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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歲,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第三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歲,石油院副總工程師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從事從海水鹵水中提取鉀、溴、鎂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該所自1980年開始對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進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鎂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和“混合鹽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工藝技術的研制,并已獲國家發明專利。在上述技術的基礎上,海水所又進一步研究“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在完成小試后形成了工藝方案。隨后,海水所對該工藝方案中的分離工藝環節又進行了浮選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種分離方法的研究實驗。1992年8月,海水所將用浮選法用于“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申請了發明專利,但至今尚未獲得授權。
被告牛自得原為海水所研究人員,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調離之前,在海水所主要從事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入石油院。牛自得在調離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對其在海水所期間所從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不對外擴散。
牛自得調入石油院之后,該院針對其專業和曾從事過的工作,在院材料室為其專門成立了“鉆遇資源綜合利用”課題組。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石油院將該技術作為職務發明創造,于同月14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號93105556.3.專利文件中記載的發明人為牛自得、王宗玉。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1.……光鹵石用水進行分解,得氯化鉀和光鹵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礬母液采用物理方法進行硫酸鹽和氯化鈉的分離……。2.其特征在于分離蒸發濃縮所得的硫酸鹽和氯化鈉時,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間,曾參加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等幾項發明創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調出本所時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方法之工藝技術”等內容的保證書。但其在調離本所僅5個月的時間就違背其保證,以其為主要發明人,以石油院為申請人,于1993年5月申報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牛自得的行為侵犯我所的權益;石油院從牛自得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了不應得的榮譽和經濟利益。據此,請求將“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判歸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我所的經濟損失18萬元人民幣。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辯稱:對牛自得的保證書不能理解為對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從事的本專業工作的限制。該保證書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另外,牛自得調入石油院后,是協助石油院開展用鹵水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對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財力,而且在該項目中采用了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不同的工藝路線和條件,因此,石油院對該發明專利的申請及專利權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對海水所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王宗玉述稱:其作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導了訟爭專利的開題計劃、報告的編寫工作,作為該課題組成員參加了實驗研究工作。在實驗過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篩分中常用的振蕩篩來分離硫酸鎂、無水鉀鎂礬和氯化鈉三種物質的新工藝,并經實驗室小試取得了充分的試驗數據。據此,本人在訟爭發明專利中,對核心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作為專利發明人無可非議。海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審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技術權益侵權糾紛受理了本案。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國家海洋局專利事務所函告中國專利局:“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專利權屬糾紛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專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該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還查明:王宗玉作為該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之一,是因其擔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對該發明的研制給予配合,參加了小試、中試。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在鹽化工行業中屬公知技術。王宗玉在訴前曾承認該發明的工藝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牛自得運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間從事的本職工作的范圍,并在海水所期間參與制取硫酸鉀的多種工藝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術數據、思路和信息。石油院以職務發明將該研究成果申報專利之日,距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出僅五個月時間,依有關規定,應確認牛自得在調離原單位不滿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原單位享有。牛自得違反保證書中的保證,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的有關思想等運用在該發明專利中,屬于侵權行為,牛自得對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宗玉主張該專利技術中分離環節的篩分法是其獨立的構思,但本院查證的事實及其本人訴前的承認,均說明其在該專利的工藝技術中只負責組織工作和參與了一些輔工作,其主張對該專利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證據不足,其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
石油院現持有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專利權,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權利來源不合法,該專利權應為海水所持有。石油院強調該專利技術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經申請專利的技術的發明在內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但事實證明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其本職工作時,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參與了大量的實驗工作,并已取得相應的數據記錄,故石油院的此辯解不成立。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石油院因申請該專利和維持專利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海水所如數給付。石油院對完成該專利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海水所應依法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石油院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決如下:
一、“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之專利權歸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石油院因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5175元。逾期不付按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三、牛自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中國海洋報》上刊登向海水所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查,逾期不執行由法院公告,公告費用由牛自得負擔。
四、駁回海水所的賠償請求。
判決后,牛自得、石油院、王宗玉均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牛自得上訴稱其未違反保證書的保證,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要求撤銷原判。石油院上訴稱,王宗玉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本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對該專利技術進行研究,專利權來源合法,要求撤銷原判。王宗玉上訴稱其對訟爭專利有創造性貢獻,應為該專利發明人之一,要求撤銷原判。
被上訴人海水所答辯表示同意原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專利權屬及侵犯技術權益糾紛確定了上訴案由。二審審理期間,一名名叫“郭智忠”的請求人于1996年8月7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第93105556.3號“一種用鹵水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具有實用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要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后,通知該專利持有人石油院進行意見陳述。石油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請求人提供的對比文獻充足;請求人指出的我們的專利中存在的缺陷,發明人在實施中已經發現,我們服從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牛自得、王宗玉于同月20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我們在實際推廣中,確實發現了郭智忠先生提出的硫酸鎂漿中含有大量氯化鎂,不能與氯化鉀轉化生成軟鉀鎂礬,以及硫酸鎂在硫酸鹽乳液中沉降不下來的兩個嚴重缺陷。……此專利不具備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我們同意郭智忠宣布對此專利的專利權宣告無效的請求,撤銷此專利的專利權。”
1996年10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以“鑒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該專利還存在致命缺陷,本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無實用性”和“專利復審委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反對的證據,可以不再查證,予以采納”為理由,作出了宣告第93105556.3號發明專利無效的決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系牛自得在海水所就職期間的本職工作,并參與了采用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的實驗研究,對篩分法亦有了解。其調離海水所僅五個月,就在石油院完成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取制硫酸鉀的方法”之發明創造,并由石油院以職務發明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權。該發明專利系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不滿一年內作出的,且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屬職務發明,所獲專利權應由海水所持有。牛自得違反其在保證書中的承諾,將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中的有關技術信息用于訟爭專利中,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宗玉稱其提出將篩分法用于訟爭專利的分離環節一節,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不予認定。王宗玉在訟爭專利的研究中只負責組織及參與一些輔工作,故其要求確認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之主張,不予支持。石油院現持有的訟爭專利的專利權,是海水所享有的職務發明,且王宗玉對該專利未作出創造性貢獻,故石油院依法不應成為訟爭專利的專利權人。三上訴人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不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1月29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6年12月13日,海水所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要求將第93105556.3號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為海水所。中國專利局經審查認為手續合格,對此已公布在1997年2月19日第13卷第8號專利公告上。
海水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6年10月6日作出的宣告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的決定,以該決定程序違法,確認該專利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理由,于法定期間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該決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專利權發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海水所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屬糾紛后,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專利局,并附有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書,專利復審委員會即已得知專利權屬糾紛已為法院受理的事實,本應中止其無效宣告審查程序,并有義務征詢海水所對該專利三性的意見和對無效宣告審查程序的意見,但其仍啟動無效宣告審查程序,而且由于石油院的原因,使海水所無從得知此事,并且對該專利是否具備專利性不作實質性審查,僅依據無效請求人和原專利權人的一致認可,即作出該專利無效的決定,這對海水所是不公平的,是違背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同時,在該專利權的歸屬尚不明確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一特殊情況視為是一般情況,進而采用簡化的審查程序,是違背相關的審查原則和程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3月19日判決如下:
撤銷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宣告的決定,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評析
一、關于訟爭專利權的歸屬
牛自得在海水所工作期間,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該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在從海水所調至石油院的五個月時,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由石油院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該項發明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調離人員在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專利發明,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原單位應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義申請并持有該項專利權,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此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
王宗玉作為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在牛自得從事“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過程中,曾參與了項目的組織和研究的配合及有關實驗。但該項技術的構思與其無關。王宗玉所提出的使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是其對該項專利作出的實質性和創造性貢獻,因審理中查明該方法屬于鹽化工行業中的公知技術,其又不能提出其它相應證據證明,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關于“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規定,王宗玉不應是該項專利的發明人之一。
二、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還是侵權
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理由是:牛自得調離海水所之前向海水所出具了保證書,保證對在海水所工作期間從事的“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研究所涉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這是其向海水所允諾承擔的義務,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不違法,故牛自得在調離后應以允諾承擔的義務約束自己的行為。現其利用海水所的該科研成果,在石油院繼續從事同一內容的研究有違其允諾,其作法就屬違約行為。
另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其理由是:牛自得明知“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屬于海水所較成熟的科研成果,而故意在調到石油院后繼續從事該項目的研制,最終造成應由海水所享有的科研成果成為石油院持有的專利,這是對海水所應有權益的侵犯。一、二審法院采納了此種意見。
三、如何看待訴訟中出現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啟動的無效宣告程序及其決定
首先,雖然該項專利以石油院名義申請和持有,但由于海水所已對該項專利權歸屬提起了訴訟并已由法院受理,故在法院作出終審裁判之前,該項專利的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對涉及該項專利權的有關事務作出決定。石油院、牛自得及王宗玉不顧此事實,而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同意無效申請人提出的該項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示服從裁決,均屬不當。
其次,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無效申請人的無效申請和石油院、牛自得、王宗玉的陳述意見,簡單地作出了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決定,違反了有關程序。海水所在起訴后,已經函告專利局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實,并附上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以資證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是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包括無效宣告程序在內的有關程序的。國家專利局1991年3月14日31號公告中對有關中止程序問題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專利審查指南》中對請求中止的條件和范圍作了更詳盡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明知該專利權在訴訟中,卻違反其程序規定,不中止其無效宣告程序,進而作出無效宣告的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次,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規定說明,有關利害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對某項專利權是否有效得到最終的確認。本案審理尚未終結,專利權人沒有確認,如果終結本案審理,將會剝奪有關當事人可能有的上述權利。故二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是合適的。
另外,二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專利權屬和侵犯技術權益糾紛,是恰當的。
責任編輯按:本案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遇到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是少見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難度。但一、二審法院較好地把握了處理問題的關鍵所在和其機制,給我們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在實體上,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后的五個月時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屬海水所還是屬石油院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它直接決定著誰應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利人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持有人即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發明創造屬當事人調出前的原單位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是當事人在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牛自得的發明創造在調動工作后五個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時間條件的要求。二是實質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應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牛自得在原單位即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是從事從海水鹵水中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具體項目的研究工作,可以說這些項目屬海水所分配的任務。牛自得調離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擔和分配的工作任務就是“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研究,因此,牛自得在該項目上的發明創造,就不僅是與其在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而且是與原工作及任務相同范圍內的發明創造。同時,該發明創造作為發明專利的技術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即篩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藝技術,而這些工藝技術,正是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時實驗、研究和了解的對象,因此,可以說牛自得在石油院從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項目的繼續,或者說是處在了同一研究項目的出成果階段。這種狀況,就不僅在表面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淺層次要求,而且在實際內容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深層次要求。這樣,海水所作為牛自得的原單位享有牛自得調出后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此結論得出后,還不能得出訟爭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的結論,因為該發明專利授權確認的發明人有兩個,一是牛自得,二是王宗玉,王宗玉是石油院的職工,作為發明人不發生牛自得的上述問題。如果王宗玉作為發明人的身份不容否認,則其所在單位石油院將可以其發明創造部分屬職務發明創造為理由,主張在該專利權中之應有權利,即石油院有權主張訟爭專利應與海水所共同持有。因此,在海水所主張訟爭專利應歸其獨家持有的情況下,必須認定王宗玉是否能成為訟爭專利的發明人之一。由于王宗玉在該項發明創造中所參與的只是一些組織和輔工作,沒有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其發明人的身份就不能具備。訟爭專利的發明人就只有牛自得一人。這樣,海水所主張獨家持有訟爭專利權,就完全成立。
由于訟爭專利權在訴訟前已經為石油院依法定形式獲得并持有,故海水所提出其權利歸屬爭議,即在海水所與石油院之間發生專利權歸屬確權實體法律關系,石油院應是該關系及爭議的對方當事人。而牛自得違約也好、侵權也好,僅是造成該權屬爭議發生的原因和解決權屬歸屬的前提所在,故在本案以確認權屬歸屬為基本目標前提下,石油院應是本案直接被告,而不應是第三人。
在程序上,本案的關鍵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發生了案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訟爭專利無效的申請,并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情況。據此,是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還是專利復審委員會應中止專利無效宣告程序。
1.財富不應當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才
2.金錢這種東西,只要能解決個人的生活就行;若是過多了,它會成為遏制人類才能的禍害。——諾貝爾
3.鳥翼上系上了黃金,鳥就飛不起來了。——泰戈爾
4.無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叔本華
5.節約與勤勉是人類兩個名醫。——盧梭
6.貧窮要一點東西,奢侈要許多東西,貪欲卻要一切東西。——高里
7.貧窮的人往往富于仁慈。——甘地
8.把金錢奉為神明,它就會象魔鬼一樣降禍于你。——菲爾丁
9.沒有錢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錢過剩則倍過悲哀。——托爾斯泰
10金錢和時間是人生兩種最沉重的負擔,最不快樂的就是那些擁有這兩種東西太多,我的不知怎樣使用的人。——約翰生
11.自尊不是輕人,自信不是自滿,獨立不是孤立。——徐特立
12.沒有絕望的處境,只有對處境絕望的人。——哈爾西
13.失望雖然常常發生,但總沒有絕望那么可怕。——約翰遜
14.一個真正而且熱切地工作的人總是有希望的——只有怠惰才是永恒的絕望。——卡萊爾
1、以春風待人,以寒風自待
2、待人要豐,自奉要薄;責已要厚,責人要薄
3、欲成方圓,規矩必嚴
4、得放手時須放手,得饒人處且饒人
5、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6、寵是害,嚴是愛
7、寬猛相濟,恩威并重
8、家不嚴招賊,人不嚴招險
9、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寬猛相濟〈左傳〉
10、寬而栗,嚴而溫——淮南子
11、責人要寬,責已要嚴
12、只有勇敢的人才懂得如何寬容;懦夫決不會寬容,這不是他的本性——斯特恩
13、寬宥是人性的,而忘卻是神性的——詹姆斯·格蘭
14、愛之深,責之嚴——法國
15、生活中有許多這樣的場合:你打算用忿恨去實現的目標,完全可能由寬恕去實現的目標,完全可能由寬恕去實現----西德尼·史密斯
16、最高貴的復仇是寬容——雨果
17、誠摯地寬恕,再把它忘記——英國
18、寬容要么對人有益,要么對人有害——伯克
19、教不嚴,師之隋
20、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魯迅
21、人們應該彼此容忍:每一個人都有弱點,在他最薄弱的方面,每一個人都能被切割搗碎——濟慈
22、正義之神,寬容是我們最完美的所作所為——華茲華斯
23、人有不及者,不可以已能病之——明·薛宣
24、盡量寬恕別人,而決不要原諒自己——西拉斯
25、智慧的藝術就是懂得該寬容什么的藝術——威廉·詹姆斯
26、寬容的人最為性急,耐受力強的人最不寬容——貝爾奈
27、刻苦自己,厚待別人
28、君子愛人以德,小人愛人以姑息
29、嚴以律已,寬以待人
30、生活過,而不會寬容別人的人,是不配受到別人的寬容的。但是誰能說是不需要寬容的呢?——屠格涅夫
31、為了能同所有的男男女女和睦相處,我們必須允許每一個人保 持其個性——叔本華
32、以情恕人,以理律已
33、寬容是文明的唯一考核——海爾普斯
34、訓你是愛你,寵你是害你
35、嚴是愛,松是害,不聞不問要變壞
36、寬猛相濟能成事()
1、美麗的身材可以吸引真正的傾慕者,但是要持久地吸引他們,需要有美麗的靈魂。——科爾頓
2、魅力能使人認為你是既美且妙的。——弗蘭西斯
3、希望是附麗于存在的,有存在,便有希望,有希望,便是光明。——魯迅
4、人生的價值,并不是用時間,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列夫·托爾斯泰
5、生活就是戰斗。——柯羅連科
6、為了生活中努力發揮自己的作用,熱愛人生吧。——羅丹
7、魅力是一種內在美,而不是嫵媚的面貌和動人的體態。——布雷默
8、充滿著歡樂與斗爭精神的人們,永遠帶著歡樂,歡迎雷霆與陽光。——赫胥黎
9、蕓蕓眾生,孰不愛生?愛生之極,進而愛群。——秋瑾
10、人只有獻身于社會,才能找出那短暫而有風險的生命的意義。——愛因斯坦
11、形體之美要勝于顏色之美,而優雅行為之美又勝于形體之美,最多的美是畫家無法表現的,因為它是難于直觀的。——培根
12、生活真象這杯濃酒,不經三番五次的提煉呵,就不會這樣可口!——郭小川
13、在夜幕下的火光中你認為美麗的東西,也應該在朝陽東升之時再冷靜地看看它。——英貝爾
14、路是腳踏出來的,歷史是人寫出來的。人的每一步行動都在書寫自己的歷史。——吉鴻昌
15、魅力是討人喜歡和引人入勝的一種無法抗拒的力量。——佚名
16、一個人的價值,應該看他貢獻什么,而不應當看他取得什么。——愛因斯坦
17、心靈開朗的人,面孔也是開朗的。——席勒
18、人的一切都應該是美麗的:面貌,衣裳,心靈,思想。——契訶夫
19、人生不是一種享樂,而是一樁十分沉重的工作。——列夫·托爾斯泰
20、生活只有在平淡無味的人看來才是空虛而平淡無味的。——車爾尼雪夫斯基
21、面孔是靈魂的鏡子。——高爾基()
22、人的面孔要比人的嘴巴說出來的東西更多,更有趣,因為嘴巴說出的只是人的思想,而面孔說出的是思想的本質。——叔本華
23、沉沉的黑夜都是白天的前奏。——郭小川
1、禮之于人,猶酒之有襞也。 ——孔子
2、禮儀是微妙的東西,它既是人們交際所不可或缺的,又是不可過于計較的。——培根
3、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別同異,明是非也。 ——吳兢
4、禮貌周全不花錢,卻比什么都值錢。——西班牙
5、禮貌之于人性如同熱量之于蠟燭。——叔本華
6、禮貌之風為每一個人帶來文明、溫暖和愉快。——諾·文·皮爾
7、禮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也是最珍貴的東西。 —— 岡察爾
8、禮貌是一種語言。它的規則與實行,主要要從觀察,從那些有教養的人們舉止上去學習。 ——洛克
9、禮貌是一枚假幣,舍不得花它表明智力的貧乏。——叔本華
10、禮貌是人生習慣的第一件大事。——美洲
11、禮貌是兒童與青年所應該特別小心地養成習慣的第一件大事。 —— 約翰·洛克
12、禮貌是聰明的事,無禮是愚蠢的的。——德國
13、禮貌是博愛的花朵。——儒貝爾
14、禮貌使有禮貌的人喜悅,也使那些受到人家禮貌相待的人們喜悅。——孟德斯鳩
15、禮貌使人類共處的金鑰匙。 —— 松蘇內吉
16、禮貌經常可以代替最高貴的感情。 ——梅里美
17、禮貌建筑在雙重基礎上:既要表現出對別人的尊重,也不要把自己的意見強加于人。——霍夫曼斯塔爾
18、禮貌對于人性,猶如熱力之對于蠟。 ——Arthur Schopenhauer
19、禮貌出自內心,其根源是內在的,然而,如果禮貌的形式被取消,它的精神與實質亦隨之消失。 ——約翰·霍爾
20、禮貌不費分文。——拉丁美洲
21、禮貌比法律更強有力。 ——卡萊爾
22、禮節要舉動自然才顯得高貴。假如表面上過于做作,那就丟失了應有的價值。——培根
23、禮節禮貌是瑣事中的善行。——小威廉·皮特
24、樂以移風易俗,禮以安上化人。 ——唐·吳兢
25、一個人可能在他的禮貌中消失得無影無蹤。——梭羅
26、一個人的禮貌是一面照出它的肖像的鏡子。 ——歌 德
27、一個人的禮貌,就是一面照出他的肖像的鏡子。——歌德
28、要留心,即使當你獨自一人時,也不要說壞話或做壞事,而要學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別人面前更知恥。 —— 德謨克利特
29、性情的修養,不是為了別人,而是為自己增強生活能力。 ——池田大作
30、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 神涵光
31、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惟賢惟德,能服于人。 —— 劉備
32、無知的人總以為他所知道的事情很重要,應該見人就講。但是一個有教養的人是不輕易炫耀他肚子里的學問的,他可以講很多東西,但他認為還有許多東西是他講不好的。 ——盧梭
33、無禮是無知的私生子。——巴特勒
34、我深信只有有道德的公民才能向自己的祖國致以可被接受的敬禮。 —— 盧梭
35、良好的禮貌是由微小的犧牲組成。——愛默生
36、利益,是聰明人想出來的與愚人保持距離的一種策略。——愛默生
37、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破由奢。 —— 李商隱
38、理智要比心靈為高,思想要比感情可靠。 —— 高爾基
39、客套話如隔著面紗接吻。——法國
40、君子憂道不憂貧。 —— 孔丘
41、君子忍人所不能忍,容人所不能容,處人所不能處。 ——馬南
42、君子己善,亦樂人之善也。——禮記
43、君子誠之為貴。——禮記
44、靜以修身,儉以養德。 —— 諸葛亮
45、恭近于禮,遠恥辱也。恭則不侮。——論語
46、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 —— 諸葛亮
47、凡人之所以貴于禽獸者,以有禮也。——《晏子春秋》
48、對于對方的無禮的一種無言的非議和責備,而這種譏諷是使誰都會感受到不安的。 ——洛克
49、德必報,怨不仇。——趙謙
50、待富貴人,不難有禮,而難有體;待貧賤人,不難有恩,而難有禮。——《史典》
51、存在著一種出自內心的禮貌。它是變換了形式的愛心。由此產生出一種外部表現出來的最適宜的禮貌。 ——歌德
52、粗暴無禮,是內心虛弱的人用來使自己顯得貌似強大的手段。 ——埃里克【美】
53、侈則多欲。君子多欲則念慕富貴,枉道速禍。 —— 司馬光
54、侈而惰者貧,而力而儉者富。 —— 韓非
55、不學禮,無以立。——孔子
56、不是不能見義,怕的是見義而不勇為。 —— 謝覺哉
57、不念居安思危,戒奢以儉;斯以伐根而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長也。 —— 魏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