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安全生產管理意見和建議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安委辦關于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工作文件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確保水務安全生產,按照水務局總體工作要求,琉璃河水務中心站結合轄區內在施工項目,開展了“回頭看”打非治違專項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我中心站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確保了專項整治工作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的開展,組織人員機構如下:
組 長:
組 員:
職 責:結合實際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單位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對本系統所管轄的在建工程、單位用電燃氣安全等。安全生產、管理運行中存在的隱患漏洞進行排查治理。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徹底排查治理隱患,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確保水務平安。
二、專項整治重點、檢查治理內容
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以及施工、防火措施的準備落實情況和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1.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情況。
2.供排水管線管理,供水水質情況和水務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民工宿舍工棚違章搭建臨時用房及冬季防火、防氣體中毒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腳手架、起重機械、施工用電、施工機具、模板支撐、安全防護、基坑支護等自檢和規范管理情況。
5.施工現場有毒有害揚塵等危害防治。
6.現場突發事故或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完善,應急演練情況。
7.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識別和監控預警制度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8.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施工人員的全員教育培訓等情況。
9.所有在建項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0.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及火災隱患排查工作。
11.河道.水庫的巡查工作。
三、 下步工作重點
1、繼續加強安全生產整治排查力度。
2、加大對特種作業人員,施工機械檢查力度,杜絕機械傷害事故發生。
3、加大對消防器材、乙炔、氧氣瓶使用存放保管工作的檢查。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管理手段的創新,借鑒了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標準化的管理原則和做法,具有系統性(全覆蓋)、先進性(系統工程原理)、預防性(隱患管理)、全過程控制(從目標到結果)、持續改進(PDPC循環)的特點。本文結合基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際情況就如何深入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探討和交流。
1 基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概況
寧夏秦漢渠管理處成立于1964年,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正處級收支兩條線事業單位。現有在職干部職工326人,下設10個渠道管理所、3個管理段、1個工程公司,7個職能科室、2個群眾組織。擔負著寧夏青銅峽河東灌區秦渠、漢渠、東干渠、馬蓮渠4大干渠和農場渠、波浪渠2大支干渠共223公里長的渠道、922座水工建筑物的運行管理以及為青銅峽、靈武、利通區和6個大型國營農場共101萬畝農田的灌溉供水和防洪防汛任務,同時承擔著鹽環定揚水工程、太陽山工業園區、金積工業園區和吳忠城市水系的供水任務。
2 基層水管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現狀
(1)渠道及水工建筑物老化嚴重。渠道及部分水工建筑物建設年代久,老化現象嚴重,調控能力不足,安全系數不高。加之近年來鹽環定揚水增容擴灌、生態供水等用水需求不斷加大,渠道尤其是東干渠運行負荷逐年加大,為渠道安全運行增加了一定壓力。
(2)基層水管單位安全管理滯后。一直以來,在水利基層單位中,大多數沒有安全專職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為一個“燙手的山藥”,沒有實權卻又責任重大,總是被各個部門踢來踢去,既沒有專管部門,也沒有機構編制。就寧夏水利基層單位而言,除個別單位(固海管理處、秦漢渠管理處)成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外,其他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均由不同的科室兼管,有的由灌溉管理科兼管、有的由防汛工程科兼管、有的由水政科兼管等等,五花八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的成效也就可想而知,安全管理水平亦是相對滯后。
(3)基層水利職工安全素質不高。近幾年來由于各種原因,各水管單位所招職工大多為職工子女(多為退頂),新招職工文化程度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貫徹落實。
3 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按照寧夏水利廳安委會要求,秦漢渠管理處作為寧夏水利系統第一批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試點單位,自2013年6月啟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經過2年來的不斷學習、探索和實踐以及上級部門的指導幫助,取得了一些成效并得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肯定。
為全面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積極發揮試點作用,秦漢渠管理處先行一步,積極穩步推進。首先,成立組織,加強領導。按照有關要求成立了秦漢渠管理處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完善機構,明確職責,并配備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確保了安全生產工作及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對照標準、查漏補缺。嚴格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13個一級項目、44個二級項目和122個三級項目,逐項逐條完善安全生產達標資料,查漏補缺,健全制度,規范管理。第三,學習交流、取長補短。積極參加水利廳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培訓、觀摩及交流座談等各項活動,及時向水利廳安委會請教學習,同時也向兄弟單位學習,取長補短,確保達標工作穩妥開展。第四,示范帶動、穩步推進。為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穩步開展,管理處 2014年建立秦一所分水閘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示范段,受到了上級部門的肯定和各兄弟單位的好評,紛紛前來參觀學習,凸顯了示范帶動作用。試點工作初見成效后,2015年管理處進一步加大推廣力度,根據渠道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先后完善了秦一所、東二所、漢三所九公里段以及全處16個中小型水閘安全設施設備,修訂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制作安裝渠道安全警示標識、為危險部位制作安裝安全護欄、配備各類安全設施、防護用品等。下一步將根據資金情況逐年加大投入,規范完善安全設施設備,逐步改善水利基層職工生產作業環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 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的意見和建議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為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使之具備與水利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加大基礎設施改造力度,不斷提高安全保障系數。一方面爭取水利立項,砌護改造渠道,提高渠道調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基層所段改造力度,為基層水利職工提供安全舒適的生產生活環境。
(3)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增強水利職工安全意識。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途徑、建立多種平臺,廣泛開展安全教育,切實提高水利職工尤其是青年職工的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
(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不斷夯實安全基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確保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職責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
第二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
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最新版安全生產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安全管理;安全生產
在工程建設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制度以及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承包合同和建設監理合同, 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監督管理,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體目標得到完美實現。
就目前建筑行業來講,生產環境特殊、危險源多、工作人員流動性大等特點,已與礦山、工業等并列為高危行業。近幾年來,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人員、財產損失嚴重,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因此,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越來越重要。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者,其作用的關鍵和責任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下面筆者就監理工程師如何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1 充分認識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的地位和重要性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五方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成,五方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系。各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部層次、分工各有不同,但不論組織和結構有什么樣的區別,所有參與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來進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生產作業。施工現場的作業及人員都是由施工方組織指揮,因此,施工方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滿足實際施工的需要、誰來從外部進行監管,這就是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雖然不直接指揮生產作業,但要對所有作業環境、作業過程進行監控。通過這種全過程、全方位的監控,來消除各種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市場經濟進程加快,施工過程中大量的作業人員流動性強、組織性差、作業時間長短不一、作業個體技術水平、安全意識差別也大,只依靠施工項目部來進行管理和監督是不夠的。大量的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在施工方自管自監的情況下,再加上監理工程師監管能起到關鍵作用。
2 監理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依據
(1)法律、法規依據包括《: 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條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等。
(2)合同依據《: 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3)相關資料:設計圖紙、圖審意見、地質勘探報告、相關行業的從業要求、工藝操作規程。
3 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步驟方案及對策
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是監理工程師的重要內容,當一個建設項目開始實施時,各參建方陸續進入,監理工程師首先要協助業主從專業角度審查各參建方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項目組成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是否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資質類別是否與所建項目相符合、各參建單位的質量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是否健全。
(1)在正式施工開始前,監理工程師的另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認真審核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能滿足施工現場的實際需要,并重點就以下分項的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安全驗算結果進行核對:a.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b.土方開挖工程;c.模板工程;d.起重吊裝工程;e.腳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g.現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及臨時用電方案。
(2)對施工現場的布局、生產區、生活區、材料堆放、大型機械設備的進出場道路等現場環境,防雨、防火應急預案、器材準備進行檢查,發現有不妥的地方,以書面形式告知施工方進行整改。
(3)對進場設備、機具、材料進行檢查,杜絕帶病設備進場使用及有缺損機具投入使用。不合格材料(主要是指輔助材料,如腳手架、扣件、鋼絲繩、電線、電纜、安全網、腳手板等的使用) ,所有設備的用電必須按照一機一閘一漏電的配置原則,動力用電、照明用電分開設置,對照已批準的臨時用電方案嚴格核對,接零接地保護要齊全。
(4)對進場作業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對特殊工種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械操作工、信號員進行檢驗其證件和有效期,并人、證對照,逐一核對。
(5)在完成上述四個方面的工作后,就從參建單位的行為合法性、組織機構完善性、施工方法完善性、施工方法的正確性、安全生產措施的保障性等,從建設環境、參與人員、使用材料上全面控制施工作業狀態,這也是監理工程師的事前控制具體方法,為下步全面大規模施工生產提供保障。
4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的方法
(1)建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制度、工作聯系制度等。在施工現場由專職安全員、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組成安全檢查組,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是危險源,如用電、深坑及高空墜落物、臨邊洞口、支護防護的破損、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等。對檢查發現問題后,提交施工項目經理,并督促其安排人員進行及時整改、修補,消除隱患。
(2)對危險性高、難度大的作業施工,監理工程師應跟蹤監督其施工過程,及時提醒作業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并在施工作業開始時檢查施工方的技術安全交底是否到位。
(3)利用監理例會、專項安全會議及碰頭會的形式,就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進行討論和解決,讓施工管理方的負責人、建設方的代表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監理工程師應起到協調管理的主要作用。由于監理工程師不直接指揮操作人員,只有通過對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讓其正常運轉,減少失誤。
(4)在施工現場一旦有重大隱患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發停工令,先停止危險作業面的施工,有重大隱患的,要求施工人員在停工后,采取可靠的措施進行整改。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先要求施工方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急救措施,搶救受傷人員,減小事態的發展,協助各方將事故發生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施工方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調查和處理事故。
5 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及手段
從現場管理的具體措施來講,主要有管理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充分利用這些措施對安全生產的具體內容來進行工作,緊密聯系施工現場條件,工程實體狀況,采取適合的方式,靈活掌握各種措施并相互結合運用。如:對不盡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建議有關方進行更換,協助業主制定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發生問題后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發現用于安全防護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要下監理通知單將其清退出場。安全生產管理不是一個單獨開展的工作,它與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密切聯系,三者又相互制約。抓質量的同時也抓安全生產,抓進度的同時也要注重安全生產,沒有安全生產,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就無法實現,而只抓安全生產又會影響進度和質量目標的實現,三者要同時抓,要有主有次,協調管理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6 結語
要想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好,監理工程師要熟悉建設工程的程序,施工現場管理程序,堅持原則、嚴格監理、嚴格把關、熱情服務、熱情監督,同時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當好業主的參謀,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才能把好安全關,當好一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完成自己在建設項目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監理工程師還要不斷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業務知識水平,只有這樣,監理工程師才能維護好業主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做好監理工作,為祖國的建設事業服務好,把好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