往往無從比較。因此國際上又探索出了一種新的調整方法,即交易利潤法,包括利潤分割法和交易凈利潤法。此兩種方法包含較多經濟學內容,本文不再細述。
不論是傳統交易法抑或交易利潤法,都屬于對轉移定價的事后調整。對稅務部門而言,有種種執行方面的困難[6];對跨國公司而言,事后調整的不確定性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甚至有可能使企業面臨被雙重征稅
的危險。在這種背景下,預約定價制度應運而生。其基本含義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與域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的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轉移定價標準(如定價方法、可比因素、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轉移定價進行價格調整的一種制度。預約定價制度不僅使跨國公司按照事先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不必有所顧慮,也使稅務機關由此擺脫了繁瑣費時的事后審核工作,同時還有利于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因此,預約定價制度自1991年美國首先采用以來,不僅發達國家競相采用,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逐步建立。在國際稅收協調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全球化趨勢下,預約定價制度“無疑成為避免國際稅收爭端的一個最具發展潛力的重要措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