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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后方開始經營。
2、衛生許可證(帶框)懸掛在經營場所明顯醒目位置,保持清潔干凈。
3、衛生許可證真實有效,不擅自偽造、涂改、倒賣或轉讓他人,如需使用證照必須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批準,說明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辦理外出攜帶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復印、外借。
4、證照不得丟失、損壞。如出現損壞或丟失,除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外,要立即與發證機關聯系,及時辦理證照的掛失和補辦手續。
5、直接為顧客服務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體檢、培訓證明上崗,證件、培訓證有專人負責集中管理。
從業人員體檢、培訓考核、衛生及“五病”調離制度
1、所有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按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査和衛生知識培訓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其工作崗位,治愈后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并向衛生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3、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包括調離人員)健康檔案,對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4、從事浴足的工作人員,每客浴足前、后其雙手應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員自身感染。
5、洗浴場所的從業人員應掌握一定鑒別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常識,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就浴顧客,應立即勸阻其就浴。
6、從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崗位(責任)區內的衛生工作,隨時保持整潔;
7、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不準將個人生活用品帶入工作場所,不準工作時戴戒指、項鏈、手鏈(鐲)、耳環等飾物和涂染指甲,不準在工作時吸煙、吃食、隨便陶耳陶鼻、隨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購、驗收
(1)采購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劑,必須專人負責,并掌握相關衛生知識和采購知識。
(2)采購負責人要對入庫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驗收工作,對進夠使用的消毒劑做專門臺賬,臺帳上詳細登記產品名稱、供貨單位、生產廠家、購買數量、產品批次、保質期限、使用數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購消毒劑時,要向供應方索取廠家有效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衛生檢驗報告合格證明的復印件。相關證件必須齊全,相關證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上備查。
(4)采購回的公共用具須經衛生管理部門人員驗收后可進行進存儲庫,以備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儲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儲存應在相應的儲藏間存放,儲藏間必須保持通風、干燥,采取防鼠、防蟲、防霉措施,并運轉正常。
(2)布草、拖鞋等應按照衛生要求保潔。放置在密閉的保潔柜內,要分類、分架、離地、離墻保潔存放,做到先進先出
(3)消毒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或商品標志,必須符合消毒劑標簽標準的規定。消毒劑做到專間存放。
(4)經常清掃,保持儲藏間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顧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
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后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柜內。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程序:除殘渣浸泡洗刷清水沖消毒。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溫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對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凈后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浸泡洗刷化學消毒一清水沖。
(3)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
(4)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說明進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學消毒一清水沖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潔
(1)經消毒的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2)經消毒的拖鞋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對更衣柜清潔消毒。
6、清潔消毒后,做好記錄。
衛生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督促有關衛生工作,認真做好衛生工作考核考評,并有記錄。
2、服務人員必須每天定時做好崗位衛生工作,各級衛負責人負責檢查,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
3、實行衛生工作與職工獎金掛鉤制度,對衛生檢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當月獎金或年度獎金。
4、對在月、季、年度中未發生責任事故,無檢查扣分平時衛生工作認真負責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5、衛生檢查內容
(1)服務員上班時是否統一著裝,衣著整潔,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場館衛生是否做到衛生間、地面、更衣柜等干凈清潔,是否有清洗消毒記錄。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換消毒。
(4)清掃工具是否按類分開配套使用,標志是否清楚
(5)腳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進行自測。
(6)自測記錄是否公示。
衛生質量檢測制度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顧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進行檢驗檢測。
2、檢驗檢測必須是市衛生行政機關委托或其經計量認證的法定檢驗單位承擔。
3、采樣檢測時應有衛生主管負責人在場,并在“采樣記錄”上進行簽名,以認可采樣的真實性。
4、檢驗結果出來后,應在公示欄中對顧客公示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
1、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其它人員也有報告義務。
2、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疾病、皮膚病
(3)意外事故導致的紅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結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顧客消毒劑中毒等。
(4)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3、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4、發生事故后,除了及時搶救病人外,事故報告責任人還必須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嚴格隔離現場,并會同衛生部門及時處理。
5、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事故原因及責任、事故教訓、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游泳場所衛生安全事故和傳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健康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以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為根本,全面落實“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制訂預案依據
在制訂衛生安全事故和傳染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時,依據以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法規和文件。
三、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
立足于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及時控制的原則,大力開展衛生安全和傳染病預防健康教育,積極宣傳和普及傳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預防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公共衛生知識水平;加強日常檢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預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二)分級控制,屬地管理。
發生突發衛生事件后,遵循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四、組織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突發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
(二)領導小組職責
1.統一決策、組織、指揮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一旦發生重大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正確應對,處置果斷,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2、督查各部門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及時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疫情報告制度、消毒制度宣傳制度、衛生管理制度
五、處置
1、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聯系當地衛生部門(醫院),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或隔離;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斷可疑水源;
與中毒或患病人員家屬進行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
積極配合衛生疾病控制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污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按照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其它緊急應對措施;在適當的范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穩定員工情緒,并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
識。
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外,信息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行政部門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進程報告。
六、善后與恢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后,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后與恢復行動,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秩序。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對突發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衛生管理檔案制度
1、衛生檔案檔案的內容:
(1)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2)衛生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消毒劑等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4)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記錄
(6)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7)每年度檢測報告
2、管理要求
(1)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
(2)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接聽報修電話或報修單時應禮貌用語,并仔細聽取和記錄維修地點及內容等情況。
2、維修人員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擾客人的情況下迅速搶修,修理完畢后,維修人員和服務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3、如遇設備損壞較嚴重,應向客人解釋,并告知客務中心,由客務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場所
4、發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劑儀器壞等),部門經理、主管都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理。
5、建立各類衛生設施維護保養檔案,做到有計劃的進行維護。
6、空調出風口濾網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設施定期進行徹底清洗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做好更換,保證各類衛生設施正常運轉。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單位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
所有對客服務區域及后臺部門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場所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場所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調查徐匯區登記在冊的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大型公共場所(2 000 m2以上),共計58家單位。
1.2 方法
通過郵寄及開會形式,進行問卷調查。由相關專業管理人員負責填寫核實,并統一回收問卷,共發放及回收問卷58家,應答率為100.0%。調查內容包括:公共場所集中空調基本設施情況,空調基本使用情況,空調部件清洗情況,空調檔案,清洗空調的機構情況等。
1.3 統計分析
采用SPSS 11.0錄入數據并進行分析。
2 結果
2.1 集中空調使用單位類型
58家被調查單位中,大型商場及超市14家,賓館33家,文化娛樂場所8家,其他3家。2.2 空調系統基本狀況
賓館中風機盤管使用數最多,商場及超市冷卻塔使用數最多,加濕器多見于賓館場所(表1)。
各類場所集中空調使用年限均較長,使用10年以上的大型場所占29.3%。大型商場和賓館的集中空調多數已使用5~10年。空調類型以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為主,僅少數以全空氣系統為主。大部分商場及賓館都使用開放式冷卻塔(表2)。
2.3 空調不同部件清洗情況
大部分單位對冷卻塔的清洗周期在1年以內,對冷卻水做一定處理,以循環水水質投藥控制(化學法)為主。
風機盤管翅片及空氣處理機組翅片清洗周期多在6個月至1年以內。風管清洗率低,43.1%的單位從未開展過清洗,已進行全面清洗的單位占32.8%,商場及超市的清洗情況要好于賓館(表3)。
依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2006)要求,對各類場所不同清洗部位的清洗周期規范率進行統計。結果各類場所過濾網清洗規范率均為100.0%,開放式冷卻塔的清洗規范率除賓館為82.6%外,其他場所均為100.0%,風機盤管及空氣處理機組翅片清洗規范率文化娛樂場所和其他場所均為100.0%,商場及超市分別為71.4%和71.4%,賓館分別為74.2%和80.6%。
2.4 空調檔案情況
各類場所中有空調系統竣工圖的占82.8%,有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的占62.1%,有空調衛生學評價報告的僅占36.2%(表4)。
2.5 空調系統清洗機構
69.0%的單位選擇自行清洗,31.0%的單位由專業公司清洗。
3 討論
3.1 存在的主要問題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本區賓館、商場等大型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普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① 使用年限長,空氣處理機組、風機盤管翅片及風管管道清洗規范率低,存在可能被污染的隱患。② 空調專業清洗率低,大部分選擇自行清洗,可能存在清洗方式不規范現象。③ 經營者衛生管理水平較低,空調系統圖紙及應急預案尚不健全,大部分場所缺乏空調衛生學評價報告,空調衛生檢測意識薄弱。
3.2 原因分析
調查中發現,賓館、商場的空調風機盤管、風管等設備大多位于吊頂之上,這兩類場所集中空調設計年代較早,預留可供維修清洗的檢修孔較少,機房在改建時空間狹小,有些十幾年以上的老場所空調圖紙甚至早已遺失,給設備及部件清洗帶來一定困難;另外,商場及賓館的營業時間較長,清洗空調的時間有限,這些都可能是造成風機盤管等空調設備清洗周期不規范的原因。從經營者自身管理上看,由于其法制觀念淡薄,對集中空調的強制性清洗要求尚存在觀望態度。風管管道高昂的清洗費用及消毒更換所帶來的設備維護成本可能是其經濟原因,而可進行空調專業清洗及有資質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的單位缺乏,也可能是影響經營者開展空調專業清洗工作的另一制約因素。
目前對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的衛生執法主要依據衛生部2006年頒布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3個規范。《辦法》中對空調清洗周期、衛生管理等不規范行為,予以責令改進為主,缺乏有效的處罰依據對違法者提出強制性清洗要求。監管部門對運行中的空調進行監管,主要依據空調送風及風管內表面等處的衛生指標檢測結果來判定污染情況,而這些場所能提供清洗后衛生學評價報告的單位較少,單純依靠監督部門的日常性空調抽檢結果進行責令整改督促,對規范所有經營者的空調清洗管理行為約束力有限。
3.3 建議
① 加強對集中空調設計、管理、清洗等人員的衛生學培訓工作,加大衛生法制的宣傳力度,使經營者能自覺提高守法意識;② 加強對使用集中空調的大型公共場所的空調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從硬件設施上把關,對不符合空調衛生規范要求的場所從嚴發證,并在日后監督經營者不得擅自改動相關設施;③ 在監督執法中,注重空調的衛生檔案、工作記錄等書面資料的審核,著重對其空調定期衛生學評價報告的檢查;④ 盡早出臺地方性衛生法規,完善集中空調相關衛生管理及清洗工作違法時的處罰依據,加大強制性力度,建議對不同場所不同類型空調設施清洗周期制定細則,使空調清洗更合理;⑤ 加強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空調行業協會聯手,盡快扶持建立一批有資質的集中空調衛生檢驗評價機構從事空調衛生學評價工作,為監督執法提供依據;⑥ 建議在日常性監督抽檢中對不同類型空調清洗周期與衛生檢測指標間敏感性開展定期監測,進一步探索空調衛生管理機制。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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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場所 衛生監督 問題 對策
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公共衛生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面臨著新的挑戰,為此,我們必須全面分析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1.存在的問題
1.1制定法律法規滯后,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87年頒布的,而與之配套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1991年頒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布的時間較早,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繼出現了很多新的服務行業和場所,因此有些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如根據《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包括七大類28項,但近年來涌現出一些新興行業,如網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紗影樓、證券交易廳等人群聚集、與健康密切相關的場所未包含在內,與之相對應的管理規定、衛生標準缺乏,這些場所在我們的衛生監管中處于空白監管地帶。而此類公共場所的衛生隱患比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類傳染病的傳播,成為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主要隱患。另外,新《細則》對公共場所某些常見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如:新《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但對于公共場所已進行衛生檢測,而報告中提示有衛生指標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細則》有明確行政處罰條款,而新《細則》卻沒有相關的處罰條款。出現這樣的情況,就難以起到對違法者的威懾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行為,降低了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的改善和發展。
1.2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任務繁重,執法形式嚴峻
根據深圳市南山區資料,目前南山區共有各類公共場所2221家,而具有執法證的衛生監督員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戶,衛生監督員數量與衛生監督的工作量不相適應,日常衛生監督的任務十分繁重,工作負荷量大。同時,繁重的監督任務占據了監督員大部分時間,以致他們沒有精力去鉆研學習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再加上經費有限,多數衛生監督員在工作中很難有機會接受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專業知識和執法水平難以提高。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公共衛生執法的要求和標準逐步提高,而衛生監督隊伍整體水平和執法能力卻不高,已成為影響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守法意識淡薄,制約衛生質量提高
在實際監督過程中發現,由于公共場所涉及行業較多,集中培訓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適教材,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法律法規培訓不到位或缺失是導致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法律意識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個體經營者法律意識和衛生知識缺乏,對衛生守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工作存在隨意性,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和正常監督工作的開展。
一般來講,在現有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的制約下,多數大、中型公共場所在衛生制度和管理措施、衛生設施等方面比較健全,從業人員受到的培訓比較正規,且有一定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而像一些規模較小的旅店、美容理發店、浴室等公共場所,規模小,流動性大,從業人員多為流動人口且文化程度低,衛生知識和法律知識嚴重缺乏,難以管理,“兩證”持有率較低,衛生問題比較突出,成為衛生監督監測的難點和薄弱環節。
2.對策與建議
2.1進一步完善《條例》及《細則》相關規定
進一步使公共衛生監管有法可依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應通過立法途徑,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和《細則》,使之更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和公共場所衛生現狀,擴大應監督監測的場所范圍,將新出現的公共場所納入監管范圍,同時修改罰則,更加明細處罰條款,使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從而提高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2.2加快衛生執法體系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應加快衛生執法體系改革,加強執法隊伍自身素質的建設,呼吁政府加大對衛生監督的經費投入,增加人員編制,配備足夠的交通工具,以提高衛生執法整體功能及工作效率。通過定期組織學習與培訓,提高監督隊伍業務水平及執法能力。此外,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衛生監督質量,健全約束機制,加強上下級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業務指導,包括執法程序規范化、法律文書書寫等,及時掌握了解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新法規、新信息、新動態、新進展,從根本上杜絕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漏洞,維護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2.3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
加強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遵法、守法意識。在這部分人員中大部分人員文化素質低,流動性大,衛生知識薄弱,因此,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法律法規培訓制度,加強監督執行和宣傳力度,通過監督部門、用人單位、社會監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從而使他們懂得依法經營,持證上崗的重要性。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合格的服務,使得疾病的預防和控制落到實處,確保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2.4完善衛生監管機制,實施衛生監督良好分級管理
繼續深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根據《條例》及《細則》的要求,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的量化評價,按評分高低進行分級,并按等級決定衛生監督的頻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近日,馮春社區的李阿姨在幫兒子領完二孩服務登記證后,高興地說:以前聽別人說這些事情要跑好幾趟,沒想到我們一次不但辦完了,還知道之后事咋辦了,真是省了不少心。
阜新市新邱區衛生監督所,遼寧阜新 123005
[摘要] 目的 推動新邱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水平,促進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的改善,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效率,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方法 加強領導,組織動員;加強培訓,廣泛宣傳;摸底調查,自查整改;耐心指導,檢查評價; 動態監管,調整監督頻次; 統計分析,總結經驗。結果 公共場所經營者加強了衛生意識,改善了衛生狀況,提高了衛生監管水平。結論 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現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動態管理,是一項切實可行的工作,值得推廣。
[
關鍵詞 ] 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經驗分析
[中圖分類號] R15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1(a)-0005-02
[作者簡介] 孫慧姝(1973-),女,遼寧阜新人,公共衛生主管醫師,本科,學士,從事專業:衛生監督,研究方向:公共衛生。
近年來新邱區衛生監督所對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全面實行了量化分級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通過對衛生管理、衛生設施和設備等進行量化,督促業戶增設消毒、保潔設施,投入補充用品用具,并樹立示范單位典型,推廣先進經驗,推動了量化工作的發展。量化管理使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更規范、更系統,防止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隨意性,突出了工作重點。現將2011—2013年公共場所量化情況及實踐經驗分析總結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以新邱區內住宿業、美容美發業 、沐浴業等公共場所為重點進行量化評分。
1.2 方法
1.2.1 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為確保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了該項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及《公共場所量化分級評分標準》[1]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有序地開展工作。首先在住宿業、美容美發業推行了此項工作,然后推廣到其他公共衛生場所。重點從公共場所的日常衛生管理、功能間要求、公共用品等入手,客觀公正地反映其衛生狀況。
1.2.2 加強培訓,廣泛宣傳 ①積極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多次學習“《指南》、《標準》”。使衛生執法人員熟練掌握檢查方法,正確把握評分標準,評分標準合理標化。②為提高經營者的認知及防范能力,加強自我管理意識,2011—2013年衛生監督所精心組織開展了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衛生管理員等重點人員的培訓班共18期,以加大此項工作的宣傳力度,真正提高經營單位的熱情和認識。督促各業戶加大、完善各項衛生設施的投入、加快整改步伐,積極響應量化工作。在監督員耐心地多次巡回檢查、指導下,經營單位逐漸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局面。
1.2.3 摸底調查、自查整改 ①為了更好地開展量化工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以全面了解基本情況、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為開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②及時向業戶公布量化分級管理的標準與程序,方便其對照進行自查。
1.2.4 耐心指導、檢查評價(分為初審和再評) (1)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及時開展技術指導。并定期主動約談經營單位負責人,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收集工作進展情況,使經營單位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中目標明確。(2)通過添加公共場所量化QQ群,及時溝通,指導業戶,幫助經營單位排憂解難。(3)評定標準。按照各類公共場所評分表評分,經100分標化處理后:①得分超過90分的,為優秀,核定為A級;②得分為70~89分的,為良好,核定為B級;③得分為60~69分的,為合格,核定為C級;④總得分低于60分的,不評等級。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評定后,將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標識粘貼于公示板上[2],增加了社會透明度。
1.2.5 動態監管,調整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評審經認定級別后,量化分級隨即轉入常規運轉和動態管理,監督頻次隨量化評價結果做相應地調整。A級監督頻次為不少于1次/2年,B級不少于1次/年,C級不少于2次/年。對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關鍵監督項目達不到標準的業戶給予降低等級處理;對認真遵守法律法規、自身衛生管理水平顯著提高、衛生設施設備不斷完善的 B、 C級單位,可根據評分情況在下一年度提高信譽等級。工作中,采取了量化分級管理、日常監管及衛生許可結合的辦法,在辦理許可時實行先核查打分,取得C級以上的業戶,才能辦理衛生許可證;建立健全綜合評價制度,由綜評小組負責大型重點單位的最終核查;嚴格按照“受理、現場審查、分管領導審核”這三項程序進行,做到了分工明確,高效快捷。
1.3統計方法
①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情況五個工作日內錄入國家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②數據采用Excel錄入,然后進行描述性分析對比構成比[3-7]。
2 結果
通過幾年的實踐,比較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前、后綜合衛生管理及等級評定情況,衛生狀況有了顯著的提高,得分率顯著提升。由C級逐步晉升到B級甚至到A級的比率逐年增加,尤以住宿業最為顯著。例如住宿業中A級的評定情況:2011年A級4戶,構成比為5.13%;2012年A級8戶,構成比為9.20%;2013年A級15戶,構成比為15.63%;逐年遞增。C級逐年減少,由此看出,此項工作取得了成效。見表1。
3 討論
3.1取得的成效
通過對衛生管理、衛生設施和設備等進行量化,督促業戶增設消毒、保潔設施,投入補充用品用具,并樹立示范單位典型,推廣先進經驗[8-10],推動了量化工作的發展。量化管理使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更規范、更系統,防止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隨意性,突出了工作重點。
3.2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洗浴、美容美發業規模相對較小,衛生設施的投入不夠,衛生達不到標準,人員流動較快,新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相對缺乏,對衛生問題重視不夠。在一定程度阻礙了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行進步伐。針對以上問題,要加大對以上行業的監管力度,加強巡回監督檢查、督導,更應該堅持不懈地運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通過對新邱區公共場所衛生量化分級工作實踐經驗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是必要的、可行的,收到了預期的效果,這種工作方法,值得進一步總結推廣。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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