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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最早出現在計劃經濟時代,規模和作用范圍相對有限。在經濟轉型過程中,行政審批制度才大量出現,是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逐漸消退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審批制度在制定之初對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抑制市場的不良影響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行政審批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的缺陷與不足,行政審批制度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于:行政審批概念不統一,由于行政審批的定義種類繁雜并且多樣導致變相設定行政審批的現象較為嚴重,行政審批作為事前的管理手段,如果設置不合理,會嚴重壓縮社會活力,提高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并決定著經營的成敗,甚至阻礙經濟發展;非許可審批項目設定的隨意性強,行政審批從大范圍上講可以分為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目前我國關于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沒有嚴格的統一要求,僅僅是以一些效力等級低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導致在現實中經常出現非許可審批設定的重疊交叉現象。非許可審批設定主體不明確,哪些事項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一般是由國務院辦公廳以國務院名義的,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地方政府頒布一些適用于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非許可審批事項,這就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鋪設溫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所面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審批項目過多、過濫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經濟領域的管制,阻礙經濟的健康自由發展,束縛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效發揮。目前,行政審批項目的數目已無從計算,上到行政法規,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均有權設立行政審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許多審批項目沒有得到及時的排減,在數目上往往呈現出有增無減的趨勢。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屬于同一領域內的不同層次的兩種制度,二者之間雖有區別,但更多的是聯系。行為政審批是行政許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會稀缺資源、調整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著異曲同工之處。行政審批制度對經濟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嚴往往會削弱市場的天然調節作用,束縛經濟的自由發展。因此對于市場自身能夠起到有效調節作用的政府就應該退居幕后,盡到服務性的輔助作用即可。
第二,審批行為不規范,審批項目設立隨意,自由裁量權大,審批項目的設立沒有設定標準。截止目前為止,國務院擁有審批事2100項,省一級政府擁有2000項,有些縣級政府的內設部門也在自行設立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設定權門檻很低。行政審批作為眾多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種,其設定應該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應將其限定在對公民權利與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內。在一個社會中如果任何行為都要進行事前審批無疑會降低社會發展的內在活力,限制個人聰明才智的發揮,阻礙社會前進的動力。我國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太過隨意大多沒有經過嚴格的認證,將一些本來屬于行政許可的項目被納入非許可審批項目范圍保留下來,從此規避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制。還有一些根本不具備必要性的項目也被強行保留下來。審批項目的設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標準,政府部門往往僅憑一時之需就盲目設立行政審批,項目之間難免會存在重疊與交叉,導致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之間在面對同一請求時卻難以統一行徑,給實踐操作增添麻煩。
第三,行政審批體制不合理,審批權力與責任分離,監督機制缺失或者監督不到位,政府部門為了謀求自身利益,設立了大量的收費性審批項目,形成了收費導向型的審批結構。地方行政審批制度功利性強,政府在制定審批項目的過程中并沒有從實際需要出發,而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或者謀取額外收入而設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審批項目。在私權領域講究有權利就必有救濟,否則權利就會形同虛設。在公權領域講究權責一致,正如有的學者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所以要想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設置相應的責任機制,一旦他們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觸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審批制度的設置更多的是賦予行政機關權力而忽略對行政審批制度的監督制約,導致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尋租現象嚴重,滋生腐敗。審批機關在實施審批的過程中,不對審批對象進行監督或者監督不到位,只有出了問題在才采取相關的事后補救措施。由于責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機關在實施審批行為時往往只注重過程而忽略對結果的監督,導致實踐中不合法的審批事項層出不窮。第四,行政審批程序繁瑣,審批標準、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效率低下,多頭審批、亂審批現象嚴重,損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審批制度由計劃經濟時代沿襲而來,繁榮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來被當作衡量行政權含金量的標準,人治色彩相當濃厚。行政審批環節多,時限長,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行政機關隨意延長審批時限,造成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行政相對人要通過行政審批,花費時間多,運行成本高,代價大,辦事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
二、行政審批制度所面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來大家往往只注重對現有制度的問題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對問題背后的原因分析。為此,本文試圖從行政審批制度在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著手,對問題背后潛藏著的原因進行深度挖掘,確保行政審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得以順利進行。
(一)傳統審批制度的影響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為了規制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了不少行政審批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一些舊的的審批制度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與淘汰卻變相地保留下來。這些舊的體制雖然已無法做到與時俱進,但由于清理工作量大,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資源大等種種因素的限制導致大量計劃經濟時代的審批制度冗沉下來并或多或少對現行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作用。這類原初的風俗習慣,輔以傳統的經濟文化土壤和固有的體系路徑形成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特點。用道格拉斯•諾斯的話說:“路徑依賴是過去對現在和未來的強大影響。”新的制度往往是在舊的政治經濟文化土壤的基礎上源發起來,因此,難免會伴隨舊制度的烙印。
(二)經濟體制轉軌的影響當我們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初期,計劃經濟對我國來說,是一種資本主義的舶來品,也是政府希望引進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掌控者社會的政治、經濟命脈,對社會全局起著統分統配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引進,全能政府的權力應當有所退卻,但對于從傳統體制轉軌到市場經濟過程中難免需要一段時間適應。由于經驗的缺失,加之傳統體制的制約,在轉型過程中難免會依賴先前的行政審批制度來控制新的局面,這就為舊“法”新用創設條件。
(三)利益格局的影響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實質上是對行政權力和部門利益的重新配置,政府既是改革的倡導者又是改革的對象。在改革過程中,不僅觸及政府在行政管制過程中顯性或隱性的利益。行政審批制度的初衷是將調節市場秩序、分配稀缺自然資源、對特殊行業的準入許可的權利交給政府。因此對行政審批制度的占有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對政治利益的收獲,而改革則意味著權力結構的調整以及對權力運行的嚴格限制,將社會權力關系法制化,打破原有的權力運行的隨意性,產生新的利益格局。
三、行政法制缺失的影響
我國行政法制與世界法制進程相比較晚,直到20世界80年代末才相繼頒布了各種行政法律制度,相互之間也并未形成嚴密的行政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制度的出臺更多只是為了解一時的燃眉之急,并未經過法律體系內部的仔細斟酌。由于立法技術欠缺,這些法律在實施后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行政審批制度在實施過程遇到的多種障礙和問題,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四、行政審批制度問題的解決路徑
(一)依照法定的標準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調整行政審批體制由于經濟事務的審批是我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我們可以就這一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標準加以探討。在經濟領域中,哪些事項需要審批,哪些事項不需要審批,涉及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管理方式的轉變等問題。在經濟事務中的改革應該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只要可以通過競爭、價值規律等市場機制來調節的,就應該由市場來調節,而不應設定行政審批;第二,通過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和其他自治組織的管理,政府就應該果斷放手,而不需設定行政審批;第三,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也可以不設行政審批。這也是政府干預從緩原則的體現,政府的管理方式不應僅僅局限于應用強權的行政手段,必要的時候也應當給市場主體適當的自由空間,沒有必要事事都要管理在前,只要能夠通過事后的監督管理方式實現服務行政的理念,也就沒有必要非設行政審批制度不可。
(二)嚴格行政審批的設定權限,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一直以來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泛濫成災的原因之一源于審批權設定的門檻太低。由于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部關于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因此關于行政審批設定權的制度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能夠借鑒得當,內化為本土的東西,就能夠為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添光增彩。西方國家對于行政審批權的設定雖各不同,但都才行效力等級比較高的法律文件來加以規定,如美國,所有的行政審批均由聯邦或州議會、或者地方議會制定的法律設定;英國則采行由地方政府選擇設定的方式設定行政審批制度;日本則由法律來設定行政審批制度。根據我國現有的行政層級多,法律文件繁雜的這一實際情況出發,對于我國行政審批設定權應當限定在地方性法規以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樣既可以取締大量行政規章及其以下層級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又可以糾正行政審批制度過多、過濫的毛病。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作用,完善行政權責關系在行政監督方面,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審批和監督相分離的監督方式、社會舉報等監督制度,這些監督制所發揮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我們應該從多維度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在加強內部管理的監督和管理時,一方面,明確崗位職責,行政審批權力和責任,過錯實施問責制,防止行政審批權力的濫用。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機關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現象及時予以糾正。檢查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更是不能松懈,應當將審批項目的監查工作納入機關檢查內容的范圍,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審批者,堅決予以查處。另一方面,加強對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和檢查,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媒體和群眾的監督和檢查,有效地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審批的透明度。
關鍵詞: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行政審批;困境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9-0249-02
一、引言
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在CNKI的《中國優秀碩博學位論文數據庫》上進行精確檢索,共檢得自2000年至2011年相關學位論文25篇,以政務超市為題名進行精確檢索共檢得學位論文4篇;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進行精確匹配檢索,共檢得自2000年到2011年相關文章169篇,以政務超市為題名精確匹配檢索到相關文章35篇;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在《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中進行精確檢索共檢索到從2000年到2011年相關報刊、報道1139條。
二、國外研究現狀
目前西方國家對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起步較早,研究已經較為深入,不僅研究面非常寬大,而且已經深入到了一些具體領域。下面就國外對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成果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行政服務機構的基本概念
1997年美國聯邦基準協會的研究報告認為“一站式服務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解毒劑。在一站式范式之下,一個顧客所有的業務都能夠在一個單一的接觸中完成”。[1]
(二)行政服務機構的障礙以及解決對策
薩德認為政府部門主義是“一站式”服務發展的重要障礙之一。[2]庫彼克和哈根認為在行政服務機構的建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缺乏部門合作;合法缺失;人員與技術問題等問題。[3]施龍和曼斯認為在“一站式”政府的建設中,要加強與公民的溝通與互動。[4]
從上述國外學者的研究來看,他們基本是將行政服務機構納入到整個國家的“一站式”政府的研究范圍之內進行探討的。這對于我國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意義。
三、國內研究現狀
由于行政服務中心仍屬新生事物,理論界和學界對其缺少應有的關注和研究,比較系統和深入的研究還不多見。下面就國內學者的幾個重點研究方向進行論述。
(一)行政服務中心的產生及相關概念
楊四震認為,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法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聯系。[5]陳虎認為“政務超市”是以市場化為導向、以顧客(公民)服務為核心理念的新公共管理范式下重塑地方政府的一個典范。[6]孔靚、柳彩蓮認為“政務超市”是“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政府改革模式”。[7]
(二)行政服務中心的作用
楊樹人認為行政服務中心的審批“一站式”對于適應市場經濟需要、應對WTO的挑戰,特別是在反腐倡廉方面,有著重要功效。[8]俞可平認為,“政務超市”是基層政府轉變職能的一種很好的創新形式。[9]張霽星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意義重大。[10]
(三)行政服務中心的發展方向
中國社科院的周漢華認為,物理的行政服務中心將被虛擬的行政服務中心所替代。[11]李金龍等人認為從政務超市向執行局的發展是政務超市未來的發展趨向。[12]陳偉認為,行政服務中心未來的出路在于必須把服務中心納入電子政務的整體框架之內,以電子政務統領服務中心的發展。[13]
(四)行政服務中心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吳愛明和孫垂江指出目前“一站式”服務只體現在收發材料環節,與其說是一種制度創新,不如說是一場“政府作秀”。[14]郭濟認為,各地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發展還很不平衡,還缺少理論體系與組織機構的有利支持。[15]呂維霞、陳嘩將服務中心引發的難題歸結為總體認識存在偏差,自身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確,運行保障制度欠缺,配套改革相對滯后。[16]張霧星認為,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部門與后臺單位仍是一種“前店后廠”的關系,削弱了行政服務中心的實際意義。[10]陳時興認為,服務中心缺乏強有力的體制支撐與法律保障,在協調部門關系中困難重重。[17]
(五)行政服務中心困境的解決對策
姜曉萍從明確職能定位,完善運行機制,健全制度體系,推進電子政務以及塑造行政服務中心文化等六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18]段龍飛認為在即有的體制安排下,通過機制創新可以提升行政服務效能。[19]董娟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必須遵循行政組織法定原則,強化組織內部人事管理權,實現資源共享。[20]馮夢成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應遵循合作整合機制理念,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21]
綜上所述,理論界對行政服務中心的關注和研究愈見深入,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富有價值的對策,但這些研究多屬歸納或解釋性研究。從總體上看,目前對行政服務中心的機構和功能定位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還缺乏富有說服力的結論,全面深入的實證研究還比較缺乏,大多數停留在對于“一門服務”這一服務模式的研究上,對于“一口受理”的服務模式還缺乏研究。
[關鍵詞] 商事登記;行政審批;行政許可
[中圖分類號] D0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0863(2014)01-0019-07
商事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石。2013年全國“兩會”后,中央政府掀起新一輪以簡政放權、職能轉變為核心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熱潮。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牛鼻子,是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重要切入點和突破口,對于降低市場進入門檻,激發經濟活力都具有決定性影響。在此之前,廣東省提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先行先試,圍繞商事登記做了大量的改革探索,也就是說要通過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來解決企業注冊登記的種種弊端。
商事登記是指商事主體或商業主體的籌辦人,即行政審批的申請人,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登記事項向營業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并載于商事登記簿的綜合法律行為。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充分體現了政府對社會資源配置的要求,它是以營業執照為圓心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雙重賦予,同時又以營業準入許可為前置條件,對登記要素進行實質審查為辦理方式,以經營范圍為管理半徑,包括核準登記、行政監管、公共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針對工商企業進行管理的制度體系,換言之,它作為政府對市場進行管理的制度手段,是以行政審批的方式針對商事主體及其經營能力的法律化的行政管理。
一、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發展歷程及審批特征
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經過了三個階段:一是消失期(1949年―1978年)。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政府的附庸,企業不進行工商登記。二是恢復期(1978年―1992年)。1982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明確企業未經核準登記,不得開業經營。自此,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建設全面展開。三是發展期(1992年―2013年)。1994年以后,國家先后出臺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注冊登記的弊端日益突出,限制了市場作用的發揮,影響了社會資源配置的公正與效率,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自2013年起,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東莞等市先后啟動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打破了整體主義格局下的商事登記的法律制度和實施規程,體現了“放松監管”的世界性潮流,商事登記制度進入了突破階段。
從行政審批的角度分析,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呈現以下特征:
(一)從登記功能看是市場準入。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是制度體系最為復雜,承載政府公共行政任務和公共管理功能最為龐大的行政審批制度,它的作用是通過對商事主體的市場準入的嚴格管制實現的。商事登記的市場準入管制,相對于商事主體而言主要包括:一是獲取市場準入的主體資格,不同的商事主體有著不同的組織形態和責任形式。二是被賦予市場準入的經營資格,可以開展沒有營業準入限制的經營活動。三是確定市場準入的活動范圍,即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范圍,超出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應屬違規。四是符合要求的特定的經營場所。
(二)從登記行為看較為繁雜。一方面我國是整體主義的商事登記格局,另一方面又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商事登記制度。商事主體類型的多元化、商事登記立法體系的分散性,導致不同所有制形式、責任形式的商事主體進行商事登記時往往依據不同的實體法,適用的登記規程亦不相同。比如,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企業形式種類繁多,且有著各自的商事登記規范和實施程序,如公司法人及其分公司依公司登記程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程序設立,商事登記的實務操作較為繁雜、比較麻煩。
(三)從登記要求看門檻過高。企業登記要求多、門檻高、注冊難的問題與商事登記制度的“一體捆綁”特征有關,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核準登記的內容較多,涉及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等商事主體情況的諸多方面。二是納入前置審批的事項較多,據不同地方的統計結果,目前商事登記涉及到的前置事項大致在150項左右。三是對審批許可的要求較高,對需要商事主體出據的材料大多都要求提供原件,包括企業合伙人的全體簽名等。
(四)從登記結果看是雙重賦權。盡管各類商事主體的辦理規程、適用法律、登記內容等并不相同,但進行商事登記的目的都是取得營業執照。核發營業執照是商事登記的結果,它包含有兩個同時產生但相互獨立的法律效果:一是確立了商事主體的法律人格,二是賦予了商事主體的經營資格。也就是說,登記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既可以作為商事主體的身份資格證明,也可以作為商事主體進入市場的營業許可證明。
(五)從登記工作看是范圍管理。針對商事主體的管理是基于營業執照及其載明事項的營業準入管理,營業執照的市場準入功能是通過商事登記對商事主體經營范圍的核準登記實現的。所謂經營范圍,就是商事主體預先提出并經登記機關批準的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由此,對商事主體的監管也是圍繞是否超范圍經營開展的,進一步講,對商事主體的監管就是從商事登記開始的。
從實際情況看,以準入登記為前提、以年檢制度作保障的商事登記制度并未解決商事主體的純潔性問題。據深圳市統計,截止2010年4月,該市實有企業321,484家,歷年累計吊銷企業156,532家,注銷企業266,735家,注銷企業中已被吊銷的企業有5,625家,占注銷企業的比例僅為2.1%,占已吊銷企業的3.6%,說明只有很少的企業是通過法定程序退出市場的。在企業數量不斷增加的同時,有近三分之一的企業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非正常死亡”,2006年至2009年的4年間就有67,237家企業被吊銷,年均吊銷量16,000余家,年度最高吊銷量達到34,491家。上述數據表明,大量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并沒有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場,市場上有著數量驚人的“僵尸”企業;數量龐大的“僵尸”企業群體,仍然具有商事主體資格,不排除其中有的企業仍然拿著營業執照繼續運作、經營和交易,但是根據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登記機關既不能恢復這些企業的經營資格又缺少法律依據直接將其注銷。這種尷尬局面,在國內其他地方普遍存在。大批“僵尸”企業的存在,不但給市場交易的安全性帶來了極大風險,也大大降低了社會交易信用度。
(四)證照分離后防止管理缺位。商事登記始于行政審批,也是行政監管的開端,雖然不登記行為同樣屬于監管范疇,但事先登記更便于監管也是不爭的事實,對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就是監管的有機組成。毫無疑問,實行商事登記是建立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市場經濟的前提,改革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在釋放“放松管制”的有限政府理念的同時,還在傳遞著“服務為本”的服務行政的信念。就商事登記而言,實質審查是權力的開始,形式審查則是服務的起點,行政管理方式的本質變化,在一些時候會轉化為對政府部門的挑戰。商事登記的前置要求取消了,意味著原已形成的政府部門之間的業務協作關系要發生相應的改變,如果登記部門不再在行政監管的開端、市場活動的入口進行把關,而審批部門的監管力量沒有充實、管理職能沒有跟上,就難免形成監管的空白地帶。從實際情況看,“證照分離”給審批部門帶來了或大或小的管理負荷,登記機關減掉的記錄事項有的還需要多個審批部門分別再補回來。就審批部門而言,監管方式要從過去“等人敲門”轉變為 “出門找人”,而且必須找的準、管到位確實也增加了工作的難度。“寬入”的目標達到了,但“寬入”不是“進入”、更不是“活動”,如果“進入”后的管理措施不完善,后續監管缺位、失位和不到位的情況就會逐漸顯現。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們反復強調的觀點就是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該整體構建、分步實施,應該逐步深化和完善。商事登記絕不是登記機關一家可以單獨完成的。我們注意到,深圳市商事登記機關已啟動了以商事主體為核心的“改革實施成效”的評估工作,這無疑是非常必要和負責任的。缺乏整體改革的制度安排,配套改革措施跟不上,深化改革就無從實施,改革的成效就會打折扣。比如,對商事主體的信用管理是改革的重要基礎,像資本認繳制、經營場所申報制、企業年報備案制等,基于政府部門的內部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和基于外部信息檢索、統一的商事主體信用公示平臺,是商事登記“寬入”與“嚴管”的橋梁和紐帶,是改革順利推進的保障。再比如,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三證合一”登記,建立“一表申請、一門受理、一份檔案、一張證照、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將登記機關的登記職能與稅務登記職能合并。
五、對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實施改革的問題
現實問題是變革的起點,改革的困惑是理想與現實矛盾沖突的認知和調解過程。作為一項重大的制度性創新,廣東及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剛剛起步,難免會遇到不少的問題,外界對此也有一些質疑的聲音,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做清晰的梳理。
(一)實施規制管理的必要。國外與“審批”一詞對應的概念是“規制”或“管制”。一般認為,政府規制是國家運用綜合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和利益分配進行配置的規范和制約,與宏觀管理相對,政府規制主要體現的是政府通過干預參與微觀經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組織機構的行為來實現對市場經濟生活的作用和影響。依據政府對微觀經濟干預政策的性質不同,政府規制可以分為以避免過度競爭或競爭不足、資源優化或配置低效為目標的經濟規制,以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穩定的社會規制,以及以修正政府失靈、提高政府規制效率的行政規制。政府規制政策范圍涵蓋市場主體、市場客體和市場載體。政府規制的制度和方法比較多,通常運用的經濟規制主要有:市場運行規制,反壟斷規制,價格規制,環境規制,依據WTO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規制,以及如投資項目審批等其他規制手段。商事登記制度屬于市場運行規制,是是否建立禁止特定行為、對營業活動進行限制的檢查制度和準入制度。
商事登記的目的是申請人為了取得商事主體資格,對于政府來講主要有三個功能:一是實現對市場主體的規范、監督和管理,二是促進市場有序、健康的發展,三是為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服務。也就是說,商事登記的功能從來不是孤立的,它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政府職能的定位,而這又直接關系到商事登記采取何種登記制度。
在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中,各國這方面的基本經驗可供借鑒:一是政府干預較少,商事登記效率較高。以美國為代表的海洋法系國家采用了較自由的商事登記制度,登記程序簡潔,提交商事登記材料少,批準速度快。二是重視法律對登記制度的保障,重視登記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明確。如在審查階段,登記機關只負責形式審查,而材料的真實性則由股東、董事、律師、會計師等負責,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尊重市場主體登記權利,保障自由行商權。四是強調市場自治和自我規范作用的發揮。五是政府重在執行管理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
(二)商事登記屬性的法律。界定商事登記是屬于公法范疇還是私法范疇,關鍵在于如何認定“登記”活動的屬性。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列入了行政許可,商事登記毫無疑問地應視為行政審批。持對現行商事登記制度進行徹底改革的觀點認為,將商事登記定位為行政許可有違商事登記的“私權”屬性,也與商事登記的現實功能不相吻合,因此用行政許可的規則來苛求屬于商事活動范疇的商事登記是不妥當和不必要的,因為選擇登記是商事主體的權利和自愿行為,而予以登記是登記機關的義務。[1] [2]
我們認為,商事登記的過程是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材料和核準注冊、發放執照的工作過程,也是創設商事主體的法律人格的形成過程,合法經營權的賦予體現了國家權力對商事活動的介入。考慮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從兼顧交易安全和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公權力的介入無疑是正當和必要的。登記機關的核準登記行為顯然具有較為濃郁的公法色彩,因此登記機關與登記申請人之間并不屬于《民法通則》規范的關系,而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從這一點講,對登記申請的審核和確認體現了國家對商事主體的管理意志。
對商事登記制度進行改革,要消除的是以往行政審批制度所體現的“全能型政府”的烙印,轉變本位主義、家長主義和包辦主義下的以秩序為先的行政管理理念,改變對商事主體自由的缺乏尊重的行政審批運作模式。以秩序為首要價值的行政審批的制度構建和運作管理,其行政邏輯必然要突出更全面的“管理”與更嚴格的“監督”,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亦是如此。縱觀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不難發現其對商事主體的諸多限制,比如,采取了繁瑣的疊加式的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對經營范圍的登記強調絕對的目的性和越權違規,取得經營資格的條件嚴苛,對于注冊材料采取實質性審查等。
(三)商事主體資格的審批。在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下,正常經營的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是并存的,即“證照合一”的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之和。[3]主體資格是商事主體的法律人格,是商事主體作為民事主體必需取得的法律承認的獨立權利和獨立義務的主體身份,它既是經營資格的存在前提也是經營資格的承載者;經營資格是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應當具備的資格,需要通過行政審批才能取得,只不過基于現實的必要性,政府一般只〖JP2〗會對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行業設置營業準入。從法律功能來講,商事登記是一次登記兩次賦權(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因此,商事登記本身就具有營業準入許可的含義,改革后頒發的營業執照同樣承載著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JP〗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登記作為行政審批的方式之一,是一種對企業法人資格的行政確認行為。如前所述,不同于商事登記的主體性問題,經營資格許可(即營業準入)要解決的是對特定行業、領域的營業準入問題,即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為目的,通過設置特定的條件要求或者資格壁壘,對社會經濟活動主體或其行為進行的各種限制,它既可能是對商事主體一種禁止的解除,也可能是一種權利的賦予。因此,相對于經營資格的普遍權利,營業準入具有法律效力的優先性。[4]
由此可見,營業準入與商事登記二者在審批屬性上是存在著差別的:從許可作用上看,商事登記是對商事主體的法律權屬身份的確認,屬于初始登記,營業準入是對商事主體具有在特定行業、特定領域依法享有經營權的批準;從登記內容上看,商事登記登記的是與商事主體核心特征相關的有別于其他商事主體的基本信息,營業準入審批的是按照一定要求且符合相應條件的能力信息;從審批方式上看,商事登記的辦理方式側重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和規范的審核,營業準入除此之外,多數還要做實質性審查,有的還要進行現場勘察、實物檢驗等;從申報結果上看,商事主體申報的目的是取得商事主體登記證,營業準入申報的目的是取得各類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對商事主體營業準入的許可就是對商事主體要從事的納入政府特殊管制范圍的合法經營權的批準。
(四)前置審批許可的價值。我國商事登記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的雛形源于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城鄉個體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規定經營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作為最基本的商事登記法律文件,第七條第五款關于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的規定,正式確立了企業登記的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并成為商事登記制度的核心規則。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稱為制度,就在于前置審批方式所體現的既是法律法規對不同審批事項關聯性所做的制度安排,也反映了政府一體運作和整體管理的實施要求;但是,由于行政審批“搭便車”現象的大量存在,使商事登記承載了許多不應納入前置審批的審批事項。具體講,由于缺乏立法約束,大量的規章、“紅頭文件”設置的前置事項貫穿于企業法人辦理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的各個環節,與放松管制的大趨勢是相悖的,雖然這些年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前置事項已做了相當大的精簡。實行前置審批必然使以獲得營業執照為目的的需要取得營業準入許可的商事登記,具有門檻高、條件多、規定嚴、時限長等特征,給申請人留下了政府管制多、要求嚴和事難辦的印象,抑制了創業投資的積極性;同時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很難準確把握商事登記的繁瑣要求,使“一攬子”審批模式對商事登記效率的損耗而飽受詬病。取消前置審批,對于主體資格附帶經營資格的商事登記而言,是切切實實的減負。
如前所述,商事登記包含著兩個獨立的行政行為,一是商事資格登記行為,確認商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二是營業準入許可行為,賦予商事主體在特定領域、特定行業開展經營活動的營業準入資格。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就是在商事資格登記前的營業準入許可制度,可見,營業準入許可是對商事資格登記已取得的經營資格的疊加審批,因此如無特殊限制要求,取消前置審批并不影響商事主體既有資格權利的完整性;據了解,不受市場準入限制的已注冊企業,即無須前置審批的商事主體,在廣東省超過了工商企業總數的半數以上。
審批事項互為前置是行政審批中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這是由政府職能的整體性與審批部門的分散性造成的,并取決于申請人辦理項目的復雜性、關聯度,因此,前置審批是否合理、前置事項是不是過多過濫,不能簡單地標簽化。在商事登記中實行前置審批主要體現了權力的“理解”:一是出于政府整體管理的需要,對企業注冊登記采取“一攬子”審批有利于保證商事主體履行應盡的社會義務。二是希望通過嚴格審批來保證商事主體的質量,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市場失靈的風險。三是掌握相對完整的行政相對人信息資源,便于行政監管,提高行政管理的針對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前置審批的制度安排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商事活動的復雜性,忽略了市場經濟應是信用經濟的本質,對市場經濟能夠通過商事主體的自由交易配置資源、校正行為和維護秩序的能力尊重不夠。[5]
(五)形式性與實質性審查。行政審批的審查方式分形式性審查與實質性審查,一般而言,采取哪種審查方式是由審批事項的內容、要求和作用決定的,是由審批部門對該審批事項的理解、重視和需要決定的,也是由這個國家的法治程度、文化傳統和市場完善程度決定的,總而言之,審查方式是政府權力的體現。世界各國商事登記的審查方式并不相同,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形式審查,認為注冊登記乃是企業設立的一項法律程序,政府對企業的登記主要是提供一種權威而統一的程序,登記機關對于注冊申請文件,只從形式上審查是否合規,也就是“只審查不負責”。二是實質審查,登記機關既要從形式上審查登記申請文件是否合規、是否齊全,而且還必須對申請文件所記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加以審查,承擔了注冊申請人應自己承擔的真實保障、真偽裁斷的責任,也就是“既審查還負責”。三是折衷審查,登記機關可以視需要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有對登記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但無須承擔實質審查的義務,也就是“有權審查但不負責”。[6]
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采取了實質審查的審批模式,實質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注冊資本、經營場所、營業準入等,這是由植根于我們獨特的國情背景所決定的。比如,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三次公司清理整頓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首期實繳數額以及嚴格驗資程序都做了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連續出現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和場地等不同概念,也需要加強鑒別管理。
商事登記采取實質審查方式,必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并附帶嚴格的驗資程序(在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前注冊資本需存放在銀行驗資帳戶),這就提高了公司設立的資金門檻,降低了資本利用率,拖長了公司設立的時間。住所登記對應的是商事主體,而經營場所監管對應的是商事主體的經營行為,對營業執照地址登記的實質審查,住所登記的功能由送達地公示和管轄權確定作用變為經營活動符合安全的要求。對住所登記的實質審查,加劇了無照經營,也使得商事登記承擔了對違法建筑的監管職能。事實上,只要違法建筑不當然是危險建筑且不被,就沒充足理由禁止違法建筑內的居住和經營行為。商事登記的年度檢驗制度實質上是企業經營資格的繼續確認,或者說是對營業執照所代表的合法經營權(含營業準入)的確認程序。[7]“寬入嚴管”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改變審批方式,解放商事登記,使其無須再承擔實質審查的責任,也意味著商事主體的誕生將變得極為便宜。商事登記采取形式審查方式,《行政許可法》在第三十一、三十四和五十六條都給予了法律支持。
(六)商事登記制度的立法。商事登記制度、營業執照核發關系國家統一市場的建設,改革涉及法制統一這樣一個極其嚴肅的基本問題,還需要面對更多的不同層面的現實問題。現行的商事登記模式是否為商事活動提供了合理的行為范式?現實存在的登記受約束、不登記反而不受監管的怪狀,是制度設置的原因,還是行政體制或行政管理原因造成的?“嚴進”可能誘發商事登記中的形式化、隱秘化的做法,對商事登記進行減負,“寬入”如何促進有效、有序和自由、安全的市場環境的建立?取消前置審批,但在營業準入的法律環境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會受到充分激發嗎?
我國現行商事登記效力是整體主義的立法模式,申請注冊企業不僅要具備法律制度所規定的主體要件如名稱、資金、住所、組織形式等,同時還要取得涉及營業準入的擬經營項目的許可證,登記機關才能核發營業執照。雖然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立法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如香港地區的商事登記制度包括注冊登記和商業登記,二者相對獨立、作用各異,受不同的法例規制,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承擔;對法律規定的特種行業的經營合法登記,實行的是與商業登記制度并行的許可證制度,在辦理商業登記申請時,還須申請其他種類的牌照或被認可的專業資格。雖然存在爭論,但迄今為止,世界主要國家均采取“整體主義”的立法模式是不爭的事實。[8] [9]
在以行政機關作為商事登記機關的國家,都采取了中央機關統一主管的模式,確保在一國范圍內行政管理上的統一性和登記效力上的權威性,這也體現了統一大市場的要求。
六、結語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層意義在于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變革,使政府管理從主要依賴事前的審批式的職能管理向主要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的服務式的職責管理轉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既是一個各種觀點糾結在一起的非常復雜的現實問題,又是一個必須在實踐中認真對待和妥善處理的具體工作;既是一個伴隨著大量爭論的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涉及政府改革的重大決策;既是一個促進市場繁榮、企業發展的方式和手段,又是一個為了實現加快發展需要相應調整的管理方式和組織形態。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科學理性地對待。廣東及深圳的改革探索和多方實踐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它拉開了一個沉重的體制、制度和管理的大幕,期待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綜合配套改革的跟進,起到對全國統一的“商事登記法”的催生作用,此事不應再拖下去了。
[參考文獻]
[1][6] 王妍.商事登記中行政權力定位的理論思考[J].北方法學,2009(14).
Wang Yan. Theoretical Thou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Orientation i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Northern Legal Science, 2009(14).
[2][4][5][8] 王令浚.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研究[M].對外經貿大學博士論文,2007.
Wang Lingjun. Research o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al System.Ph.D Thesis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2007.
[3][7][9] 福州市工商局課題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初探[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3(5).
Research Group of Fuzhou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ureau. Study o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2013(5).
Interpretation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n Business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Practic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Shenzhen City
Ai Lin Wang Gang
[Abstract]Business registration reform, featured by easy market access and strict management, was introduced in Shenzhen and Zhuhai, Guangdong province on 31 March, 2013. It aroused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has had a domino effect on the social ecology, market environment, an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ion.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sum up experience with the reform when necessary. As a mechanism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gulate the market, business registration requires administrative permit, and legalizes the approval of business players and their operation capabilities by way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Reform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is a cornerstone to the market economy, is relevant to the reforms in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functi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business registration law”, interpretation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vides analysis and answers in both practice and theory to the problems and confusions with advanc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reform.
[Key words]business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icense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圍繞工作大局,突出監督重點。今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督察規則》頒布實施,結合區局要求我處及時安排本年度執法督查工作,6月初,為迎接區局執法督查檢查組,由法規處牽頭組織,征管處、稅政一處、稅政二處、計財處、信息處共同組成檢查組,對天山區地稅、縣局20__年5月至2013年4月的稅收執法情況開展自查工作。以區局執法督查內容為重點,由各業務處(室)分別制定《檢查項目表》,內容包括檢查路徑、檢查方法、抽查比例等。對查出的問題,當場進行反饋,并要求天山區地稅、縣局限期進行整改。此次的考核結果納入市局目標管理考核。
(二)接受區局督察內審組對我局稅收執法及相關工作進行檢查。作為被查單位我處積極配合督查工作,認真梳理督查結果,積極落實整改意見,及時出具反饋報告,為后期的整改工作打下基礎。使我局今后的稅收執法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
(三)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擴大執法督察范圍。2013年1月,我處組織人員對全市各區(縣)局20__年至今,正在執行和已經終止的委托代征業務進行了摸底調查。對委托代征的范圍、稅種及計稅依據、代征期限、票證管理、手續費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進行了檢查規范,使執法督察觸角涉及到稅收工作的各個層面,為我局執法監督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打下基礎。
(四)認真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檢查工作。今年4月,對全局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和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檢查,市局系統沒有違規出臺各項制度的現象,但是仍存在審批時限過長,審批程序過多,增設審批項目的問題,通過檢查要求各單位都予以清理和整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納稅人,優化了納稅服務質量。
(五)認真完成稅收宣傳月和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1.配合市國稅局牽頭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聯合稅政一處、二處,第一分局、征管處在“亞心網”進行“局長話稅收”在線訪談節目,通過稅務干部與廣大網民直接交流,答疑解惑,解決納稅人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2.認真整理歸納稅收政策熱點問題,通過案例的形式,運用納稅人通俗易懂方式在《晨報》、《晚報》、《經濟報》等媒體開辟專欄,進行稅收政策的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在報紙開辟專欄,對5起稅務違法案件進行實名制曝光,對稅務違法行為納稅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增強了全社會依法納稅的責任感。
4.結合稅收宣傳月在全局系統開展第十個“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并按要求上報總結。
5.組織全系統干部1300余人參加公職人員學法考試,購買教材,輔導培訓,在工作繁忙的情況下,指派人員參加全市統一閉卷考試,進一步增強了全體干部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和民族團結的意識。
6.按照年初我處的培訓計劃,從市委黨校聘請教授對市局系統業務骨干進行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對依法行政、《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學習,并通過測試提高培訓質量。
(六)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完善業務類文件審核流程。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范圍“宜寬不宜窄”的原則,我處對各業務處(室)出臺的文件納入管理,各處(室)草擬的文件提請我處審核,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烏魯木齊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制發;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按公文處理流程制發。有效防止不當“紅頭文件”出臺。
按區局要求完成《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實施后相關情況統計表及分析報告,為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打好基礎。
(七)稅收政策調研工作
1.3月中旬,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召開一屆六次常務理事會,總結了20__年度研究會工作,討論了2013年工作要點;宣讀了20__年度優秀稅收科(調)研論文表彰通報,為獲“優秀論文組織獎”的五個單位頒發了獎牌。同時安排部署了2013年度課題和研究方向。
2.今年,烏魯木齊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申報采取三個層次的形式,即:重點課題、專項性課題、群眾性課題相結合,重點課題和專項性課題注重深層次理論研究,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群眾性課題注重可操作性的探討,相輔相成,理論服務于實踐。今年研究會確定重點課題2個,專項性課題7個。
(八)上半年審理重大案件2起,涉稅金額1901多萬元。
(九)其他工作
1.制定并報送《烏魯木齊市地稅局法治機關創建活動實施意見》,不斷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各項制度。
2.上報市 人大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調研報告。
3.向市法制辦報送法制信息13篇,動態反應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4.為全面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總結上報《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六五”普法中期自查總結》,查遺補缺,認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按照市局統一安排,完成維穩工作任務,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全處人員按時到崗,無一人因個人私事影響工作,體現了很強的團隊意識。
二、存在的問題
1.與上級機關及相關處室的溝通、協調不夠,造成有些工作被動,今后要積極加強與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區局及市局各業務處(室)的協作、交流,增強工作主動性。
2.我處上半年人員變動較大,有兩人調區局工作,新增人員需要一個適應階段,工作中會出現銜接不暢的問題。
3.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積極與征管處配合,完成好下半年的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2.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同時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效率。
一是突出抓好重大活動通信保障工作。認真做好春運、“兩會”、“第五屆中國國際旅游節”及“中國興化第五屆千島菜花旅游節”期間的無線電通信保障工作;積極組織和配合教育、人事、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各類考試期間的監測監聽,圓滿完成研究生入學考試、省公務員考試、高考、大學英語四、六級、會計師、衛生執業資格考試期間的無線電保障任務,查獲作弊案件一起,抓獲作弊嫌疑人2名,壓制可疑無線電信號5個,有力地打擊了利用無線電實施作弊的違法行為。我辦被市政府表彰為“全市應急管理工作先進單位”。
二是突出抓好無線電管理“三服務”工作。走進公安局、文廣新局、供電公司、通信運營商、長江通信管理處等單位,溝通了解重點設臺單位無線電臺站設施及發展、改造情況。與公安局分管領導探討了關于拓展打擊對講機犯罪等方面的業務合作領域,與公安刑偵、治安支隊相關負責同志研究制定了關于流動“偽基站”的查處及聯合執法等相關工作流程;與市文廣新局負責同志交流了擅自設置使用衛星電視干擾器的管理措施,就聯合查處擅自設置使用衛星電視干擾器進行磋商,向通信運營企業了解《市城市移動通信基站規劃》執行情況,幫助其解決在基站建設及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是突出抓好臺站規范化管理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根據省無管局《關于開展全省無線電臺站規范化管理專項活動的通知》要求,認真扎實開展無線電臺站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和相關要求,與市經信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市無線電臺站規范化管理專項活動的通知》,組織內部培訓,集中學習相關文件并按要求進行B數據庫清理。
強化六項工作:
一是強化依法行政工作。上半年,我辦共受理行政許可事項17項,辦結17項,辦結率100%。開展行政執法11次。根據網民舉報,對興化市林湖鄉廣電站違法使用衛星干擾器現象進行了查處。4月,聯合公安、廣電等部門共同查處建市以來首起非法設置電臺案。6月,會同長江通信管理處、長航公安派出所、邊防聯合在長江段開展了“堅決取締大功率電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專項活動。活動共檢查機動船舶25艘,現場發放宣傳資料40余冊,為船主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20多人次,現場拆除違規電臺1部,對個別船舶電臺超功率使用船主給予批評教育。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經請示上級、專題討論、調查研究等方式,決定保留原有6項行政許可項目,并上報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二是強化頻率臺站管理工作。上半年,我辦共依法指配頻率44個,收回頻率6個,辦理新設臺站73個,為船舶申請呼號2個,核查執照到期臺站58個,換發各類到期無線電執照267份。開展各項工作調研,探索加強頻率臺站管理新方法。對全市業余電臺進行清理登記,整理形成我市業余電臺管理情況調研報告,從現狀、變化及下一步管理建議等方面對業余電臺管理提出了意見建議;加強對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頻率資源調研和服務保障工作,走訪市重大項目辦,了解2013年我市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的建設情況,分析其頻率需求并做好統計工作,收集匯總頻率需求情況并上報省局;組織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企業調研工作,對全市無線電產業進行摸底,了解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企業的生產產品、配套產品以及在研產品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并上報省局。
三是強化無線電監測檢測工作。上半年,完成對四類常規頻段占用度監測,累計固定監測4962小時(其中2個固定站共監測2162小時、4個小型站共監測2800小時)。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重點頻率保護實施辦法,重點加強對航空導航、鐵路調度、供電附控等頻率保護性監測,累計監測1023小時。查處了大眾汽車特約維修站等非法不明信號13個。迅速排查了電信分公司、泰興興浦化工、火車站等設臺單位干擾投訴7起,維護了設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靖江太和港務、靖江國信港務、泰興豪庭國際大酒店等單位進行了頻率預指配監測,共監測預指配38個頻點,進行新設臺檢測70部,執照到期臺站檢測235部,檢測合格278部,合格率91.1%。
四是強化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認真做好“防災減災活動周”和“節能宣傳周”相關宣傳工作,協調移動、電信和聯通三家通信運營企業向全市手機用戶發送公益短信,宣傳防災減災和節能知識,取得較好社會效果;積極參與第十七屆科普宣傳周活動,接待區市民代表和科普志愿者40余人實地參觀市無線電科普教育基地。加強信息宣傳工作,健全信息宣傳網絡,明確專人負責,制定考核指標,定期通報講評,上半年,我辦在市及以上各類媒體發表信息140篇,并有7篇專業論文被《人民郵電報》、《中國無線電》等國家級媒體刊用。
五是強化縣級無管建設。制定下發了《2013年市(區)無線電管理工作考核細則》,從組織領導、臺站管理、信息宣傳、設臺服務及配合上級開展工作等方面,制定了科學的考核評分辦法,并與各市(區)經信委簽訂了無線電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在開展臺站核查、行政執法、設臺服務、設備檢測、重大活動保障以及規費征收等專項任務過程中,注重與市(區)經信委協調聯動,有力推進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對市(區)無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請示事項,及時給予解答和回復,并結合工作進行面對面的指導和幫助。
六是強化機構自身建設。扎實開展機關績效管理工作,年初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并被列入市經信委年度工作目標計劃書,細化分解制定每季度工作考核內容和目標完成時限,及時上報目標計劃完成情況。認真開展規費征收工作,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規范財務和資產管理,4月份,我辦通過了市經信委組織的財務內審,根據省局文件要求,按序時進度認真開展無線電基礎和技術設施資產清核和分類登記工作。規范車輛使用管理和公務接待制度,完善了報批程序。
回顧上半年的工作,基本做到了時間過半、任務過半,但是在創優創新、專業論文的撰寫等方面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我們將在下半年工作中高度重視并認真加以改進。
二、關于下半年工作
下半年,按照省局和市經信委統一部署,重點圍繞全年工作考核指標,繼續抓好十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參與做好亞青會保障工作。根據省局明確的工作任務,積極參與做好現場保障工作,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開展工作協調,恪盡職守,勇于爭先,展示無管辦良好的精神風貌和工作作風。
二是切實加強對重點頻率保護性監測。認真完成重要時期、重大活動期間以及有關考試期間的無線電通信保障任務。
三是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根據全市效能監察要求,認真梳理權力事項,辦理網上運行事項“零差錯”,定期排查不足,不斷完善提高。優質高效完成績效考核工作目標,許可事項按時辦結率100%,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工作規范有序。
四是認真做好臺站規范化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頻率臺站庫的完善工作,開展廣播電視、雷達站、專業固定臺和移動通信基站檢測。加強鐵路系統無線電臺站管理,建立健全臺站資料,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推進全市無線電臺站規范化管理。
五是積極爭創全省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先進集體。認真籌劃與組織條例宣傳月活動,加強信息宣傳,完成信息、論文撰寫工作目標。
六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定期開展執法檢查活動,對不明信號查處、考試作弊等工作進行認真研究,提高案卷制作的數量與質量。
七是夯實基礎技術設施建設。加強固定站、小型站、移動站、便攜設備的巡檢維護,進一步完善設備網絡的規范化建設,安裝應用設備網絡規范化管理系統。
八是進一步做好不明信號和干擾查處工作。建立與完善非法不明信號定期查處機制,及時監測和查處違規設臺行為,及時排查設臺單位干擾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