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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立法缺陷 司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070-03
一、立法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關于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的分配,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依據兩個“除外”規定,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一是能夠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采取的是約定財產制,且還能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所以,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實際上強加給了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一方。
二、立法有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缺陷
從理論上來說,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是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簡單化處理,容易產生錯誤的利益衡量。公平正義原則是分配舉證責任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分配舉證責任最初的起點和檢驗分配是否適當的最后工具。{1}依據婚姻法解釋中關于舉證原則的規定,實際上是免除了債權人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責任強加給了債務人的配偶,從表面上看,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對債務人的配偶來說是極不公平的。(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債權人主張權利,仍應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自己權利產生的事實、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并且有實際舉證的能力。因為債權人在債務發生過程中,掌握了選擇、決定是否與債務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動權,并且可以在債務發生前采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證債務實現,減輕風險,也有為以后發生糾紛時準備充分證據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則及有關舉證責任的一般法理,債權人都應當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2)在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問題上,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約定的個人債務發生糾紛后,這個債務的性質就成為夫妻另一方與債權人爭辯的焦點。根據推定規則,債權人無須證明,而債務人配偶卻要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爭議之前達成了關于“個人債務”的書面約定,但如果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不承認的情況下這種證明很難,也很不現實的;并且很多人在離婚時,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想盡辦法故意偽造債務,就算是之前有約定,債務人肯定也不會承認了,而債權人為了自己利益,為了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也不會實事求是地承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3)在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為各自所有”的問題上,債務糾紛發生后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事實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債權人堅決否認自己知道實情,要想證明債權人明知的主觀想法對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更何況債務人的配偶想證明的是與自己利益完全對立、沖突的相對人的主觀想法,這就更是難上加難了。
綜上所述,推定規則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也是極不合理的。
三、立法缺陷引發的實踐問題
現代社會,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多元化,立法對舉證責任規定的不足越發顯現出來,導致在離婚案件中,出現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難度大、舉證難、取證難的問題。實踐中舉證難主要表現及原因如下:
1.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怠于收集證據。正常情形下,夫妻雙方因為感情融洽,相互信任,一般都不會想到離婚,對離婚時的債務分擔問題缺乏危機感。并且中國的家庭現實是婚姻當事人一旦結婚,一切以“家”為主導,忽視了個體利益和保護意識。因此,在主觀上不會保持警惕意識,在客觀上也不會收集和保存一些證據,一旦夫妻關系惡化,另一方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否認應當承擔的債務,甚至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受害方“舉證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受害方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更為典型的是,很多受害人甚至在受到侵害之后,還不會意識到要收集相關證據,而是以道德觀念認為事實本身如此就是最好的證明,無論跟誰理論,都是不會改變的事實,不需要書面證據。因而導致在一方或者債權人提訟后,往往因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導致敗訴,承擔不利后果,后悔晚矣。
2.夫妻一方因個人原因擅自舉債,另一方舉證困難。1993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從此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因個人原因擅自舉債,屬于個人債務,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在實踐中,盡管有司法解釋為依據,卻沒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此規定對弱者的權利起不到根本保護的作用。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一般情形下,一方從事經營,另一方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對方的財產狀況了解甚少,在主觀上也不會意識到在貌似正常的家庭氛圍背后存在夫妻財產糾紛的隱患,直到夫妻離婚時債務承擔對自己不利,才恍然大悟,卻已無能為力,只能迫于沒有掌握證據得不到法院支持而承受不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債務糾紛出現時或離婚時要舉證證明經營一方是“擅自舉債”、且“用于個人需要”是很困難的事情。
3.對債權人是否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很難舉證。隨著夫妻獨立性增強,在很多時候,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舉債行為,僅僅是舉債方的個人私事,另一方并不知情更無法控制,出現糾紛時,根本沒辦法證明他們約定為個人債務了。據統計,每年各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占很大的比例,而原告撤訴的占很大一部分。據法官分析,撤訴案件大多數是因為證據不足,拿不出證據,其權利就無法得到保護。所以,一旦發生糾紛,該項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很難認定,未參與舉債一方也很難拿出證據證明債務人的借款為個人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經營性債務難以舉證。隨著經濟發展,夫妻雙方或單方舉債進行經營活動的情況大量增加。大多情況下,夫妻間參與經營的只是夫妻一方,另一方并不參加。而且,因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即便一方獨自以其個人財產進行經營而且收入歸己沒有與家庭發生任何關聯而形成債務,夫妻另一方一般很難舉證所經營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也沒辦法約束經營一方的經營行為和非經營行為。而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營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在未參加經營的情況下,卻要承擔舉證經營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且經營收入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違反了消極事實無法舉證的原理,有失公平。
從以上對舉證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十分復雜的,簡單地說由主張個人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或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其實都是不科學的。總結起來,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分配舉證責任,在以夫妻名義共同舉債的情形下,要求主張是個人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在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況下,要盡量保護舉債方配偶的利益,要求舉債一方舉證,否則就認定為舉債人的個人債務。這樣綜合考量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才是比較合理的、公平的。
四、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1.設立夫妻大額債務共同簽字制度。在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現象成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的難點,且這種現象在缺少法律規制的情形下越來越嚴重。
推定規則容易助長夫妻一方惡意舉債的故意,容易引發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危機。此類債務糾紛大多發生在婚姻走到盡頭之時,感情一旦不存在,夫妻間的財產爭奪戰就顯得冷酷而殘忍。{2}為了獲取更多了利益,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不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欺騙法院和其配偶,從而達到其想要獲取更多的財產、取得更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為防止一方惡意舉債而引發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之爭,立法應當對夫妻單方大額舉債行為進行規范。因此筆者建議立法規定:大額舉債要經過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單獨舉債的,可以推定為其與債權人已約定為其個人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該項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認的,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而言,大額債務是應當排除在日常家事范圍之外的。債權人作為善意交易人應持謹慎交易的態度,其在出借大額款項或進行大額交易時,應當征詢債務人配偶的意見,否則可推定其認可該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債權人為追求高利貸利益而盲目借款或為追求高額利潤而不謹慎交易的行為,其自身本來就存在過失,所以應承當風險。
2.完善離婚案件中夫妻債務處理的規則。
(1)廢除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制度。而這一推定規則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的可能性,并導致了當今訴訟欺詐現象的日益泛濫。而且,從理論上說,其一,“家”不是一個民事主體,夫妻個人舉債即使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能說是“家”與債權人有債之關系。{3}家庭成員有其獨立性,每個個體仍為私法上最基本的行為主體,畢竟個人責任自負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人得根據自身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社會經濟生活,此為私法自治的集中體現。人們在從事經濟交易、進行社會往來時,關注更多的是交易對象自身的信譽和資質,而非其配偶如何、背景怎樣。{4}其二,在交易之初,由于債權人擁有交易選擇權,他完全可以通過讓夫妻另一方對債務進行確認來規避這種交易風險。這種規避交易風險行為的成本,比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強加給夫妻另一方所導致的反駁成本要小得多。{5}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是適當照顧女方、子女以及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公平處理共同財產及債務。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律無法保護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無過錯方以及子女的權益,反而為他們增加了不合理的債務負擔。因此,應當廢除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制度。當然,廢除該推定規則,可能會出現客觀真實上系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因無法獲得夫妻之間內部信息而舉證不能,導致案件事實與客觀真實不符。但我們可以通過立法和司法其他方面的途徑加以補救,力求平衡婚姻關系雙方及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各方的合法利益。
(2)充分運用法官的個人經驗法則,靈活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目前“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己成為全國各地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普遍適用的規則,在立法上還沒有對其完善的情況下,法官應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對夫妻個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進行充分比較權衡,并靈活適用法律,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首先,應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適用范圍作限制性理解。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6}其目的是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義,防止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失卻法律原意。《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對現行婚姻法的解釋,其應忠實于現行婚姻法,并限制在現行婚姻法的框架內,不能超出立法本意。其次,充分運用法官的個人經驗法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法官審理案件時,應在兼聽雙方當事人述辯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利用自己的經驗法則,選擇適用法律規則,對具體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斷,這樣的判決結果會更符合客觀事實,更趨向于實質正義。最后,變通適用日常家事權制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日常家事權制度的關鍵在于“日常家事范圍內”,但因為婚姻法相關解釋缺失對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加之我國又沒有對日常家事權作明確規定,法官若直接適用該制度易引起當事人的非議。對“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采用兩個判斷標準:一是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7}盡管這兩個標準表述不是很科學,但我國實務界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此標準已居主流地位,可將之與日常家事聯系起來分析,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個人負債可推定為夫妻合意,認定為共同債務。而對于一些爭議較大明顯超出日常家事范圍的巨額債務,則應從嚴審查,不可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明確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使得很多情形下明知是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卻無法維護自身的權益,給法院裁判及當事人利益都帶來很多困擾。如前所述,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舉證證明另一方個人舉債非夫妻共同債務難度極大,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情況下根本無法舉證,依據法律規定卻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按照我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以及社會的傳統觀念,法律側重于懲罰婚姻的過錯方,但事實上過錯方往往是事先有所準備并刻意隱瞞其所作所為,甚至故意制造假象蒙蔽法院,蒙蔽配偶他方,其主動坦白過錯的情形是很罕見的。正是由于無過錯方在訴訟中的舉證不能,使得本該勝訴的受害方往往難以提出有利證據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使得法律保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難以實現。因此,我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應當確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實行夫妻債務認定舉證倒置規則,由夫妻參與舉債一方當事人證明所舉債務確實是夫妻共同決定,或確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按舉債一方個人債務處理。這種舉證規則比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在訴訟中將舉證責任強加給夫妻另一方的成本要小得多,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4.增補日常家事權制度。在婚姻生活中,日常事務瑣碎繁多,夫妻確有相互的需要,這種日常家事權是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推定,同時也符合婚姻當事人的本人利益,這一制度有利于維護簡單民事交易的安全,方便日常生活。這一制度早己成為大陸法系國家通行的制度,英美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雖然只是對夫妻互有日常家事權予以間接承認,這已經是對原有婚姻法理論的重大突破。{8}但直至今日日常家事權并沒有得到立法上的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在婚姻法中引進日常家事權制度,并且明確限定日常家庭事務的合理范圍,這對于維護家庭生活的穩定和民事交易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然日常家事權的范圍應嚴格把握,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不宜擴大。完善我國的日常家事制度首先要將日常家事權的權限和范圍規定清楚。如史尚寬先生所說,“就家事之規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樣式”確定家事權的范圍。因為“日常家務之范圍,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為其行為之目的而有不同,由外部正確判定,甚為困難。然如依內部情事而定其范圍,不獨有害于第三人,結果反有礙夫妻共同生活之經營。”{9}即有了生活樣式外觀的日常家事權,可以類推適用表見的規定。
日常家事權的權限和范圍清楚之后,對于非屬于日常家事事項的處分就應當征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和確認。筆者認為應規定為:一方若設置不屬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須經另一方的同意和確認,否則應當視為個人債務,由舉債方自行承擔債務后果。但該債務負擔若符合民法表見的外觀而使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的,不足以對抗債權人。
注釋:
{1}丁巧仁.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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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斯空.論我國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J].法制與社會,2007(4)
{4}鄭磊.王海栗.夫妻共同債務認定[J].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3)
{5}唐雨虹.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的缺陷及其重構[J].行政與法2008(7)
{6}曾憲義等.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1.
{7}夏儈軍主編.婚姻家庭審判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240.
{8}占清.夫妻債務制度研究.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5:59.
{9}史尚寬.親屬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18.
參考文獻:
為順利開展企業工資基金大檢查工作,使企業及主管部門在檢查、處理問題時有章可循,特對大檢查中發現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減人不減工資問題
掛鉤企業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原則不變。具體處理意見如下:
1.企業安排富余人員去企業主辦的勞動服務公司、第三產業等企業工作,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是企業的某個部門或單位成建制劃歸企業主辦的勞動服務公司、第三產業等企業,應核減這部分人員的工資總額并相應核減計征工資調節稅的計稅工資基數及合理調整效益基數。
2.企業聯營或產品擴散以后,本企業派出職工(包括技術骨干)到聯營企業支援工作,工資可由受援企業支付,從受援企業掛鉤工資總額、包干工資總額列支。派出企業要求核減效益基數的,相應核減工資基數和計征工資調節稅的計稅基數。派出企業不要求核減效益基數的,可以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3.企業多余人員在企業間(含企業與所屬勞動服務公司,第三產業等企業間)開展勞務性輸入輸出,輸入企業應按雙方合同或有關規定向輸出企業支付勞務費,其中用于支付勞務人員工資性收入的部分,應從輸入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輸出企業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4.企業掛鉤后,自行將內部某個部門、單位劃出掛鉤范圍,從收入中另行發放工資的,應從企業工資總額中核減劃出人員的工資總額和相應核減計征工資調節稅的計稅基數,并合理核減效益基數。不得將由于劃出這些人員而少發的工資總額,作為“空額”用于其他職工,已用于其他職工的,要糾正,并從過去的結余或今后的工資總額中扣減。企業無權自行改變掛鉤范圍。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掛鉤范圍的,必須報原批準掛鉤的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并相應調整工資總額基數、計征工資調節稅基數和效益基數。
5.企業的一部分人員、設備劃歸“三資”企業,應調整工資總額基數、計征工資調節稅基數、效益基數。如企業效益基數不變,則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不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6.企業使用計劃外用工,其工資經核入掛鉤工資基數的,因企業減少或不再使用計劃外用工,如計劃外用工的工作由企業職工承擔,則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如計劃外用工的工作由企業外人員承擔,企業從成本、費用中支付加工費、勞務費的,必須核減工資總額基數和計征工資調節稅基數。
二、計劃外用工、臨時工工資列支及離、退休人員補差工資列支問題
1.計劃外用工、臨時工工資支出,必須按京勞資發字(1988)468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掛鉤企業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用工的工資性支出,均應由掛鉤工資基數內列支,不得再列入其他費用或成本”。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凡在核定掛鉤工資基數時已把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工資核入工資基數,而企業又將這部分人員工資列入成本費用的,要予以糾正。已列支的工資要從企業成本中沖出,現由企業工資基金結余、獎勵基金結余列支,要相應調整計算所得稅、工資調節稅、能源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的基數,結余不足的,在下一年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
2.企業掛鉤時沒有使用計劃外用工和臨時工,后因生產需要報經市勞動局、市計委批準使用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并辦理了錄用手續的,可按批準使用人數(實際使用數小于批準使用的按實際使用數)一次性核增企業掛鉤工資基數,同時相應核增計征工資調節稅的工資基數和效益基數;未經批準使用的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其工資一律在掛鉤工資總額中列支,不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在掛鉤前已經使用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工資因漏報未核入掛鉤工資基數,目前企業生產又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按實際需要,從嚴控制的原則,由區、縣、局、總公司向市統計局行文申述漏報原因及處理意見并辦理補報手續經市勞動局批準使用人數后,一次性核增掛鉤工資基數由市稅務局相應核增計征工資調節稅的工資基數,這些人員的工資也必須從掛鉤工資中列支,不得從成本或費用中列支。
4.企業原則上不得將正式職工與企業所屬勞動服務公司、第三產業等企業職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混崗生產。已混崗生產的企業所屬集體企業職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工資必須從掛鉤工資總額列支。
5.企業原則上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從事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確因生產需要而聘用的,其工資補差應從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不得另外在成本或費用中列支。但在統計上不計入工資總額項目之中。
三、超過兩個基數,一個比例多提工資問題和從其他渠道列支工資問題
1.企業必須嚴格按掛鉤辦法的規定提取工資。企業改變稅種,不能從財政退稅額中再提工資,已多提的工資應從歷年獎勵基金和工資基金結余中核減;多提部分已核入下年掛鉤工資基數的,應核減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2.實行銷售合格產品全額計件辦法的企業,未按銷售額計提工資,而按生產額計提并多提了工資的,應從成本中沖減,并相應核減歷年獎勵基金和工資基金結余數額,結余不足以核減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中核減。
3.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后,局、總公司應對企業的輔助考核指標認真考核。企業輔助考核指標未完成,應扣而未扣的工資數額,必須從獎勵基金結余和工資基金結余中扣除,結余額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工資總額中扣除。
4.企業應在掛鉤工資以內支出的工資項目必須在掛鉤工資內支出。已在掛鉤工資以外從其他渠道列支的工資總額,應從歷年獎勵基金和工資基金結余中扣除,結余額不足以扣除的,由下一年度的工資總額中扣除,并按規定補交工資調節稅。
四、工資基金管理中的問題
1.漏稅問題
凡經稅務部門核實應補稅的企業,均應照章補稅。
2.統計工作失誤,漏報工資總額問題。
職工人數、工資的統計范圍應嚴格遵守國家統計部門的有關規定,各工資構成項目指標的統計均應以報告期實際發放數額為準。凡因統計工作失誤而漏報工資數額一律不再補報。企業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杜絕漏報、錯報現象。
3.未嚴格按規定使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問題。
各級勞動部門,銀行和企業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企業支取的工資超過《手冊》中核定的數額。但沒有超過應提掛鉤工資總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批評。各單位向銀行提取工資性現金時,必須攜帶《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銀行必須按規定手續驗冊支付,對于發薪日時間緊,業務量集中的矛盾,可采取事先預約辦好審核手續的做法,堅決杜絕“事后補辦”的現象。開戶銀行應加強審核,支付給企業的工資,嚴格控制在上級在工資手冊中核定的數額之內,超過核定數額的,堅決拒付。
關鍵詞:別樣的;作業設計;課堂效果
上完課,布置完作業準備回辦公室。從教室的一個角落傳出一個異樣的聲音:“要是有不用寫的作業該多好”。我猛地一愣,帶著沉思回到辦公室。
七年級的學生,課程增加,作業量大。各科都有較高的要求。新鮮感很快就會被“課業負擔”代替,顯得手忙腳亂。一掃往日無憂無慮的快樂,多了幾份郁悶和焦慮。“不寫的作業”一方面反映出學生對初中生活的不適應,另一方面為我們教師創新作業設計、為學生減輕作業負擔提出了新的嘗試和挑戰。
一、“講”的作業激發學生興趣
在講授北師大版七年級上冊第3課《傳說時代的文明曙光》時,我用開天辟地的神話故事導入。發現學生對歷史故事很感興趣,于是讓學生講述知道的神話故事。學生講了“女媧造人”“夸父逐日”“后羿射日”的故事。看學生意猶未盡,我靈機一動,布置學生課下分組準備以下這些傳說故事:“燧人氏”“有巢氏”“炎黃傳說”“共工頭觸不周山”“堯舜禹禪讓傳說”等。第二節課課前,抱著履行檢查義務的心態,我讓每個小組推薦一名學生講分配準備的故事,誰知學生饒有興趣,爭先恐后的講個不停。導致新課預設內容沒有完成。課下還有不少同學提議今后課堂上多講故事。
七年級的學生,在身體發育、知識經驗、心理品質方面,依然保留著小學生的許多特點。如他們一般還比較幼稚,有些學生“孩子氣”很濃,看問題處在直觀和感性階段。利用學生的這一心理特點,為了培養學生對歷史學科的興趣,在七年級上學期開學初的教學中,我都會或多或少的講幾個故事,來吊吊學生的胃口。“夏桀與亡國公主喜的情仇故事”“商紂王和妲己的故事”“周幽王烽火戲諸侯”的故事牢牢地把學生的心吸引在課堂中。學生“上當”后,根據教學的需要我把講故事的任務設計成作業,讓學生課下查資料準備。上冊第七課《春秋五霸與戰國七雄》課前布置學生查找這一課涉及的成語故事,課堂中“退避三舍”“一鳴驚人”“臥薪嘗膽”“老馬識途”“負荊請罪”“紙上談兵”“三令五申”“圍魏救趙”“竊符救趙”“胡服騎射”等的故事一次又一次的把課堂推向。期中考試,我所帶班級的歷史成績遠遠高于其他班級。我心里竊喜,這是學生喜歡上了歷史課。以后的歷史課堂中,“紙上談兵”“城門立信”“指鹿為馬”“鴻門宴”“七王之亂”“三顧茅廬”“諸葛亮七擒孟獲”、“聞雞起舞”等的歷史故事既讓學生享受了歷史課堂,又讓學生懂得了勵志和做人的道理。能讓學生喜歡自己的課,我想這就是教者最大的成就感。
二、“問”的作業鞏固基礎知識
基于歷史學科的特點,如果沒有基礎知識鋪底,能力的提高就無從談起。一般情況下,都是課前由老師提問學生,學生為了應付老師檢查,課前突擊復習,對知識的鞏固顯得很是被動。這便是教學質量難以有大幅度提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本學期,根據學習內容我嘗試著,把“提問”作為作業布置給學生,要求學生針對教材內容在課前給老師提問題,由老師回答。為了難住老師,學生在課前肯定會對教材內容進行熟記消化,這樣才能提出問題。學生由被問者變為提問者,角色的轉變帶來課堂效果的截然不同。“問”的作業布置不但鞏固了基礎知識,還在無形之中激起學生對歷史學科的興趣。上完《三國鼎立局面的形成》,我布置讓學生下節課前提問老師。有一位學生要我回答中國古代史中統一的王朝。學生顯然是有備而來,回答完畢后,因為歸納統一的王朝時提到西晉,北師大版七年級上冊對西晉的歷史又涉及很少,我用詢問的語氣希望這位同學講一講三國末期各國的情況及西晉短暫統一的歷史。這位學生迫不及待的站起來滔滔不絕地講了起來。劉禪、孫浩、司馬懿、司馬炎這些歷史人物在這位學生的描述中栩栩如生。大課間去教室巡查,發現學生還在饒有興趣地談論著。
三、“讀”的作業把握歷史空間概念