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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高職院校;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變革;創新策略
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是高職院校一門極具實踐性的課程,與學生的未來就業息息相關,傳統的人物形象O計發型課程多集中于對簡單技能的傳輸,與社會脫節,已經不能夠滿足現代市場的需求,因此,對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的變革與創新研究有著一定的實踐意義與應用價值。
1高職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存在的問題
1.1人才培養目標不明確
從目前高職院校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的實施現狀看,普遍存在專業目標不明確的現象,這直接影響到了人物形象設計人才的培養質量。高職院校在人才培養目標制定的過程中,往往想兼顧每門課程都能夠擁有較多的課時,使學生能夠對基礎知識掌握更為全面,然而學時是固定的,公共課與專業課課時分配不平衡,將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效果。
1.2課程設置與市場需求脫節
當前的設計發型課程與市場需求之間卻存在明顯的脫節現象。教材內容陳舊、教學觀念落后、審美眼光的停滯不前使設計發型課程不適于現代人們審美的變化,在課堂教學中未能跟上市場發展節奏,缺乏有效的技術創新與現代化的發型設計理念,在這種人才培養模式下,高職院校人物形象設計專業學生喪失了其在社會中的競爭力,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壓力。
1.3發型課程體系不完善
通過調查研究可以發現當前大部分高職院校的發型設計課程、化妝設計課程安排相對均勻,學生所掌握的人物形象設計技能相差不大,且幾乎同是朝著同一方向發展,這不僅會使高職學生在求職、就業中喪失競爭優勢,而且會造成市場人才需求的空缺,因此,必須加強對發型課程體系的完善與改革,使其能夠滿足市場需求。
1.4職業實訓課程單一
這一職業實訓環節往往安排在學生畢業設計或畢業實習階段,以此作為學生走向社會崗位的銜接,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效果并不明顯。高職教育不僅要使學生掌握一定的知識技能,更要鼓勵學生能夠學會獲取技能的方式與途徑。在日常的教學活動中應組織學生進行豐富的知識技能訓練,為學生的就業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
2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的特點
2.1時尚性
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主要是通過對專業發型原理知識的學習,并結合當前社會流行元素,設計出集發型設計、化妝、服飾等為一體的人物形象,其作為當下一門時尚專業,不僅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精湛的技能,而且對學生的審美眼光、文化修養有著較高的要求。
2.2實踐性
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單純地依賴教師課堂講解是遠遠不夠的,學生必須通過親自實踐操作才能夠在訓練中掌握發型設計的精髓,并從中發現自身存在的不足,彌補不足,進而提升實踐操作技能。學校要為學生提供有效的實踐平臺,并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對人物形象設計發型的市場前景、社會需求等進行充分地了解,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提升學生的職業素質。
2.3服務性
與其他設計類專業有所不同,人物形象設計發型專業具有服務性特點,該專業學生在具體工作崗位中需要與客戶進行直接溝通與交流,除了必要的專業技能外,還需掌握與消費者的溝通技巧,能夠在交流中了解客戶的真實需求,認真傾聽客戶的想法,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為顧客提供優質的服務。
3高職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的變革與創新策略
3.1健全設計專業師資隊伍
建立優秀雙師型資源庫,聘請高水平的發型設計師承擔部分教學任務,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相互學習,共同提高;鼓勵教師參加教育教學培訓,教研活動多樣化可促使教師掌握和社會、企業需求相符的教學方法和教學理念,提高教師應用能力的同時促進教師專業化持續發展。其次堅持“走出去”;選派部分專業教師到國外院校進行進修,結合當下發型設計行業發展情況,使教師和學生充分了解人物形象設計發型國際市場動態。
3.2引導學生進行職業規劃
要加強對學生職業意識的培養。這不僅是學校人才培養的責任,也是人物形象設計發型教學目標的要求。學校部門要引導學生主動了解設計發型行業的發展形勢,并對當前發型設計行業的基本特點進行有效分析,根據市場人才需求調整知識結構與教學模式。學校可組織一些參觀活動,加強與社會崗位的接觸,并在這個過程中了解人才必備的基本素質,進而在日常生活學習中著重培養自己的實踐技能。也可以邀請國內外知名發型大師到學校開展講座活動,向學生講述自身的真實經歷,增強學生對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的認識,培養職業意識。
3.3融入現代學徒制
人物形象設計專業是高職院校相對新興的專業,在設置課程時一定要和當下就業動態相結合。因此在制定培養方案時專業團隊教師結合企業單位、已畢業學生反饋信息對學生就業最需求的課程進行設置,目的在于將學生培養為有核心競爭力和有實際動手能力的畢業生。引入校內實訓課程,加強課堂真實演示,全面提升學生專業技能。除此之外校企在合作中利用現代學徒制不斷挖掘有學術價值的研究課題,促使知識轉化為產能。
4結束語
當前,社會競爭日趨激烈,再加上大學生數量的逐年增多,高職學生所面臨的就業壓力也越來越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高職人物形象設計人才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須明確當前高職人物形象設計發型課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給予具有可行性的改革與創新,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與職業能力,培養現代化人物形象設計人才,進而滿足市場發展需求。
參考文獻:
[1]盛樂.關于高職院校人物形象設計專業中的《發型基礎》實踐課程教學探討[J].現代裝飾:理論,2015,21(12):132-133.
關鍵字: 經濟法 社會性 社會公共利益
一、經濟法社會性的內涵及價值
何謂“經濟法的社會性”,學者并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筆者認為,社會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不能不認真加以對待。依筆者理解,經濟法的社會性至少包含這樣的含義: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首要價值目標。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同時社會性也與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相聯系。[①]經濟法社會性的凸顯,既是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斷分化和完善的結果。民法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注重保護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為已任,注重維護商人的營利,具有營利性。顯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法益目標,無法調整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來滿足相應的法律調整需求。“從私法觀察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系,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互相平等為前提的關系。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關系人:公眾。”[②]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的引導著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④]事實上,實踐卻證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大多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串通定價等等。“看不見的手”也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領域的問題。無論是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還是作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并無力顧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致力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并由此產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根源。金澤良雄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協調性要求,認為,為了填補市民法所遺留下來的這方面的法律空白狀態,就需要國家的干預。社會協調性的要求,并不是‘無形的手’,而是通過‘國家的手’,實際的去彌補空白狀態。”[⑤]“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的手’(代替‘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這些論述,精辟的指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根源,并著力強調了經濟法的社會協調性;換言之,即使是“國家之手”的運用,其著眼點仍是經濟的社會協調性,而不是片面強調國家的意志或者利益,當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維護的個人利益;經濟法的社會性或者社會法的性質凸顯。我國有學者甚至認為,認識“經濟法是社會法”的意義并不亞于認識“憲法是根本法”的意義。主張,我國于80年代產生的所謂“經濟法”在觀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經濟法,而是公法性質十分濃厚的經濟行政法或國家經濟管理法。由此帶來一系列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使經濟法應有的社會利益本位異化成為“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把許多不屬于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內容如合同法納入到經濟法里面,同時又把許多理當屬于社會法體系的內容排斥在外……。中國應當充分意識到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這對于轉變經濟法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⑦]在此,筆者無意爭論經濟法和社會法的異同,以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是否合理,從作者強調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的法的角度來看,作者的論述是相當深刻的。政府是僅僅把經濟法作為其強化對經濟的管理,擴大自身權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對企業施加非理性的干預和控制,滿足自己的權力偏好;還是真正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過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著眼來設計經濟法;顯然是立法者必須認真加以對待的問題;這也是經濟法正當性與否的主要標準。“只有在實現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時候,才能允許對個人施以強制;此乃自由傳統的一項基本原則。”[⑧]經濟法也必須奉行這樣的原則。現實中,經濟法的立法確實存在著一種異化的傾向,在強化政府權力的同時并沒有足夠的防止權力濫用的法律措施,在設定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忽視對其權利的保護。因此,盡管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法之法”[⑨],“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⑩]強調經濟法的社會性而不是國家性,強調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管理法而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仍然意義重大,這將決定經濟法存在的道義上的合法性,并決定其命運和實施效果。
二、經濟法社會性的體現
首先,從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性。盡管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協作說和社會公共性說等學說;如果從實質內容上看,這些學說所展現的經濟法體系和范圍,則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趨向一致。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同時這種經濟管理關系,又具有社會公共性。無論是市場規制關系,還是宏觀調控關系,都具有社會性。前者并不在于規范具體當事人的交易關系,而主要著眼于構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矯正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以法律的手段為市場機制的發揮創造條件;規范商事主體的競爭行為并且保證交易的公正。后者則側重于規范國家的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在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宏觀調控的實施主體、宏觀調控的手段以及宏觀調控的效力和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現,實現國民經濟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均是國家經濟職能的重要體現,它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時政府這種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為其出發點和歸宿。雖然經濟管理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但經濟法視野中的經濟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著眼于維護經濟發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條件的公共管理。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融社會性與管理性于一體;社會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觀表現,社會性則是實質內涵。
其次,從調整機制上看,經濟法采用社會整體調節機制,體現社會性。經濟法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11]經濟法注重通過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以體現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并保證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的實現除了依靠當事人自覺守法外,政府的監督和強制是經常的;即通過行政權力監督市場主體遵守經濟法的義務;同時,在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這在我國的經濟法中表現尤為突出。經濟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責任,而這種民事責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補償性為基本特征的損害賠償。例如我國《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的雙倍賠償責任,美國反壟斷法上所確立的所謂損害額三倍賠償及其判例法中確立的缺陷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均體現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這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體現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2]這種懲罰性的賠償沖破了私法中等價有償的價值觀念,強調懲罰、教育、安撫等社會功能,顯示了強烈的社會性色彩。在經濟法的實施中,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建立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認為,經濟法作為調整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經濟關系的實體法,需要有與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審判程序。[13]筆者對此表示贊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國家機關作為代表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使國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將刑事責任引入經濟法,例如美國的反壟斷法直接規定了刑事責任,也是經濟法社會性的表現之一;它表明了經濟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無疑,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與民商法主要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設立民商事法律行為,依靠當事人發動爭議、法院“不告不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等調整機制相比,更為豐富和靈活,也是其社會性而非個人性的重要表現。
最后,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看,經濟法的法益結構也凸現了其社會性。與民法、商法不同,經濟法追求在協調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礎上,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法益結構。經濟法承認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性并將其作為自身保護的首要利益,具有進步性。“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14]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法益結構中的首要利益,適應了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體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干預以糾正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對權利義務的配置主要不是著眼于交易雙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維護公平競爭也好,規范宏觀調控也罷;其目標都是社會公共利益。“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15].如果說,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或者“帝王原則”是誠實信用,則經濟法的“帝王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民法是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以調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為其根本任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最能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經濟法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為公法,無論是對于執法者的國家機關而言,還是對于經濟法所規范的市場主體而言,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為,無疑最能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三、經濟法社會性的制度保障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和公正交易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市場機制中最重要的機制是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前者表現為商品的價值決定價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從而實現交易的公正;價值規律主要涉及買者和賣者之間的關系。后者表現為賣方之間的充分競爭,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16] 只有充分的競爭才能保證價值和價格的基本一致,競爭規律主要涉及賣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法律也致力于保護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壞。對于價值規律發揮作用之前提的競爭規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證競爭的充分進行。作為價值規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易客體(產品或者服務)、交易媒介(價格)等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過規制交易主體的行為,規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價值規律本身的要求,從而實現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標;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現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規制或者保護,并通過對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實現對作為交易要素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價格的規制。從具體的交易看,經濟法只對交易的要素本身進行一般的規制,為當事人的公平交易設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維護整體的交易秩序;至于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進行規范或者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解決。具體而言,為了確認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和保證公正的交易,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經濟法必須確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規則:
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或認可,為所有的商事主體自由的進入市場并公平開展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保護和促進競爭。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國家對產品的監督權力,以及經營者產品質量的義務和責任,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并保證交易客體的真實性和適用性。產品質量,從微觀上講,關系到交易雙方的目的能否實現;從宏觀上講,則是影響一國資源優化配置、關系國民人身安全以及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為交易的核心要素,經濟法不能不對其加以規制,以保證交易的公正。
4、規定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以及政府對價格總水平調控的具體措施,保證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規范政府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行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市場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的。價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價格機制的實現。
5、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并規定相應的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實現。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17]但是,無論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產品質量法、價格法都主要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為經營者設定義務,其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間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從消費者的角度,具體明確消費者的權利。這對于消費者知曉并主張自己的權利,保障交易對方即經營者知曉并且不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無疑是有益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納入經濟法的范疇,用經濟法的理念來構造其內容和體系更能適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費者政策法[18]以及英國保護消費者的法規[19]都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20]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具體言之,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以及國家通過財政和稅收政策調控國民經濟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
2、確認中央銀行的法
律地位和規定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的規則,以及金融當局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產業政策的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的一般原則例如產業政策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產業政策的類型、產業政策的實施及其監督、產業政策的調整程序以及具體的產業促進或者產業振興的規則。
4、確認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計劃與市場都是經濟手段,都是資源配置、經濟調節的手段。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就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體制的共性。[21]計劃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法律規定計劃的制定程序、計劃的主要內容、計劃的效力、計劃的實施、計劃實施的監督、計劃的調整和變更程序,違反計劃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計劃制定的科學、民主,并保證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計劃行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結語
民商法注重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維護個體的利益,具有明顯的私人性。經濟法的社會性一方面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其發生作用的范圍提供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歷史表明,要求承認個人權利的欲望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從人的頭腦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經濟法的社會性是可以而且應當并存的。
注釋:
[①] 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第63-64頁。
[②]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③]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④] 薩繆爾森、諾德豪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頁。
[⑤]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頁。
[⑥]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
[⑦] 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⑧] [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二、三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⑨] 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⑩] 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11] 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1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頁。
[13] 李昌麒主編:《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頁。
[14] 汪暉、陳燕谷:《文化與公共性》,三聯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頁。
[15] 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頁。
[17] 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頁。
[18]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頁。
[19] [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
[20] 聶辰席等:《宏觀經濟運行與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頁。
關鍵詞:U型槽;抗漂浮驗算;板單元模型;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市政道路下穿鐵路(斜交22度),U型槽斷面圖全寬35m,縱段面節段劃分20m。
取最不利節段U6進行控制設計,地基底面高程為-0.91m;底板高度取1.0~1.1m漸變;中側墻高度為2.37m,厚度0.4m;邊側墻高度為3.21m,厚度0.5m;地下水位為2.5m;人行道填土厚度為2.07m。機動車道鋪裝層為鋼纖維混凝土18~35.6cm;
地質資料為:
①、人工填土層(Qml)
①1雜填土:主要以灰渣石塊碎磚為主,含有少量粘性土。該層主要分布在H1~H6及Z4孔附近。層厚為1.1~2.3米,層底板標高為0.42~1.97米。該層土填墊年限約3年。
①2素填土:主要以粘性土為主,含有少量灰渣,主要分布在Z1~Z3孔附近。層厚為1.8~3.0米,層底板標高為-2.44~-0.10米。該層土為新近人工填土。
③、新近沉積洼淀沖積層(Q3N4al)
粘土:黃褐~褐色,可塑狀態,土質不均,局部含少量有機質。該層在坑塘較深處(Z1~Z3孔附近)缺失。層厚1.1~1.7米,層底板標高為-0.85~0.77米。
④、第I陸河床~河漫灘相沉積層(Q34al)
④1粉質粘土:灰黃色~黃褐色,可塑狀態,土質不均,夾少量粘土薄層。層厚1.0~2.0米,層底板標高為-2.55~-1.23米。
④2粉土:灰黃色~黃褐色,濕,稍密狀態,土質不均,夾少量粉質粘土薄層,含銹染。層厚1.0~2.4米,層底板標高為-4.38~-2.23米。
⑥、第I海淺海相沉積層(Q24m)
⑥1粉土:灰色,濕,稍密狀態,土質不均,夾少量粉質粘土薄層。該層分布在東部的景觀湖泵站處Z1~Z4孔附近。層厚1.5~2.0米,層底板標高為-5.44~-3.73米。
⑥2粉質粘土:灰色,軟塑狀態,土質不均,砂粘混雜,局部夾少量淤泥質土及粉土薄層。層厚5.9~6.5米,層底板標高為-11.94~-9.73米。
2結構驗算:
U型槽一般需進行三個方面的驗算,包括節段結構承載力驗算、結構抗漂浮驗算、結構局部承載力驗算。
2.1節段結構承載力驗算:
2.1.1邊墻土壓力荷載:依據《公路橋梁通用規范》4.2.3-6計算土壓力
“當土層特征無變化但有汽車荷載作用時,作用在橋臺,擋土墻后的主動土壓力標準值在時可按下式計算:
(4.2.3-6)
式中 h—汽車荷載的等代均布土層厚度(m)”
得到土壓力荷載最大值為q1=27.3kN/m。
2.1.2中墻土壓力荷載:依據《公路橋梁通用規范》4.2.3-12計算土壓力
壓實填土重力的豎向和水平壓力強度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豎向壓力強度 (4.2.3-11)
水平壓力強度(4.2.3-12)
(4.2.3-13)
得到中墻土壓力荷載最大值為q2=9.5kN/m。
2.1.3人行道填土:q3=rh=19x1.87=34.77kN/m2。
2.1.4浮力荷載:q4=ρgh=34.1 kN/m2。
2.1.5通過midas2010軟件對結構進行板單元建模運算。
圖3結構計算結果
計算結果為板單元最大彎矩為323kN*m,
=1286.34mm2。每米采用422鋼筋為1519.76mm2,滿足要求。
2.2結構抗漂浮驗算:
2.2.1結構自重標準值G=自重G1+人行道填土G2+機動車道鋪裝G3
浮力標準值
2.2.2驗算依據
廣東省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第5.2.1條規定,地下室抗浮穩定性驗算應滿足下式要求:W/F≥1.05
2.2.3 U3~U8自重與浮力標準值對比圖
由結果可知,抗漂浮最不利為U6節段,W/F=1.15>1.05,滿足抗漂浮要求。
2.3結構局部承載力計算:
由于非機動車道底板的自重與機動車道底板的自重分布不均,導致在浮力作用下最不利截面會產生沖切作用,此作用在最不利截面產生的彎矩為M=1/2ql2=78.33kN*m。
=312 mm2,每米采用422鋼筋為1519.76mm2,滿足要求。
3其他計算方法:
結構承載力計算除板單元模型外,許多工程中也使用取一米寬為計算對象采用梁單元。計算荷載與同上述,機動車活載通過車輛荷載以最重輪載通過影響線加載到最不利位置,計算結果圖4
最大彎矩設計值為304kN*m,=1210.67mm2。每米采用422鋼筋為1519.76mm2,滿足要求。
圖4 梁單元模型圖
4總結:
由以上可發現,在相同的荷載模式下通過梁單元簡化計算時,最終內力為304 kN*m小于通過板單元計算時的323kN*m,分析其原因在于移動荷載取值不同,而板單元模型計算考慮比較充分,故進行U型槽結構驗算時宜采用板單元模型進行計算。
參考文獻
[1]《公路橋梁設計通用規范》JTD D60-2004
[2]《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在安卓的桌面上找到“設置“,你也可以從屏幕上邊往下拉,做右上角的圖標也是“設置”。
2、在設置這里尋找,找到“電池”這個選項,進入(有些手機在設置會有一個“其他系統設置”或者“更多系統設置”)。
3、進入到電池選項之后,這里我們可以看到“省電模式”,點擊進入。在這里,你可以選擇“智能省電模式”和“低電模式”。智能省電模式是一支能夠均衡的模式,均衡軟件硬件的耗電,達到省電的目的,而低電模式會關閉音效,降低網絡搜索的頻率,從而達到節省電量的目的。
4、電量圖標是黃色,表明手機已經運行在低電量的模式下了。無論何種牌子的安卓手機,開啟智能省電模式后能大大節約電池的耗電量,不管手機電量高低,開啟此項功能,都可以大大延長手機電量的使用。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