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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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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辯狀范文第1篇

      [關鍵詞]答辯狀 不提交 答辯失權制度 訴訟效率 訴訟公正

      一、我國關于答辯狀的法律規定

      關于答辯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該條雖然規定了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時限,但沒有明確規定被告在此期間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后果。而且從該條內容看,被告的不答辯不會影響法院的審理程序,所有的程序都仍然按法律既定的程序進行,因此,被告即使不提出答辯狀也不會有什么不利影響,可以照常行使答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盡管該司法解釋用了“應當”一詞,但由于其對不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后果也無任何規定,因此,該條規定在運行中成了倡導性的條款。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對其權利依然沒有什么影響。

      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對被告沒有任何不利影響,更不會喪失答辯權。

      二、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制度的問題

      由于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開庭審理前不答辯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實踐中,不提交答辯狀成了一般狀況,而提交答辯狀卻成了特例。這導致了很多問題,此制度的缺陷日漸明顯。

      1.答辯突襲妨礙了司法公正

      實踐中有些人不是不能提交答辯狀而是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在開庭前故意不進行答辯,在開庭時再進行答辯“突襲”。原告的意見和依據在時就已經很明確,被告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對抗的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在被告不依法提交答辯狀的情況下,被告的觀點和理由卻成了秘密。由于原告在開庭時的答辯突襲,被告喪失了深入研究被告答辯意見的機會,很容易導致在法律依據上沒有深入的認識,在證據上沒有充分的準備,甚至直接導致敗訴。

      我國沒有規定答辯失權制度,但規定了證據失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于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原告在無法獲知也無從揣測被告觀點的情況下,就會喪失準備相應證據的機會,進而可能造成敗訴的結果,這對原告來說是不公正的。正如美國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突然襲擊不僅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無從準備,如果雙方之訴訟能力有強弱之差別,一方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另一方是初出茅廬的新手,面對突然襲擊,這種案件審判的結果,是辯護律師強者獲勝,而正義卻被淹沒。”

      2.被告不答辯使得法庭審理焦點不明確,導致庭審效率的低下

      要提高開庭審理的效率,就必須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前“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但由于被告可隨意不提交答辯狀,往往造成法官無法庭前掌握爭議的焦點。進入庭審后,要求法官在幾分鐘內的一輪訴、辯之后立即歸納出爭議焦點是不現實的。因為焦點不明確,庭審調查難以圍繞實質內容,致使庭審節奏緩慢。

      3.被告不答辯,導致原告舉證沒有針對性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該規則第四十三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在被告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原告可能可以推測到被告答辯的觀點,也有可能無法揣測被告提出這些證據的真實意圖。在對被告觀點把握不透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證據失權有些原告不得不將收集到的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全部提交給法庭。這樣做的結果使得在庭審中,相當多的無關證據占用了大量的庭審時間。

      三、構建答辯失權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因決定了我國可以修改現行答辯狀制度

      被告沒有在答辯期間提出答辯狀有以下幾種原因:(1)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不提出答辯狀。這種情形故意的不作為,而且是基于理性的考慮。(2)因沒有什么不良后果而怠于提交答辯狀。(3)沒有能力準備答辯狀。我國地域寬廣,人口素質參差不齊,有一些人因為交通不便、文化素質或其他原因而沒有能力提交答辯狀。其中,前兩種情形都與我國沒有規定答辯失權制度有關。由于缺乏答辯失權的壓力,答辯人提出答辯狀的主觀積極性也就差得多。第三種情況的存在是我國沒有建立答辯失權制度的一個原因。但也不能因此而在制度設計上允許所有的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對于因文化素質而不能提交書面答辯狀的可以向狀一樣,以口頭形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并向原告送達。對于因交通不便等其他原因不能提交書面答辯狀的可以規定一些特例的方式免除其不答辯的消極后果。前兩種情況是我國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國有必要構建答辯失權制度,強制其提交答辯狀。

      2.構建答辯失權制度是完善審前準備程序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十分重視審前程序的完善。雖然英美的審前準備程序具體做法不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是當事人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準備是全面而充分的,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可獲知對方的觀點和證據,而一旦進入審理階段,原被告雙方都不能再提出新的觀點和證據。目前,我國已經確立了審前程序加開庭審理程序的審判模式。但由于我國答辯制度的缺陷使得證據失權等審前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反而因各種制度不能相互配合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訴訟公正。證據失權制度和答辯失權制度都是審前準備程序的組成部分,我國法律僅規定證據失權制度而不規定答辯失權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侵害了原告平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在開庭審理前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會失權,原告不知道對方的防御方法因而不能有針對的提出相應證據就要失權,這是對原告是極其不公正的。按時提交答辯狀是權利義務平等原則的要求,是民事訴訟法證明規則的要求,是發揮民事訴訟程序基本作用的前提。我國應針對現行法律規定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以國外相關規則為借鑒,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答辯制度。

      四、外國的答辯失權制度

      答辯失權,即被告答辯權利的喪失。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答辯失權制度。從各國立法情況看答辯失權有兩種具體的做法:一種是確定答辯狀提出的期間,當法定的答辯狀提出期間屆滿后,被告就喪失答辯權。答辯失權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法院將答辯的不作為視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和地區采取的這種做法。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告人應當在接到傳喚狀和訴狀20天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答辯狀;第8條第二款規定被告的答辯應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應以簡明的措辭對每一請求作出答辯,并應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加以自認或否認”“否認應明確地針對否認的主張和事實。”并在第8條第4款規定,對必須回答的訴狀中的事實主張,除關于損害賠償的金額數的主張外,在答辯狀中沒有否認,即視為自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制度則規定,被告人應當在受到令狀后的14天內提出答辯狀(抗辯狀),原告再針對被告的答辯狀(抗辯狀)在14日內提出答復書。如果被告沒有答辯期間提出答辯狀時,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務主任申請不應訴判決,以判決被告敗訴。法國和德國也有類似規定。1976年12月,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款規定,如果被告沒有將其抗辯的意向通知法院,法院就可根據原告的特別請求,缺席判決原告勝訴,這種請求可以作為狀的一部分提出。

      另一種做法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即確定當事人雙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在第一次期日時,要求被告到庭并提出答辯狀。沒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辯的,及喪失以后答辯的權利。奧地利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告必須在第一次期日中對原告的狀提出相應的答辯狀,如果在該期日沒有提出答辯狀的,被告將喪失抗辯權。日本也有類似規定。

      上述國家中無論屬于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均將爭點的整理視為準備程序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為達此目的,各國先后建立起了適合本國國情的答辯失權制度。這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

      五、對我國答辯狀制度的構想

      我國現行答辯制度的缺陷已經顯而易見。有人針對我國民事訴訟法把答辯看成是一種權利,并貫穿訴訟的全過程的做法提出應把答辯規定為一種義務,不答辯即違反義務,因而應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世界上很多國家采納的仍是答辯是一種權利的做法。筆者認為,提交答辯狀是被告的一項權利。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從而妨礙訴訟,可以采取答辯失權制度。所謂答辯失權即若被告不按法律規定的期限行使答辯權將會導致答辯權的喪失。這比將答辯看成是義務更符合我國一直把答辯看成一項權利的習慣。

      關于答辯失權制度模式的選擇筆者認為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第一種做法更符合我國的需求。英美等國確定答辯狀提出的期間,當法定的答辯狀提出期間屆滿后,被告就喪失答辯權。該模式將能一次解決的問題絕不分成兩次。這樣可以使法庭準備階段和審理階段真正獨立,促使雙方在開庭盡可能充分展示自己的觀點和證據,因而更有效率;第二種做法不能解決被告不提交答辯的問題。我國現行規定是法庭審理前可以不提交答辯狀,因而被告一般不提交,如果以后規定在第一次口頭辯論前可以不提交答辯狀,那么又會出現被告在第一次口頭辯論前不提交答辯狀的情形。只會無端的多處一個口頭答辯程序。

      答辯失權制度除應當包括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即喪失提出答辯意見的權利,法官應當依據原告的和證據進行判決的基本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幾項具體內容:答辯狀的形式應既包括書面形式又包括口頭形式。只有既不提交書面也不進行口頭答辯的才會導致答辯失權的效果;在答辯期限上,確立答辯失權制度時,我國應規定比15日長的答辯期限。由于不答辯會產生嚴重的后果,甚至會直接導致被告敗訴,所以應給被告留較長的準備時間,筆者以為至少在20天以上。原告的一般是經過較長時間醞釀和考慮的,被告的答辯也不能倉促為之;為避免虛假答辯,必須規定答辯行為對以后辯論行為的約束力,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得原來的答辯狀。否則變更后的答辯無效。

      六、結語

      答辯失權制度不是一項單獨的制度,提交答辯狀只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各項審前準備制度相互協調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的公平和效率。因此,法律在確認答辯失權制度時,證據失權制度也要作必要的調整,證據發現等制度也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王躍彬.民事訴訟審前程序.民事審判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21.

      [2]密爾頓.德.哈林.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概論.上海文學院法律系譯.法律出版社,1998.103.

      [3]范躍如.從比較法看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構建.江偉主編.中國民事審判改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04.

      [4]李祖軍.民事訴訟答辯狀規則研究.法學評論,2002,(4).

      [5]李漢昌.美國民事審前程序中值得借鑒的幾個問題.法學評論.1998,(6).

      [6]湯維建,單國軍.香港民事訴訟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102-104.

      民事答辯狀范文第2篇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雖然在法律傳統有很大的差異,但兩大法系都有相關的答辯制度,并承載著獨立的內在價值。雖然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立了被告強制答辯制度,但筆者認為該制度并未落到實處,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是“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辯”制度。因此,本文在簡要介紹英美兩國民事訴訟答辯制度的基礎上,對我國“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辯”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關鍵詞】答辯制度;被告不答辯;存在問題

      一、英、美兩國的答辯制度

      根據英國《民事訴訟規則》15條規定,答辯必須向法院提出,必須在送達請求之后14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若被告先行提出了送達認收書,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則為送達訴狀之日起28日。第16.5條規定了答辯狀的內容,包括:(1)否認原告在訴狀明細中的哪些主張及否認理由;(2)無法否認或自認原告的主張,但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明;(3)自認原告之主張。而且被告請求細節中主張的否認必須用答辯中的理由加以支持,應當針對請求細節中所提出的主張的基礎,不能含糊其辭,法院可能把含糊其辭的否認作為自認處理。①而被告未按時提交提交送達確認書或答辯狀,法院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直接作出判決。此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或申請書做出缺席判決。②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在接到傳喚狀和訴狀后的20天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答辯狀。答辯狀應簡明扼要地記載對原告提出的各種請求的抗辯,并且必須自認或者否認對方的主張。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抗辯的主要形式包括否認、積極抗辯和反訴。③而且該規則第8條規定被告在答辯狀中對必須回答的訴答書狀中的一切主張,除了關于損害賠償金額的主張外,若在答辯狀中沒有否認,則被視為自認。被告進行積極抗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中沒有提到的新事項,即使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但其以新的事實或法律證明其不承擔責任。法院在履行通知義務后,被告不在規定的期限進行答辯的,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不應訴判決。

       

      隨著英美兩國各自民事訴訟程序的發展,兩國在具體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同,如答辯狀的內容、方式上,而且因為證據開示制度和審前會議在美國更為重要,所以答辯制度的功能定位上英美兩國也有不同。但兩國都把答辯狀的提交程序作為民事訴訟制度上的一個共同選擇,不僅被告必須答辯,而且還對答辯要針對的原告的主張做出了明確規定。英美法系強制答辯制度與其審前程序的獨立性和完備性密切相關。因為英美法系采取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人員眾多,來源廣泛,召集起來的成本較高,所以需要保證陪審團的審理能夠連續集中的進行,這就形成了集中審理的模式。在該模式下,審前階段整理爭點,固定證據的作用非常重要,因而需要被告提出答辯意見。

       

      二、我國的答辯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將重心放在庭審階段,對審前的相關規定相對沒有英美完善。我國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強制答辯制度有所規定。雖然2012年新修改的民訴法規定了被告應當提交答辯狀,但筆者認為此次修改流于形式,并沒有將強制答辯制度落到實處。

       

      我國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法頒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012年民訴法修改將第113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新修改的條文變化頗多,詳細列明了答辯狀應當包括的被告基本信息內容,其中最大的變化在于被告“應當”提出答辯。按照07年民訴法規定,被告可以提出答辯也可以不提出答辯,即使《證據規定》明確被告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但對不答辯的不利后果沒有任何規定。民訴法中新增的“應當”明確提交答辯狀成了被告的義務,很多人都認為這條規定確定了被告應當答辯制度,有利于遏制訴訟突襲,而且同《證據規定》的規定相配套。但個人認為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讓前面的“應當”二字形同虛設,既然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同時也沒有用任何相關條文或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不答辯的不利后果,那么被告仍然可以選擇不答辯。僅僅只有簡單的“應當”,卻沒有讓整個條文體現出“應當”二字必要性,是否意味著被告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仍然可以隨時提出?或許在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并不能妄下定論。但是僅從該條文本身來看,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可以說答辯與否仍是被告的權利。這次民訴法的修改也沒有使我國的答辯制度得到切實地完善和發展。

       

      三、我國答辯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在民事訴訟法的制定及實際運用中更加強調法院的職權,實行答辯隨時提出主義,體現出了當事人的某些權利相比崇尚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都有著無法比及的自由放任。正是由于被告始終處于一種“防御者”的地位④,很容易導致在實踐中出現被告不應訴、不答辯或不進行實質答辯的現象,但是卻隨時提出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現行的審前程序難以形成案件爭點,法官無法通過查看雙方的起訴狀和答辯狀以及舉證程序整理爭議焦點和證據,對案件的審理前的準備和開庭審理造成直接影響,浪費時間和拖延訴訟,不利于審判的有效進行。⑤

       

      民事答辯狀范文第3篇

      關鍵詞: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程序公正

      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內在含義及其深層機理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統率具體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的功能。《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從這一原則的立法內容上看,它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訴訟權利

      1. 當事人雙方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如,請求司法保護、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提出上訴、申請再審與執行等訴訟權利,原被告均享有,是完全平等的。

      2. 當事人雙方對等享有的訴訟權利。即某些訴訟權利分屬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對等的,以對等尋求平衡,達到訴訟權利的平等。如: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享有答辯權,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有權反駁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等。

      (二)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在訴訟中,要求作為行使國家裁判權主體的人民法院必須做到:

      1. 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他們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有哪些、應如何行使、何時行使以及不及時行使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

      2. 為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和機會。包括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在時間、場合、方式上等有相當的保障。

      3. 保持中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與利益處于沖突狀態的雙方當事人保持“等距離”,處于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對各方當事人平等對待,居中裁判。

      (三)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設置的深層機理

      眾所周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它本質地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而一項訴訟程序能夠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保障裁判者處于中立地位,減少個人偏見,并將判決建立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樂意接受的基礎上,那么,依照該訴訟模式設計的民事訴訟程序就是公正的[1].從《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及上述分析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首先體現在立法上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分配,其次,又要求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應有平等地保障。這樣,訴訟當事人便具有了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理念的制度形態。世界各國無論采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還是采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立法都十分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將雙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雙方均等地獲得攻防的手段和機會,訴訟制度本身對哪一方都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訴訟法的目的之所在。之所以要保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平衡,從根本上講是由于當事人雙方各執一端、法院居中裁判這一等腰三角形訴訟結構所決定的,它最直觀地體現著程序公正的最高價值理念。倘若在訴訟制度的設置上,原告的攻擊力量大于被告的抗辯力量或與此相反,均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當事人之間的攻守平衡,從而扭曲、異化民事訴訟結構并最終殃及程序公正的實現[2].

      二、現行訴訟制度背離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及其矯正

      檢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難發現其中某些訴訟制度的建構并不完全符合甚至直接背離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一)立法對被告提交答辯狀行為的隨意性規定

      答辯制度是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闡明意見進行抗辯的一項制度,其目的在于對抗原告的攻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被告答辯卻被設計為任意性規定,成為一項單純的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此項程序制度的設計,使得被告通過起訴狀副本了解了有關原告起訴的一切,然后通過選擇不提交答辯狀的行為(從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來看,被告一般均不按期向受訴法院提出答辯狀) ,堂而皇之地隱蔽自己的觀點和證據,造成原告事先完全不能知曉被告的主張和證據等而在庭審中束手無策,難以隨著訴訟的進行而采取進一步的防御和攻擊。因此,該制度設置的缺陷不僅凸現出立法對被告提交答辯狀行為約束的軟化,使被告答辯形同虛設,更為嚴重的是使原告因此而喪失了作為訴訟當事人原本均應享有的對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及抗辯的了解權,從而處于與被告相比并非公平的訴訟境地,導致當事人雙方攻防力量實際上的不平衡,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內在要求。因此,要實現此階段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平衡,有效的辦法即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已將被告答辯由民事訴訟法中的任意性規定轉變為強制性規定,彌補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答辯制度上的不足,將被告的答辯定性為訴訟義務,不再允許被告選擇提交答辯狀還是不提交答辯狀,以期實現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當然,這一規定仍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本條未對答辯狀的內容作出細致的格式規定。為了促使被告充分闡明其對原告起訴的抗辯理由,防止被告運用訴訟技巧回避答辯要求,對于答辯狀的內容與形式應作出明確規定。在此,可以在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起訴狀內容與格式要求的前提下,借鑒其他國家民事訴訟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的答辯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加以自認或否認。第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以簡明的措詞對每一請求作出答辯,并應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加以自認或否認”,“否認應明確地針對被否認的主張的事實”。

      2.積極抗辯。積極抗辯是被告積極防御的一種手段。

      民事答辯狀范文第4篇

      管轄權異議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時使用。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被告因未收到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民事答辯狀范文第5篇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二審、刑事自訴案件二審中原為自訴人的為被上訴人用)

      答辯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因_____________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針對訴狀或上訴狀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辯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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