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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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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法律論文

      業務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國外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已有100多年歷史,在傳統業務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快,一些新領域的業務發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務業務占有很大比重,如普華水道國際會計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師事務所,并與當地兩家領先的律師事務所合并,正在籌劃建設全球法律服務網絡,計劃5年內建立擁有10億美元、3000名律師的全球第五大律師事務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恢復只有20年歷史,截止1998年全國共604家會計師事務所,很多事務所規模小,其他專業人才缺乏,普遍沒有系統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我國不久將加入世貿組織,正在起動中西部大開發,改革開放將進一步深化,我國必將成為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是很有前景的。

      一、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性質及特點

      1、專業性和綜合性。受國家對跨行業經營的限制,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專業范圍內。綜合性與專業性并不矛盾,專業性指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針對自身專業方面的問題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到每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又要求注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法律及方法。

      專業性表現為:一是結合傳統業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進行評價。二是開展自己專業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或培訓。三是結合專業理論和實踐,通過深入了解企業的實際,為企業設計合法的內部管理制度。綜合性表現為:一是注冊會計師必須綜合應用相關的法律對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結合客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整改。

      2、技術性和可操作性。注冊會計師資格取得,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具備一定時間的專業實踐工作經驗,這就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法律業務也如此。客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技術性表現為: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注冊會計師傳統業務的技術。二是要求其精通相關法律,并能熟練運用。可操作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服務,其工作人員容易操作。二是客戶采納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后,能很自如地進行整改和執行。

      3、咨詢性和服務性。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多是咨詢服務業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專門的法律咨詢和服務業務。(2)客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常常向會計師事務所咨詢。(3)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經辦業務時,常常出于為客戶服務的目的而指出其違法行為。(4)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還能發展到為公共事業服務。如日本注冊會計師擔任各省、廳的審計委員會、地方公共團體的審計委員會等。我國政府應借鑒日本的經驗,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立的社會組織,為國家的立法提出建議,在執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務;政府可大膽利用注冊會計師參與某些政府審計,如國務院稽查特派員及其他專項審計,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詢。

      4、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如審計、評估等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并在報告中對其合法性發表意見。自愿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是社會專業組織,出于職業道德以及為與客戶保持長期業務關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客戶服務。二是客戶在某些專項法律咨詢業務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會性。效益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專項法律服務委托時,要衡量其風險、業務量和效益。二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一般業務時,額外進行的法律服務,要考慮時間性和效益性。社會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為樹立良好形象,常參與社會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動,這表現出一定的社會性。

      二、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的界定和發展方向的定位

      從廣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分為綜合法律服務和專項法律服務。從狹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就是專項法律服務。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務業務的范圍和發展方向定位,應處理好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并要認清與其他方面的關系。

      1、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其咨詢服務業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隨著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而發展的。從五大國際會計公司看,其法律服務業務迅速增長是由其咨詢服務業務帶動的。如德勤會計公司1998財政年度業務收入90億美元,其中,咨詢收入達32.4億美元。隨著咨詢業的發展,德勤也開始大舉進軍律師業。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服務業務包括:管理咨詢服務、稅務咨詢服務、人力資源咨詢服務、法律業務咨詢服務等。會計師事務所要發展法律服務業務,必須發展全面的咨詢服務業務,這樣才能培養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知識的人才,并能獲得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踐信息。另一方面,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也促使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

      2、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結合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定位。幾乎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開展何種類型的法律服務業務應分析各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才結構、資產規模等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小所只能開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務業務或結合其他業務開展綜合性的法律服務;大所聚集了各種類型人才,既可以開展小所進行的業務,也能開展諸如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的法律咨詢服務,上市公司經營戰略、改造戰略等法律咨詢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務活動等。當然,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有時小所也有知識全面的人才或聘請社會專業人士參與。

      3、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分階段進行。從全國分析,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還處于發展階段,其法律服務業務僅處于起步階段,但我們應以高起點發展,并規劃好各階段的發展藍圖,實現高起點、分階段發展。從各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分析,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大多數執業水平不高,每個會計師事務所都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如資產、客戶、內部管理、經驗積累、市場前景等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遠期的法律服務范圍和方向。

      4、正確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從以上論述看到,正確處理好二者關系,能夠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并最終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市場狀況和前景。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其他業務時,應關注委托方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并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積累相關信息;另一方面,若對一個單位既提供法律服務,又開展其他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相互參照各種業務的信息,并相互映證。

      5、正確認識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業務的關系。從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看,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別的。在多數國家都有行業競爭禁止的規定。國際律師協會已號召各國立法機構阻止會計公司向其所審計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務;二者傳統主業也是不同的。盡管很多國際會計公司已經與律師合作開展業務,但各自的業務還是徑渭分明的。一些國際會計公司也通過其法律服務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師事務所執業范圍內的法律業務,這些法律服務公司已具備了律師事務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獨資或合資的律師事務所,其提供的這些法律服務已不是完全意義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的。

      當前二者法律服務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律師事務所開展的一些主要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還不予獲準經辦,如律師事務所能直接參與法律訴訟程序,經辦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領域的業務;而注冊會計師只能提供其業務范圍的法律咨詢和服務。

      盡管當前二者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還不能統一,但筆者認為:二者的法律服務是相互聯系的,從長遠看,二者在法律服務的很多領域將出現統一的趨勢與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如會計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律師派出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律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常年法律顧問;相互獲取對方占有的客戶資料;相互聘請對方工作人員參與自己的工作;簽訂協議,進行某些業務領域的長期合作;合資創辦法律服務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筆者認為,二者均是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盡管二者所堅持的執業原則不盡相同,但只要兩個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執業水平和國家法制高度發達時,可以選擇執業水平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相互出資持股,但相互出資組建的事務所必須有一方絕對控股,并按控股方業務性質進行注冊,只能按所注冊業務性質和范圍開展業務和納入一個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律師協會)管理,否則將出現兩個行業之間的混亂。從長期發展來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戶資源和利潤分成。

      三、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對策

      1、轉換機制,改變觀念。全國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這對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提出挑戰,要求有更大的發展,要不斷開拓市場。從國際形勢和我國實際情況看,法律是注冊會計師行業潛力巨大的市場。會計師事務所應以此為契機,勇于轉換自身機制,搶占這方面更大的市場。在很多人的觀念中,注冊會計師就是審計,我們應放眼世界與未來,轉變傳統觀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開拓業務。

      2、引進和培養法律人才。注冊會計師不可能精通所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引進或利用一些精通業務和知識全面的人才,同時將自己的注冊會計師培養成既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又精通法律知識的人才,以便更好地開展法律服務業務。

      業務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的出現,在牧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的受托管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糾紛迭起,它作為一種新類型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加上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后,且缺乏相應理論體系的支撐,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許多問題。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型的服務性行業還未制度化、規范化,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顯露出來,我國應加快物業管理的全國性立法,明確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協商市場定價導向,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途徑。

      關鍵詞:物業管理;業主;發展商;

      我國的商品房市場形成的近十年來,物業管理已經開始深入我們的生活。只要有新建的物業區,就離不開物業管理。我們從最初對午夜管理這個概念感到陌生到今天開始熟悉它,并逐漸有了更深的理解。隨著物業管理的迅猛發展,隨著物業管理規模和覆蓋面的迅速擴增,廣大業利意識的覺醒,物業管理的許多需要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的熱點、難點和實際問題,如現有法規的缺陷、業主的權利義務,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與作用,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的價值導向與收繳行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經開始浮現出來。這些復雜問題的解決,無疑最終都會歸結到物業管理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對策上來。我們國家從過去對物業管理這個領域里一片空白到今天制定一系列相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列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同志等一系列有關法規。這些法規使得我們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開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物業管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領域,有關方面的立法和規定正在趨于完善,很多人對物業管理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和充分的理解。目前物業管理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也到了非要解決這些復雜問題的關鍵時刻,如果我們不能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出物業管理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就無法順利地用立法途徑從根本上徹底解決這些復雜問題,就可能使這些復雜問題成為物業管理繼續健康發展前進的羈絆,導致眾多的法律訴訟。

      一、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之所以出現許多問題,一個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認識不清,錯誤的理解自己在物業管理中的法律地位。發展商開發一個物業區,通過市場銷售,將所建商品房逐漸,部分或全部出售給購房人,即業主。發展商的法律地位逐漸從原來開發項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轉移而不再擁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由于一貫發展商開發一個項目一般都需要幾年,在這幾年中,發展商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但當該項目完成商品房售出后,雖然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但大多數發展商在概念中認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權仍未發生轉變。他們仍認為物業區是他們所建,當然物業管理由他們管,這種概念往往把物業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權的轉移也標志著新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擁有的財產的處置權、管理權。這一概念在物業管理中尤為重要,所以在物業管理中,都要以圍繞向產權所有人提供服務為中心進行活動。

      產權所有人是物業區內的主人,由他們在適當的時候(入住達到法定比例),組織以產權人為主的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權益。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物業區內的最高權利機構。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管委會章程。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負責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委托管理合同。業主委員會和已簽約的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和新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已簽過委托合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保安公司和其他專業服務公司向物業區內提供服務。

      由于購房人是逐漸進入物業區內的,而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當業主入住率達到一定比例時才成立的。所以在物業區入住的前期,也即發展商仍擁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時,一般由發展商安排物業管理服務,包括這一時期的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管理公約的制定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都只能暫由發展商來確定。但發展商應在管理公約中或收費通知中注明,此種安排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等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將由業主委員會再做調整。

      只有理順了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并讓物業管理中涉及的各個方面都能正確理解這種法律關系,物業管理中的問題就容易得到解決。

      二、發展商直接管理物業容易引發的法律問題

      經濟越發達,社會越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專業性也會越來越強。從專業分工的角度上來講,物業管理因該由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來經營,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許多不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有很多項目的發展商就獨自承擔起物業管理的重任。這些發展商在其內部附設一個物業管理部門,自制物業管理公約,自訂收費標準,自己組織安排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之,以主人自居對廣大業主和物業區進行物業管理。發展商的這種行為容易造成如下問題:

      1.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導致業主拒交管理費。房產做為一種商品,在居民消費中是最大的消費商品,也是較復雜的商品。商品的質量最難保證,質量問題也是最容易發生的。當發展商自己愿意承擔物業管理時,就如同給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鎖。只要當業主的房子有諸如漏雨、強面傾斜,或是門窗裂縫,業主都會以此為由拒交管理費。

      2.當裝修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發展商交付的是精裝修的商品房,一旦出現壁紙脫落、地板走翹,石膏板開裂或裝飾物變形,業主都會以此為由來要求發展商減免幾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3.當實測面積與購買時的暫測面積有誤差時。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一般都是有誤差的,一旦當這種誤差對業主不利時,業主就會以物業管理費作為討價還價的余地,迫使發展商讓步。

      4.采用分期付款或尾款緩交的情況。有的發展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業主先交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后余款在入住若干時間內交清。這時如果發生房屋質量問題,裝修質量或水電氣暖,以及面積方面的問題,或有物業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時,發展上不但物業管理費收不上來,就連剩余未付的房款也難收上來。

      5.有銀行按揭貸款的情況出現時。發展上為了促銷,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支持其業主購房,并為業主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如果業主不能按時還本付息,自己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現上述的有關質量問題,或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業主會拒絕向銀行還本付息,而把承擔債務的責任推給發展商。

      之所以發生上面的幾種風險,主要的原因是發展商不能積極主動地避開風險,而是把兩個法律關系攪和在一起,這就導致了業主會把兩個方面的風險,即購房的風險和物業管理的風險合并在一起,同時推給發展商。如果發展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物業管理,而由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則責任容易分清。該是質量問題由發展商處理;該是物業管理責任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該交的物業管理費則業主自然會交。類似的案例不在少數。如果發展商自己獨攬物業管理,一旦出現問題,將很難從這些困擾和繁雜的法律泥潭中脫身。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講,發展商自己獨自從事其開發的物業區的物業管理都是弊大于利。

      三、物業管理公約應在什么時間簽署,由誰來制定

      物業管理公約是約束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行為規范的法律文件,這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這個文件體現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他不僅體現了所有者與被聘用者之間的聯系,也體現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這個文件里業主從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業公司從聘用者到管理者,雙方在發生著位置的變換。所有者同意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給物業公司來行使,所以物業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中的最終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物業管理立法中沒有明確確立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無論是業主、業主委員會,還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于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沒有一個正確地充分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和發揮物業管理公約的真正作用,對于物業管理公約的簽訂不夠重視。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沒有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基于私法自治原則而衍生的物業管理的最高自治規則來對待,也沒有把物業管理公約看成為物業管理的基礎和準則,使得物業管理公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

      在物業管理的初期,由于發展商擁有大部分產權,所以發展商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比較大,又因為是發展商首先聘用了物業公司,所以最初的物業管理公約是由發展商來制定的。我們知道現在有關政府部門也印制了物業管理公約的范本,但那僅是一個簡單的范本而已,很多內容還需要實際管理者增添。比較好的辦法是發展商應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物業管理公約。但這時的管理公約里一定要規定有效期限,比如規定當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其有效期截止。

      隨著房屋的銷售,產權逐步從發展商手里轉移到了新的業主手里,發展商原來在物業區呢的位置由業主們代替,原來發展商在物業管理公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相應做些調整。同樣廣大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也應該在公約中得到充分體現,所以修改物業管理公約就勢在必然。如果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當然就更應該制訂新的物業管理公約了。不論是修改原來的物業管理公約還是制訂新的版本,都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并會同物業管理公司一起根據物業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公約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經常遇到業主擔心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而不愿意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的情況,這也是物業管理公約作用得不到充分體現和發揮的一個普遍原因。因此,物業管理公約的作用要能夠真正體現和發揮,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確實保證物業管理公約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的確有一些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權起草和擬訂物業管理公約的途徑,在物業管理公約的強制性或禁止性內容上,處于維護自己的私利而設定一些侵害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公約條款,這就背離了物業管理公約應體現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則。

      四、物業管理費導致的問題

      以業主承受能力為借口,導致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偏低,是制約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多數物業管理企業疲于生計,必須靠其他經營收入才能維持收支平衡,這種普遍現象說明現行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物業管理是市場行為,必須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也應遵循市場規律,應由當事人按照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自行協商確定價格。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協商議定,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形式確定,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過低或過高的收費,都會導致許多業主遲延交費,不交費或抗交管理費。由于不交費或少交費,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適行停水停電,不讓業主的汽車進物業區,停止通信或停電話,嚴重的則導致訴諸武力,引起法律糾紛。過高的收費或過低的收費會引起很多負作用,直接增加了物業管理的風險性。

      五、如何區分物業管理費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收費和費用標準的制定應是科學的和合理的,具體制定也是有其可行的方法的.各項收費的概念也應該搞清楚。物業管理中要收的費用有物業管理費、代收代繳的費用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代收代繳的費用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主處收來再如數繳給有關公司的,如:水費、電費、綠化費、電視接收費、保安費、垃圾處理費、電話費、煤氣燃氣費、土地使用費等。

      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區內提供服務的收費,也即物業管理收費。這筆收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錢來定。管理費是維持物業區正常運轉的“血液”,沒有穩定的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就無法工作。如果一個物業區內成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并且制定出了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則所有業主都應遵守這個標準,向物業管理公司準時交費。

      但有時確有一些業主,只顧自己個人私利,盡管業主管理委員會已經代表全體業主制定了收費標準,但他們仍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拒絕向物業公司交費。這些人的拒絕交費產生的后果就是破壞了物業管理的正常秩序,享受其他業主的權益,也即直接侵犯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些人不交費,其他業主多的費用其實就在為他們服務。這樣的案例確實發生在一些物業區內。有時物業管理公司也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如停水停電等,但這種做法容易引起難以預料的后果。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法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共同前去說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訟,最后法院用強制執行手段解決。業主管理委員會在制定管理公約時,應該將如何制裁無故不交管理費用的行為的有關條款寫進公約里。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又可以稱為共同儲備基金。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巨額的非預見性開支,尤其是為維持和保存區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運作、正常使用功能而進行的修繕改良的開支。這種修繕改良就是我們通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講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資產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作用類似于物業區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計提。

      眾所周知,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會受到自然環境和人為的損害。隨著時間的增加,自然環境如風力、重力、震動、大氣、水、雷電等對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蝕、老化、陳舊、殘損。如果沒有建立管理維修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區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養計劃,必然會加速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蝕、老化、陳舊、殘損,以致會由于維修保養不及時使所有建筑物過早達到危險程度,縮短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壽命使之提前到達設計壽命,甚至于釀成傷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所有建筑物的修繕改良,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修養護,使所有建筑物處于良好的狀態和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斷延長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壽命,改善和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檔次和適應性,進而推動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所有權人獲得有效地經濟價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資的回報率。

      在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立法中我們確立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作為物業管理基金。其中規定各類物業管理都應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原則上只適用于住宅類物業管理。這樣做是因為住宅類的物業管理都直接面對著居民,同時在住宅區內用于居民公益性質的公用設施相對比較多,考慮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對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時,需要的費用比較多,居民往往難以一下子承受,同時這些費用收集比較困難,這就直接影響了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設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質。相反對于非住宅類的物業管理,公用設施相對較少,費用小也比較容易籌集,因此,沒有設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必要。

      六、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許多實踐證明一個物業區管理的好壞,與該物業區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有著密切的聯系。業主管理委員會由物業區內過半數的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廣大的業主的利益行使權力。實際上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內廣大業主行使權力的常設最高權利機構。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決議的內容有:1.物業管理公約及《業主委員會章程》的修訂變更;2.在合同期內解除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聘作為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企業;3.物業建筑物的重大修繕或改良;4.物業建筑物的重建;5.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6.區分所有權的強制出讓;7.約定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項。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體業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期內的選聘、解聘,以及物業管理公約修訂變更、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等問題更是重中之重。

      業主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審核管理公司呈報的財務報表和資金使用概況,對物業區內的重大資金支出或維修事項予以審核,批準管理公司運用維修管理基金。由此可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在物業區內是非常重大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每月都要定期舉行會議,商討重大問題,以利于從早期消除物業管理中的隱患。

      如果物業區內不設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而只是有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決定一切,就極容易造成很多對業利進行侵犯的事件,業主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得到保護,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糾紛的出現。

      七、正確的法律關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基礎

      物業管理工作既煩瑣,又復雜,既辛苦,又不容易搞好。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目前還不太完善,所以由于物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而且這些問題又極不容易得到圓滿解決,這就是我們目前物業管理所面臨的現實問題。要想避免物業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減少物業管理方面的風險,除了國家應頒布更詳盡的法規和制定有關政策外,完善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是使物業管理工作走上正規的第一步。否則,法律關系不正確,導致以后一系列的工作都會出現問題。

      在目前要求所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都正確理解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并用正確的法律文件來確定這些法律關系也是不現實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聘請精通房地產法律方面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例如制作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等。律師還可以提供有關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法律咨詢服務。同時還可以幫助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其他一系列相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物業管理應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應該指出目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涉及到的物業管理法律問題遠遠不止上述這些,諸如物業管理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等隨著物業管理的深入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們的對物業管理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深入研究和探索思考物業管理的法律問題,強化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用所有權構筑起物業管理理論體系,從立法對策上構筑物業管理生存和發展的法制基礎,是我們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每一個業內人士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只有通過我們大家的不斷探索、開拓和進取,才能迎來二十一世紀物業管理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1、劉佳能《現代物業管理》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

      2、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

      3、程信和、劉國臻《房地產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

      4、高富平、黃武雙《物業權屬與物業管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

      5、夏善勝《物業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業務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業務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隨著我國社會物流總額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長,物流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明顯。近年我國經濟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物流需求規模增長明顯快于GDP增長的情況下,社會物流總費用與GDP的比例逐漸降低,表明我國物流業獲得進步。因此,物流產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促進物流迅速成長。外資物流的全面進入導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也促使了我國物流業必須向高效率、高附加值目標發展。

      一、物流產業現狀與特點

      隨著物流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日益增大,學術界和業界對物流屬于產業界定范疇的認識漸趨統一,然而物流產業概念的認識仍然存在較大差異。物流產業是一個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基礎性、綜合性、和服務性產業。汪鳴和馮浩認為物流產業是一種復合型產業形態,物流產業活動的構成包括物流企業活動與企業物流活動。張圣忠認為依托于“物”的流動過程建立起來并為“物”的流動過程服務的、以整體優化理念為指導的、系統化的概念產業。物流產業是一個動態的產業,是為“物”的移動過程提供服務的產業,它的實體邊界隨時間變化,并且具有復合性和延伸性。

      中國物流產業起步晚、基礎差,但發展速度快。隨著2005年底中國全面對外開放物流市場,物流產業的競爭現狀呈現如下特點:

      (一)本土物流與外資物流競爭加劇

      隨著生產國際化成為主流,跨國企業的投資增多,中國制造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物流需求雖日益擴大,且增長速度快,但供給能力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表現為低端增值物流供給過剩,形成惡性競爭,高附加值物流、即時物流、特色物流、一體化物流供給能力嚴重不足。低端物流市場是我國本土物流企業的主要競爭市場,外資物流承接外資跨國公司的物流業務更注重全球的大客戶,占據了高端物流市場。油價上漲、公路計重收費等因素將加大本土物流企業的成本壓力,使得低端物流的競爭進一步加劇。而實現供應鏈伙伴之間的協同物流要求較高層次的物流運作水平,是高端的物流市場需求,也是物流企業未來發展的趨勢。

      (二)物流信息化受重視,但信息化仍不足

      先進水平的信息網絡技術得到大型物流企業關注和應用,與物流相關的電子政務平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共物流信息平臺的建設也得到政府、民營資本關注的,然而數量占物流產業80%以上的中小物流企業信息化難以推廣。物流業中采用信息系統的僅有15%,盡管第三方物流采用信息系統比例較高,但第三方物流正處于起步和形成的階段,所占市場份額小,沒有一家能占超過2%的市場份額。總地來看,物流數據采集困難,數據標準不統一,信息共享欠缺機制仍制約著我國物流信息化快速發展。

      (三)物流專業化程度提高,標準化進程較慢

      物流專業化程度有所提高,單一物流功能外包發展較快,綜合一體化物流外包較少。企業運輸業務外包程度較高,2005年企業運輸業務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占67.1%。國家加緊編制冷鏈物流、RFID等相關的物流行業標準。在物流標準化運作中,集裝箱運輸量只占20%,比起國外的60%仍有較大差距。物流市場經營仍不規范,物流設施分散、地方保護、分塊管理、誠信缺失等阻礙物流業的良性發展。

      (四)綜合物流需求加快,一體化進程加快

      我國制造業物流處于由傳統配銷向綜合物流過渡階段,呈現出多種物流方式共存的特點。制造業物流是社會物流需求的絕對主體,制造業物流以年均23%以上快速增長。隨著競爭全球化和基于供應鏈化,很多制造企業都關注物流系統的優化,在企業物流作業中運用現代物流技術與產品改善效率,如條碼技術,自動化一體化物流技術。有越來越多企業希望把物流業務外包,以專注培養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基于供應鏈管理的一體化綜合物流服務的需求,將有較大的增長。

      (五)物流咨詢快速發展,增值模式開始轉型

      我國物流產業處于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由資源消耗型向環保型轉變的時期。物流戰略規劃,物流管理與技術,物流信息咨詢與培訓等,越來越受到各類型企業的重視。物流系統改造,物流流程優化,物流信息化項目逐漸增多。生產和物流企業都希望通過先進的管理理念,配合信息技術、物流技術,加強自身的物流增值能力,轉變增值模式,由低科技含量的增值模式轉變為高科技含量的增值模式。

      (六)物流與其他行業的結合日益緊密

      汽車物流、鋼鐵物流、家電物流、IT物流、冷鏈物流、醫藥物流等與行業密切結合的專業物流得到快速發展。不少物流企業開始重視物流市場細分、物流渠道營銷、物流品牌建設,爭取在行業物流中做細做精,做大做強。

      二、物流業U型價值模型

      價值鏈的概念是由邁克爾•波特(MichaelE.Porter)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其本質是:一系列能夠滿足顧客需求的通過信息流、物流或資金流聯系在一起的價值創造活動組成的鏈條。傳統價值鏈分析把企業內部分解成多個環節,分析增值的關鍵環節和非關鍵環節,通過關注和培養在價值鏈的關鍵環節,增強企業競爭的差異化優勢,獲得重要的核心競爭力。當價值鏈理論的分析對象由一個特定的企業轉向整個產業時,就形成了產業價值鏈。

      傳統產業鏈價值模型大多由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的一系列產業活動按一定順序連成的增值網鏈結構。產業價值鏈模型能反映該產業鏈各個環節的增值情況。從產業鏈的角度,物流產業是一個復合型產業,其上游與科研技術結合,下游向市場延伸。綜合物流產業發展的情況,發現單一物流環節增值空間不大,而物流活動與其他產業活動環節相結合卻可產生集效,有較大的增值空間。物流業U型價值模型描述的是物流產業鏈上下游各關鍵環節與附加價值的關系。U型價值鏈結構向上伸展,代表著通過知識服務、知識產權、知識管理、標準化等增值服務,產業附加值得以向上提升。

      U型價值模型中間是傳統的單一功能的物流活動,向左與上游科研的結合力度越來越強,有物流信息咨詢與培訓,物流管理與信息技術,物流供應鏈戰略三個價值活動,隨著知識價值的提升,各項價值活動的增值幅度呈遞增的趨勢;向右與市場結合力度越來越強,有物流渠道營銷,物流金融,物流品牌建設三個價值活動,隨著品牌、服務價值的提升,各項價值活動的增值幅度也是呈遞增的趨勢。

      物流的價值在于它為供應鏈上下游運作所提供的服務增值,是以增強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而存在的隱性價值增值鏈,體現在與供應鏈其他企業的協作性上面。UPS已經從提供運輸服務發展到提供一系列的與物流有關的附加價值服務。UPS把物流和維修捆綁起來,可以為東芝公司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只用原來所用時間的一半,從而獲取價值鏈的高端利潤。所以,物流一體化運作的程度的發展:從單個物流功能,到貫穿供應鏈上下游的一體化集成,才是真正影響物流產業增值情況的主要因素。

      三、物流業金字塔型價值模型

      從產業的主體企業角度出發,可以按不同的運作模式將物流企業分為4個類型:單一功能物流企業、協作型物流企業、綜合型物流企業和供應鏈一體化整合物流企業。每個類型企業作為一層,以平均增值幅度由低到高的順序堆疊起來,每一層企業的數量遞減,于是形成一個類似金字塔型的價值模型。每層的平均寬度表示該類型的企業數量,每層的高度表示該類型企業的平均增值幅度,則金字塔的面積可視為整個物流產業所創造的價值。金字塔模型中4類型企業的增值模式分別如下:

      (一)單一功能物流企業

      該類型物流企業通常只提供單一功能的物流服務,如倉儲、干線運輸,少數兼有其他物流功能,或與具有其他功能的物流企業合作。這類型的主體數量多,分布分散,競爭欠規范,多停留在低技術含量的價值戰競爭中。由于數量多、運作模式簡單,欠缺不可復制的競爭優勢,因而競爭劇烈,增值幅度最低。然而,其數量龐大,是物流產業的主體。

      (二)協作型物流企業

      該類型物流企業在單一功能物流企業的基礎上,采取多樣化的合作聯盟方式,以求達到規模效應,獲取規模經濟。通過聯合各自的經營優勢,協作型組織比單一型物流更具有競爭優勢,合作形式較為靈活,組織結構松散。但也存在著協作方式較為原始,聯盟手段欠缺先進信息科技支持的不足。

      (三)綜合型物流

      該類型物流企業比協作型有較大的躍升,其業務功能包括物流七大功能,在物流一體化、信息化、標準化方面已經形成一定的綜合實力,以物流信息系統,物流數據交換,條碼技術,RFID技術等先進物流技術為支撐,可以根據客戶企業的需求,提供一體化的綜合物流服務,優化客戶企業的物流運作,為客戶企業專注于其核心競爭力發展提供支持。該類型企業多為先進的第三方物流,也有部分是大型制造企業的物流子公司或物流部門。

      (四)供應鏈一體化整合型物流

      該類型企業的增值幅度最大,業務從物流領域延伸到供應鏈管理,擁有高效的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技術,國際化物流操作經驗,準確的市場定位,一體化服務流程,并形成物流服務品牌。此類企業通過物流戰略規劃、供應鏈流程設計,運用先進的信息網絡技術、自動化技術、人工智能技術以及前沿物流技術,可為客戶企業提供個性化、一體化、國際化的物流服務,通過對供應鏈系統的運作優化,獲得高附加價值。同時,因為其知識價值高,科技應用含量高,服務流程較長,服務模式復雜,形成了難以復制的競爭優勢。所以此類企業數量很少,增值幅度較大,處于金字塔的頂部。

      四、物流業增值運行機制

      1.從產業鏈的宏觀角度,通過與上下游價值活動的整合延伸,知識、科技、服務使產業鏈得到增值,使U型曲線向上移動。物流業U型曲線底端數量眾多,增值幅度低的單一物流功能企業,因為市場競爭而淘汰退出市場,或通過整合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注重知識產權、品牌、服務向U型曲線的左邊或者右邊遷移,提高其附加價值。宏觀上使得競爭向有序方向發展,物流的價值得到提升,U型曲線的總附加價值增加。

      2.從市場主體的微觀角度,隨著物流業的發展,金字塔的低端企業要么被淘汰,要么進入它的上一層,金字塔會逐漸變得扁平底部會變窄。因為競爭加劇會淘汰或升級改造一部分塔底企業,或通過上層的物流企業并購而升級。隨著金字塔下層企業向上升級,金字塔總體價值提高,塔底變窄,塔高增加,塔的中上部分變寬擴大。物流企業從金字塔的低端走向頂端的過程中,使得社會物流總額的增長,物流產業發展,同時又進一步促進物流企業向金字塔上層遷移。

      3.隨著物流企業在金字塔型價值模型中的升級,物流產業鏈U型曲線會向上提升。物流企業對自身技術、戰略、管理的改善,有助于物流與科研和市場需求的結合;同時,隨著物流產業鏈U型曲線向上提,帶動物流企業在金字塔型價值模型中升級,物流信息技術、物流戰略規劃、物流服務和品牌建設可以拉動物流產業整體從低增值服務趨向高增值服務,更注重物流服務系統化、一體化、個性化,從而改善金字塔底層低物流企業的增值模式。物流產業

      的進步都是以物流知識價值化、物流技術產業化、物流運作一體化為前提的。微觀的發展促進宏觀的發展,宏觀的進步有助于微觀的改善,進而形成物流產業的良性循環。

      4.物流從傳統的為制造產業配套,逐漸發展了聯系產業鏈上下游的關聯產業。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增長,信息技術對物流的影響進一步加深,專業分工細化,協作難度增加。產品服務化理念、服務供應鏈理念的產生和發展,使得物流服務質量控制,物流產業鏈的協調成為物

      流業新的研究課題。

      五、結語

      物流產業是現今我國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之一,競爭日益激烈,本土物流企業正處于從低增值到高增值、從粗放型向集約型、從資源消耗型向環保綠色型轉變的過渡時期。本文分別從宏觀產業鏈角度與微觀企業主體角度進行分析,提出了物流產業U型價值鏈與金字塔型價值模型,在二者的基礎上對其運行機制進行了對比研究,指出物流產業應通過與科研、市場加強整合,向綜合物流和供應鏈管理物流方向改進,走高增值、高效率、特色化、一體化的產業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1]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物流年鑒2007[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7.

      [2]王國華.中國現代物流大全[A].現代物流總論[C].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04.

      [3]汪鳴,馮浩.當前我國現代物流發展中的若干認識問題[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3(1):20-26.

      [4]張圣忠.物流產業組織理論研究[D].西安:長安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業務法律論文范文第5篇

      加快中間業務的發展,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拓展服務領域、改善收益狀況、增強抗風險能力、推動產品和服務創新、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選擇。但是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因此借鑒國外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經驗,防范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對于促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適宜的法律環境是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中間業務逐漸成為國外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一般占總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過80%,如美國的摩根銀行。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達與其適宜的法律環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監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業銀行擁有較大的中間業務發展自,并大大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不斷創新。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機引起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過后,西方國家吸取教訓,普遍推行極其嚴格的金融監管法律,明確劃定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界限,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在嚴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環境下,西方商業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其發展的主方向,中間業務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金融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業務日益自由化,金融監管法律放松,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差異日益縮小,傳統上的不同金融機構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傳統業務經營舉步維艱,商業銀行被迫調整服務功能、業務方向和競爭戰略,提供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經營模式,從資產/貸款基礎上的戰略轉換為服務/費用基礎上的戰略,從傳統上通過存貸業務獲取有風險利差的經營模式,轉換為通過金融中介服務獲取無風險或的風險中介服務費的經營模式。與此同時,在寬松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下,金融監管當局奉行"法律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監管理念,大大促進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使得商業銀行能根據客戶需求的差異及其變化并結合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不斷推出中間業務新產品。發展到現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幾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領域。中間業務的不斷創新使中間業務的發展持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為商業銀行提供滾滾不斷的利潤來源。

      在寬松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下,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定價等方面擁有較大的自。如中間業務產品的收費方面,在德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收費標準,而是由商業銀行根據成本和收益情況以及市場服務的供求關系自主決策,但不允許銀行之間相互達成服務費收取方面的秘密協議。德國銀行同業公會不具有決定服務收費價格和管理的職能。在美國,金融法規特別是聯邦一級的金融法規對銀行服務收費的金額和價格基本上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讓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和市場狀況來確定。但美國1991年《銀行法》、《儲蓄條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在銀行廣告中向顧客說明收費事項,并不得將各種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轉嫁到客戶身上。

      當然寬松的監管法律環境并不意味著西方國家法律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國家有一系列金融監管立法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和銷售進行關注,但主要是從道德和風險防范方面進行規范。如針對衍生金融工具出現后無法確定其市場價值,傳統會計記帳方法不能及早發現這些中間業務的風險,1990年9月,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了《關于國際銀行中間業務的會計事務建議書》;為了加強中間業務信息披露的規范化,美國先后頒布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05號《對具有中間業務風險和集中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及第119號《對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對中間業務風險和公允價值的披露作了詳細的規定。

      2、混業經營法律制度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拓提供了寬闊的舞臺。

      1933年美國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確立了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以及其他非銀行業務相分離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來美國的分業經營格局,而且也成為戰后許多國家重建金融體系時的主要參照。二十世紀后期,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劇了各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分業經營體制開始瓦解。追隨美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等,紛紛放棄分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美國自己也于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聯合經營,建立一個金融機構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管理的金融體系,從而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

      各國紛紛打破分業經營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以來,為滿足客戶各種需求,金融業業務彼此交叉和滲透越來越廣泛,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產品日新月異、層出不窮,中間業務范圍日益廣泛、種類不斷增多,使現代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全能銀行"。據統計,外資銀行所使用過的中間業務品種已達2萬種。如素有"金融百貨公司"之稱的美國銀行業,其中間業務的范圍涵括:傳統的銀行業務、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共同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他們既可以從事貨幣市場業務,也可從事商業票據貼現及資本市場業務。

      3、中間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法律規范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發達國家從《銀行法》、《投資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貨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作了詳細而全面的規定,中間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具有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導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國針對電子化銀行業務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這些立法分為調整小額資金劃撥和大額資金劃撥的法律,二者共同構成了電子化銀行業務完善的法律體系。調整小額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條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貸誠實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4、有效的商業銀行內部法律風險控制機制是中間業務迅速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項成功的中間業務產品既要有設計合理、縝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滿足客戶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時還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間業務產品往往是不同金融產品的組合和衍生,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中間業務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容易滋生法律風險。為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多數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十分重視內部法律機構的建設及其職能的發揮,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從而實現了既促進中間業務的迅速發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風險的目的。如美國花旗銀行(CITIBANK)在紐約的總行設有內部法律事務部。該部有279名工作人員,其中部分律師專門負責中間業務法律事務。又如美國大通曼哈頓銀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師。為確保滿足全行各種法律服務需求,法律事務部被分成為不同的工作組,有工作組專門負責處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中間業務相關的法律事務。

      二、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面對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巨變及結合國際銀行同業的發展經驗,尤其是為了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強有力的挑戰,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成為國內銀行業的共識。與中間業務蓬勃的發展勢頭不相適應,我國相關金融立法明顯滯后。諸多領域的法律空白、分業經營法律體制、嚴格的金融監管法律體制以及過時的法律限制等嚴重影響了中間業務的發展。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而商業銀行內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近年來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實踐表明,法律風險日益成為制約中間業務發展的瓶頸。

      立法上的空白使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在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商業銀行才開始逐漸開拓中間業務,而且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銀行中間業務。2001年才公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相對于中間業務的發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關中間業務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使得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較多法律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時增加了自由裁量權,使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認定及其處罰均有一定的隨意性;各商業銀行則無法可依,商業銀行和客戶的許多行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中間業務大多屬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交叉經營的領域,因此,國家的宏觀金融管理政策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定,直接決定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開拓空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對銀行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法律模式,銀行不得經營證券、保險業務,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領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別是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中間業務品種無法開辦,并由此限制了銀行與保險、證券業的合作空間,中間業務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也因此受到束縛。如個人理財業務領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國金融機構只能分業經營,銀行不能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也就不能給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業務,所以至多只能給客戶提供理財建議。而國外銀行在提供理財服務時,受到的法律限制則較少,可以收取服務費、交易費、管理年費、信托保管費等數項費用,收費率0.07%-0.1%不等。據統計,在國外,這項服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的30%以上。又如銀行兼業保險業務雖已放開,由于保險業務非常專業化,由保險業的專業人才在銀行提供咨詢服務,深受客戶歡迎,但在我國,多數地區人民銀行規定,不允許有關咨詢人員進駐銀行經營網點。2、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

      中間業務立法及其相關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于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而言,有遠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才能能動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首先要做好中間業務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使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工作緊緊圍繞銀行中間業務拓展情況,與時俱進,長抓不懈,使銀行經辦員工及管理人員尤其是業務一線員工熟悉與中間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員工樹立依法開展中間業務工作的觀念,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水平,幫助員工意識到中間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把握好中間業務開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確保實現既拓展中間業務,又切實防范中間業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轉變觀念,重新定位銀行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要充分發揮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功能。要讓法律部門提前介入中間業務,充分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設計和安排中間業務的法律框架;要積極開展中間業務法律專題研究,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并予以積極預防;要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后評價制度,研究、總結中間業務法律咨詢中的疑難、有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后評價,形成法律指引,規范相關中間業務的發展。

      三、商業銀行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中間業務種類繁多,業務范圍廣泛,服務范圍涉及社會各個層面,社會覆蓋面廣,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間業務的開發、推介、經營涉及商業銀行內部眾多部門、眾多環節,而我國多數商業銀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間業務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致使中間業務的開辦過程透明度低,業務操作缺乏公開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具有較大的分散性、隱蔽性和社會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現實法律環境,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防范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1、在法律的臨界地堅持謹慎性原則。

      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監管,監管理念是"法律無明文許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無明文禁止即許可"。同時,如上文所述,我國現行法律對銀行開展中間業務還有較多限制和諸多空白。因此銀行在中間業務工作尤其是中間業務創新工作中,在法律的臨界地,要堅持謹慎性原則,不可片面強調規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風險隱患。如部分銀行認為"代客申購新股并未形成銀行的資產負債,而且能為儲戶帶來增值,并且增加銀行存款,因此不違反法律規定,"因而競相開辦代客集中申購新股業務,筆者認為,上述做法是否違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可能被監管部門認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原則,是違法的。2、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

      中間業務立法及其相關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于商業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而言,有遠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才能能動地控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

      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首先要做好中間業務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使法制教育與法律培訓工作緊緊圍繞銀行中間業務拓展情況,與時俱進,長抓不懈,使銀行經辦員工及管理人員尤其是業務一線員工熟悉與中間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員工樹立依法開展中間業務工作的觀念,提高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水平,幫助員工意識到中間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把握好中間業務開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確保實現既拓展中間業務,又切實防范中間業務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轉變觀念,重新定位銀行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要充分發揮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功能。要讓法律部門提前介入中間業務,充分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設計和安排中間業務的法律框架;要積極開展中間業務法律專題研究,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并予以積極預防;要建立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后評價制度,研究、總結中間業務法律咨詢中的疑難、有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后評價,形成法律指引,規范相關中間業務的發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要認真對合同及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在商業銀行多數傳統業務中,商業銀行的總行或上級行制定了規范、縝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規范、縝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規范了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了業務風險,減少或預防了糾紛。但在中間業務實踐中,由于中間業務種類繁多,且差異較大,同時客戶需求也差別較大,而且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常常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中間業務沒有也無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在開展中間業務時不得不根據客戶的具體實際情況擬訂合同。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關中間業務立法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基于上述情況,銀行要重視中間業務合同,重視對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蹤監督,通過合同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充分發揮合同文本對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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